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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南方的憂傷(3)

批評官員的尺度 作者:(美)安東尼·劉易斯


1896年,最高法院在“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中,宣布路易斯安那州采取的種族隔離措施,并未侵犯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guī)定的“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9案件當事人霍默·普萊西是位擁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統(tǒng)的美國公民,因在路易斯安那州踏入白人專用火車車廂而被捕。他上訴辯稱,相關法律違反了憲法平等保護條款,但最高法院卻以7票對1票宣布州法合憲。亨利·布朗大法官代表多數(shù)方撰寫了判決意見,指責普萊西的訴求是無稽之談,認為他這么做,是把“種族隔離措施看作為有色人種貼上了低劣階層的標簽”。其實,正如“斯特勞德案”判決所言,立法隔離黑人,“就是在他們身上打下烙印”。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字面含義與社會現(xiàn)實之間,仍有十分漫長的距離。

約翰·馬歇爾·哈倫大法官憂心忡忡地在異議意見中寫道:“這樣的法律一旦通過,必將播下種族仇恨的種子。州政府不但支持隔離之法,還把試圖在公共場所與白人同坐一張長凳的黑人送進監(jiān)獄,還有什么會比這么做更能煽起種族仇恨?還有什么比這么做更容易加劇種族間的不信任?大家都很明白,路易斯安那州通過這樣的法律,無非是想制造“平等”假象。但這又騙得了誰呢?這簡直是彌天大錯?!?/p>

一切正如哈倫大法官所料,在最高法院縱容下,種族隔離愈演愈烈,甚至有法可依。之后數(shù)十年間,南方各州將黑人完全逐出白人慣常出入的公共場所?!昂诎淄瑱唷背闪俗云燮廴说恼f法。黑人默默死去,僅僅因為白人醫(yī)院將他們擋在門外。至于投票權與其他基本民權,黑人更是不敢奢望。州政府為黑人選民登記設置了五花八門的障礙,如識字測驗、解釋州憲含義,而負責選民登記的官員,多是些有強烈種族偏見的白人。南方各州的民主黨人在各項重要選舉之前,也會將黑人排除在選民陣營之外。

20世紀已過去數(shù)十年,種族主義對人類社會的危害,幾乎成為普世公論。納粹暴行帶給世界的沖擊,更是觸目驚心。盡管有“普萊西訴弗格森案”判決撐腰,但誰若直接說南方的種族歧視做法符合憲法,肯定要受人恥笑??尚Φ氖?,南方的白人政客硬是把“普萊西案”確立的規(guī)則視為“尚方寶劍”。結果,直到20世紀中葉,國會仍對南方的政治體制網開一面。但凡國會想就民權問題出臺立法,如以聯(lián)邦法律禁止私刑,南方議員們都會以“阻撓議事”(Filibuster)的方法來阻擊,使相關法律無法進入表決環(huán)節(jié)。{阻撓議事:也被稱為“冗長演說”,是美國國會一種特殊的運作方式,目的在于通過不停地發(fā)表演說,阻止將正在審議的議案或人事提名交付表決,一般由少數(shù)派議員使用。阻撓議事法來源于參議院的議事規(guī)則,即參議院只有在所有參議員都發(fā)言完畢后才能進行表決。只要有人要求發(fā)言,主席就必須同意,如此一來,議員通過不停地發(fā)言,就可以阻止投票。根據相關規(guī)則,進行“冗長演說”的議員可以吃飯,可以喝水,但不能坐下,也不能離開會議大廳,一旦交回發(fā)言權,就不能索回。如果違反上述規(guī)則,其他議員就可以提出表決或其他要求,主席即可采納,“冗長演說”即告失敗。}

1954年,種族隔離的法理基礎被擊垮了。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中一致裁定,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措施違憲。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并未明說1896年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是應被推翻的不當判決,對此他說,最高法院無法令時光倒流,但他在判決意見中明確寫道,“在教育機構推行種族隔離原本就是不公正的”。10

“布朗案”判決猶如一陣驚雷,震撼了社會各界,并激起了南方白人的強烈反彈。舊南部邦聯(lián)在參眾兩院的十一名議員聯(lián)合發(fā)布“南方宣言”,聲稱“最高法院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濫用司法權力,將個人政治理念與社會立場凌駕于國家法度之上”。{南部邦聯(lián):美國南方的十一州曾于1861年組成南部邦聯(lián),以維護奴隸制與州權。邦聯(lián)后來發(fā)動了南北戰(zhàn)爭,戰(zhàn)敗后,南部邦聯(lián)于1865年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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