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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為你》清明奇案(4)

權,為你 作者:楊波


原告陶靜訴稱:“原告在父母生前為他們購買了雙人墓穴,并經(jīng)父母當場查看確認。父親去世后,被告陶潔違背父親意志,擅自將父親骨灰盜走另行安葬,傷害了原告的感情,影響了原告對父母的共同祭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陶潔停止侵權,將父親骨灰盒移回至雙人墓穴,向原告賠禮道歉并給付精神撫慰金5000 元?!?/p>

被告陶潔針鋒相對地答辯:“父親生前曾經(jīng)先后娶過兩個妻子,自己的母親是原配,父親曾經(jīng)對她表示死后愿意與兩任妻子合葬。但是,父親去世后,原告出于自私之心,將父親與其生母二人合葬,違背了父親的意志,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權,應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給付精神撫慰金的是原告陶靜?,F(xiàn)在自己將父母合葬沒有侵犯原告的祭奠權,希望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她們雙方情緒激動,互相指責對方私欲熏心,不忠不孝。盡管她們之間的糾紛摻雜著經(jīng)濟利益,但是,本案的法律焦點在于,原告陶靜對父母的祭奠權是否受到了侵犯?

法律鏈接:侵權行為 >>>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行為包括有過錯與無過錯、違法與合法、侵害人身權與侵害財產(chǎn)權、有損害事實與無損害事實等。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 條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薄氨痉ㄋQ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xiàn)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chǎn)權益。”

由此結合本案,原、被告雙方的父母均系合法夫妻,生前感情很好,死后三人合葬亦屬民間善良道德風俗,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原、被告雙方除口述之外,均無證據(jù)證明父親生前曾經(jīng)有過合葬安排。由于原、被告發(fā)生矛盾,陶靜先阻止父親與兩任妻子合葬已經(jīng)侵犯了陶潔的祭奠權,后陶潔不通過合法方式主張訴求,擅自將父親骨灰遷出與其母親合葬,同樣侵犯了陶靜的祭奠權,可見,在本案糾紛中,原、被告雙方互有過錯。陶靜的訴訟請求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陶潔敗訴后還可以起訴她,屆時陶潔的訴訟請求同樣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本案以調(diào)解結案為宜,這樣既化解了家庭矛盾,又符合我國的道德倫理、傳統(tǒng)風俗,可謂雙贏之舉。

法官在休庭后約談了她們雙方,指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為同父異母姐妹本應和睦相處,共同妥善安排父母后事,以求親情長續(xù)。現(xiàn)原、被告因長期矛盾而對簿法庭,實為不該。作為合法夫妻,死后三人合葬亦屬民間善良道德風俗,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子女對父母的哀思有多種寄托方式,姐妹和睦才是對老人們最大的安慰。法官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和語重心長的話,讓抱著抗拒態(tài)度的陶潔、陶靜姐妹倆反省。經(jīng)過耐心的說服教育,她們都作了自我批評,互相致歉。陶靜表示:“我同意父母三人合葬?!碧諠嵳f:“我把父親的骨灰遷出,愿意承擔陶靜購買墓穴的一半費用?!狈ü僦鞒炙齻冸p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后,陶靜向法院申請撤訴。墓地管理部門表示三人合葬的安排合情合理合法,愿意配合墓穴的開啟和封閉,但是,不承擔搬移骨灰盒的義務。按照習俗,搬遷墓地需要死者的晚輩子女手捧骨灰盒,在陶家姐妹選定的日子,陶靜將父親的骨灰盒捧至墓穴,陶潔將母親的骸骨放進穴位中。至此,三人合葬完畢,夫妻真正入土為安。

陶家姐妹之間的矛盾不僅有情感糾紛,還有經(jīng)濟利益糾紛。人生不過百年,愛也好,恨也好,在世界上能夠陪伴你一生的就是親人和親情。相濡以沫的親人不應為經(jīng)濟利益所困擾,更不應六親不認反目成仇。如果我們都懂得了這一點,還有什么樣的家庭糾紛不能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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