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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藝人與藝術家(1919—1927)(6)

德萊葉的電影 作者:(美)大衛(wèi)·波德維爾


可想而知,在北歐公司的幾年德萊葉時時承受著商業(yè)壓力。利來利往,創(chuàng)作是否還有可能?在他心里,只有賦予導演絕對的權力,讓導演凌駕于制作,才有可能使電影的藝術性抵消它的商品性質(zhì)。但這在丹麥是不可能的。在北歐公司,導演必須遵從兩個人的意見:制片人和片廠經(jīng)理,由他們決定拍攝項目和預算。原則上拍攝成本要盡量低,周期要盡量短。實拍時根本無暇彩排,演員們甚至未必知道自己的臺詞,在現(xiàn)場聽導演說什么就是什么,當一個場景完成拍攝,整個攝制組馬不停蹄地換景投入下一場,忙著換服裝的演員經(jīng)常氣還沒喘勻就得上鏡。[1]

因為拍攝過程是半即興的,所以導演仍享著一些自由發(fā)揮的空間,至少他能決定對白,能設計具體場景,取舍細節(jié)。何況,選擇演員的決定權還在他手里。粗放的工作模式也便于導演掌控表演風格和影片節(jié)奏。所以烏爾班·加德感嘆,這種模式下,導演的聲音就是決定的聲音,導演的靈魂滲透在影片中。[2]

1917年,德萊葉在給弗斯特的信中寫道:“老話說,如果一個人在一個職位上超過五年,就到了該提升或該走人的時候。我想我的五年之期也該到了!”[3] 那正是一個轉(zhuǎn)折點。丹麥的導演們步著演員們的后塵,投奔異域。到1919年,奧古斯特·布勞姆和桑德伯格是碩果僅存仍留在北歐影業(yè)公司的導演。德萊葉是在1918年的春天被提升為導演的。

他的第一部長片《審判長》,讓他體驗了一回導演的自由。他親定了演員和拍攝團隊,他親自撰寫的劇本,愛米爾·弗朗佐的原作是他在任文學顧問期間就買下版權并心儀已久。這是一出發(fā)生在上流社會的情感劇,所以北歐影業(yè)公司的經(jīng)理曾盛贊德萊葉“回歸了傳統(tǒn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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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ad: Filmen,第111~112頁,另見Norgard:Levende billeder I Danmark ,第40頁。

[2] Gad: Filmen,第109~120頁,德萊葉曾形容“歐洲電影的生產(chǎn)法則是圍繞制片人,制片人挑選劇本、助理,甚至越俎代庖來導演”。

[3] 1917年10月31日德萊葉給Frost的信,由丹麥國家電影資料館保存。

[4] Ebbe Neergaard: Larling og mester ,收錄于50 Aar I Dansk Film ,第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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