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在臺灣四十年》3.當團聚變成永訣(15)

慆慆不歸:我在臺灣四十年 作者:于秀


由于臺灣的政策規(guī)定,無論臺灣的民眾留下多少遺產,大陸的子女只能夠繼承200萬新臺幣,而且,要通過很多的公證程序,并且,在一年半以后才能兌現。

當時因為父親一再讓我不要帶什么錢,在臺灣的花銷都由他來承擔,我真的只帶了一百多美金的零用錢。

處理完父親的后事,我已經沒有什么錢了。可關于父親的遺產和房子的繼承問題都不允許我馬上離開臺灣。

那時我?guī)缀跏亲咄稛o路,因為父親是在家里去世的,那么大的房子我一個人實在不敢住在里邊,又沒有親戚朋友可以投靠,我?guī)缀跻髀湓诖蠼稚稀?/p>

與從臺灣回大陸探親的臺胞受到的熱情接待相比,我這個大陸來的女兒在臺灣幾乎找不到可以幫我的人,我不知道他們出于什么心態(tài),對大陸人似乎都有些偏見,甚至有些不友好。

包括我去給父親注銷戶口,那個警察聽我說半天,才一揮手讓我找個鄰居來跟他說才算了事兒。父親退役以后幾經搬遷,也沒有什么朋友平時有聯系,我這時才知道父親在臺灣的日子過得有多孤獨。

最后,還是父親在美國的一個朋友,托了他在臺灣的父親幫了我的忙,借了我一點錢,幫我租了一個地下室棲身,并到處為我繼承遺產的事奔走。

那時候我住在悶熱的地下室里,每天吃著方便面,一天天熬著辦理各種手續(xù),后來,眼看有很多事情臺灣方面做得都很過分,我想請個律師幫我打官司,可找了幾家他們都拒絕受理,原因就是因為我是大陸來的子女。

在臺灣待了40天,我體重減了30多斤,頭發(fā)也白了很多,家里不斷打電話過來,可我不愿讓他們過多地擔心,更何況他們也幫不了什么忙。

那一個月我大陸的家光電話費就花了2000多元,更別說他們?yōu)槲覡磕c掛肚了那么多天。


上一章目錄下一章

Copyright ? 讀書網 www.talentonion.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備15019699號 鄂公網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