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如此,也是有可以質疑之處的:是否受到傷害,是否對其構成影響,只有被觀察、被研究者自己才最有發(fā)言權,研究者有進行這樣的評定的權力嗎?或者,即使真的未傷害、未影響,當事人的知情權是否同樣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呢?Jorgense認為對此大可不必多慮,他解釋說:“田野調查者在日常生活的一般情境下和人們進行互動,就和任何一位參與者相同。田野調查者對于研究盡管各有不同的興趣,這些興趣卻都和人們對于互動關系的某些特殊興趣相似。因此,對于研究過程中所遇到的人,田野調查者所背負的道德義務,就和他們在日常生活中的道德義務完全相同?!芯空邊s不一定得將自己的研究意圖告知研究對象,甚至不一定得幫助研究對象避開可能發(fā)生的有害結果。”(Danny L.Jorgense.1999:41)
我同意Jorgense這段論述的基本觀點,但對“有害結果”也視而不見則不敢茍同。觀察一個犯罪團伙,明知無辜者要被殺害了,是報警,還是繼續(xù)冷漠地“觀察”,略有良知的研究者都會選擇前者。
2003年,我參與“北京天體主義者俱樂部”的著裝聚會時,我還沒有確定是否真的要進行一項關于裸體實踐的研究,只是有這樣一個設想。
作為一個社會學的研究者,我所身處的整個社會、我的全部社交圈子,從某種意義上講都是我的觀察對象,我今天的偶然經(jīng)歷,便可能成為我明天進行思考與研究的對象。但如果我要對每天遇到的每個人都說一遍:“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今天所說所做的一切,都可能在未來不確定的某一天,成為我思考與研究的對象?!边@不僅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滑稽的。
在“北京天體主義者俱樂部”的第一次著裝聚會中,我談到了自己現(xiàn)在進行的人類學的學習,以及研究方法,我需要沙龍里的人了解我的治學方法與性質,使得日后需要他們了解和支持我的研究時,可以更自然與順捷地接受和配合。我還很自然地問在場的其他人:如果有人寫一本研究裸體主義的書會如何。陳生說:“學術研究沒有問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