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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守護公正: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訪談錄》(10)

誰來守護公正: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訪談錄 作者:(美)布萊恩·拉姆


所以,公眾需要認識到,當我們作出一個判決時,我們依據的是法律,而不是政策上的偏好。例如,如果我們在某個環(huán)境案件的判決中,支持了環(huán)保組織的訴求,你可能會在報紙上看到這樣的標題,“最高法院判決支持環(huán)保組織”,或者“最高法院支持環(huán)境保護”。這種說法其實是不準確的。我們所做的一切工作,就是解釋法律。我們只是履行職責,告訴大家法律是什么,并不是要通過判決去支持其中一方或另一方。我想,讓公眾明白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注1:在美國,Government是指美國聯(lián)邦政府,包括立法(國會)、司法(最高法院)、行政(總統(tǒng))三大分支,而Administration只是指政府的行政分支,也稱執(zhí)行分支(Executive Branch)。所以,羅伯茨才在這里說最高法院是政府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在我國,根據憲法“一府兩院”的設置,法院不在政府序列,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也是分開進行的。國內常有學者將Clinton Administration或Bush Administration譯為“克林頓政府”或“布什政府”,這樣的表述嚴格來說是不準確的,而且容易造成誤導,將立法、行政分支混為一談,規(guī)范譯法似應為“克林頓領導下的行政分支”或“布什領導下的行政分支”,或簡化為“克林頓行政分支”、“布什行政分支”。為嚴謹起見,本書將Government一律譯作“政府”,Administration一律譯作“行政分支”,這樣的表述或許有些拗口,但能夠盡量貼近原意。關于相關表述的差異,參見林達:《總統(tǒng)是靠不住的》,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8年版。

注2: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0年代,美國許多州和哥倫比亞特區(qū)的學校都實行“隔離但平等”的種族隔離措施,黑人學生不得與白人學生同校就讀。1951年,堪薩斯州托皮卡市的奧利弗·布朗代表自己8歲的女兒起訴該市教育委員會。原因是,他希望女兒能在距家5個街區(qū)的白人學校就讀,而不是到離家21個街區(qū)的黑人學校讀書,但是,布朗的請求遭到白人學校和教委的拒絕。聯(lián)邦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兩所學?;驹O施條件相同,判布朗敗訴。布朗隨后上訴至最高法院。1954年,由厄爾·沃倫擔任首席大法官的最高法院以9票對0票一致裁定,教育領域不適用“隔離但平等”原則,并宣布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措施違反憲法。此案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民權時代”的一起里程碑案件。

注3:1930年代,美國經濟陷入大蕭條,為拯救全國經濟(包括各州經濟),羅斯福總統(tǒng)領導下的行政分支推出“新政”,國會也通過了《國家工業(yè)復蘇法》等一系列法律,然而,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們卻集體反對“新政”,在“謝克特訴美國案”(Schechter v. United States)等案件中,推翻了包括復蘇法案在內的許多聯(lián)邦新法。1937年,羅斯福一氣之下,決定啟動“最高法院填塞計劃”(Court|Paking Plan),打算通過增加大法官人數改組聯(lián)邦最高法院,一些大法官選擇妥協(xié),轉變了抵制立場。隨后幾年,由于聯(lián)邦最高法院不再干涉,“新政”得以順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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