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教育大師談》第三章 社會(8)

中國教育:大師談 作者:蔡元培


假貸

通財之義

人之所得,不必與其所需者時時相應,于是有借貸之法,有無相通,洵人生之美事也。而有財之人,本無必應假貸之義務,故假貸于人而得其允諾,則不但有償還之責任,而亦當感謝其恩意。且財者,生利之具,以財貸人,則并其貸借期內(nèi)可生之利而讓之,故不但有要求償還之權(quán),而又可以要求適當之酬報。而貸財于人者,既憑借所貸,而享若干之利益,則割其一部分以酬報于貸我者,亦當盡之本務也。惟利益之多寡,隨時會而有贏縮,故要求酬報者,不能無限。世多有乘人困迫,而脅之以過當之息者,此則道德界之罪人矣。至于朋友親戚,本有通財之義,有負債者,其于感激報酬,自不得不引為義務,而以財貸之者,要不宜計較輜[錙]銖,以流于利交之陋習也。

貸財宜守期限

凡貸財于人者,于所約償還之期,必不可以不守也?;蛴袃H以償還及報酬為負債者之本務,而不顧其期限者,此謬見也。例如學生假師友之書,期至不還,甚或轉(zhuǎn)假于他人,則馴致不足以取信,而有書者且以貸借于人相戒,豈非人己兩妨者耶?

保守他人財物尤宜慎重

受人之囑而為之保守財物者,其當慎重,視己之財物為尤甚,茍非得其人之預約,及默許,則不得擅用之。白天災時變非人力所能挽救外,茍有損害,皆保守者之責,必其所歸者,一如其所授,而后保守之責為無忝。至于保守者之所費,與其當?shù)弥陥?,則亦物主當盡之本務也。

市易

正直

人類之進化,由于分職通功,而分職通功之所以行,乃基本于市易。故市易者,大有造于社會者也。然使為市易者,于貨物之精粗,價值之低昂,或任意居奇,或乘機作偽,以為是本非法律所規(guī)定也,而以商賈之道德繩之,則其事已謬。且目前雖占小利而頓失其他日之信用,則所失正多。西諺曰:正直者,上乘之策略。洵至言也。

人于財產(chǎn),有直接之關(guān)系,自非服膺道義恪守本務之人,鮮不為其所誘惑,而不知不覺,躬犯非義之舉。盜竊之罪,律有明文,而清議亦復綦嚴,犯者尚少。至于貸借寄托市易之屬,往往有違信背義,以占取一時之利者,斯則今之社會,不可不更求進步者也。夫財物之當與人者,宜不待其求而與之,而不可取者,雖見贈亦不得受,一則所以重人之財產(chǎn),而不敢侵;一則所以守己之本務,而無所歉。人人如是,則社會之福利,寧有量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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