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起立遺囑,可以嗎?
很多家庭,特別是再婚家庭,幾乎都會遇到配偶和一方孩子的利益沖突問題。
這個問題集中反映在遺產問題上。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很多家庭就提出,夫妻一起立遺囑。
常見的處理方法是這樣的:
兩個人共同立一份遺囑,誰先去世,財產就由在世的那位繼承,但是有一個要求,就是將來我的遺產和你的遺產都要由孩子繼承。
這樣做可以嗎?
相關案例:一份難以撤銷的遺囑
據(jù)報道,趙老漢和王老太是夫妻,生有六子一女,都已成家立業(yè),兒女們對父母也都很孝順。可是,老兩口特別疼愛最小的兒子。眾兄姐本來就關心小弟弟,再加小弟弟孝敬父母,全家和睦團結,令人羨慕。
五年前,八十多歲的老父親去世了,剩下了年近九旬的老母親。兄姐們商量,母親年事已高,不能再只由小弟一家陪伴,應當大伙兒輪著伺候了。家中的房產,也應該由七個子女均分。
可沒想到,這個合理建議既沒得到母親的支持,更受到小弟弟的反對。在大家的反復追問下,小弟弟才拿出一份遺囑,告訴了大家一個事實:早在五年前,父親和母親就共同立下了遺囑,說他們百年之后,房子歸小兒子所有。那遺囑是經過公證的,公證書上赫然蓋著公證處的大紅印章。
于是,大家就想法說服母親。面對著同樣孝順的子女們,老人家改變了想法,答應到公證處去把那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撤銷。
誰知,公證處的答復是,此遺囑不能撤銷。原因是你母親只能代表她自己,代表不了你父親。要想撤銷這份遺囑,必須由你們的父母一起來才行。而你們的父親已經去世,這份遺囑就成為不可撤銷的遺囑了。作者解讀:共同遺囑問題尚待法律確認
公證處的思路很樸素:兩人以上的共同遺囑跟一個人的獨立遺囑不同,是不能由一個人來撤銷的。
但是,如果大家看了我在第六章第四節(jié)中引用的另一個案例,就會很迷惑,怎么相似的事情,處理結果不同呢?
這個問題缺乏法律依據(jù),又因為著眼點不同,因此在實踐中怎么處理的都有。
根據(jù)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 》(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令第57號)第十五條的要求,一般不鼓勵夫妻一起訂立共同遺囑,要求兩個人分開訂立。這個做法回避了老百姓現(xiàn)實中的需要,從主要國家的繼承法看,大多同意共同遺囑的效力,并且把它看成夫妻之間的一種契約。
我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所以在法律予以確認前,如果這樣做了,出現(xiàn)什么結果,還真不好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