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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法院執(zhí)行案件與拍賣行四六分成3

底線 作者:鄭琳 楊亮慶


“就算原來沒有通道,法院也可以設置一個”

劉唐春占了應美娟的地,提供的是一份和於望盛簽訂的《有關通道的公用協(xié)議》(以下稱《協(xié)議》),落款日期是“2005年12月31日”。在當年的評估報告、拍賣文件的注意事項、拍賣成交確認書里都有“電子化工公司有通行權”,并有手寫小字的平面圖附件。

然而,在2007年的臺州中院拍賣委托書、民事裁定書以及292號案執(zhí)行卷正卷,卻沒有“通行權”的表述。土地證原件上也沒有。

到底有沒有通道?事情變得撲朔迷離。中國青年報記者接到的舉報材料顯示,2008年9月17日,代替李從方執(zhí)行的法官龐威在電話里說,《協(xié)議》是2008年交到他這里的。該房產(chǎn)2005年2月已經(jīng)查封,依法應不能交易,怎么會有這份《協(xié)議》?

《協(xié)議》怎么能通過審查?記者拿到的有關錄音資料顯示,面對以上問題,龐威一陣沉默,突然說:“我手機沒電了?!薄澳銥槭裁匆樟诉@份東西?”龐威重復說:“我手機沒電了?!?/p>

今年9月,應美娟向臺州市路橋區(qū)法院提起物權糾紛訴訟,在開庭前一天,突然有了出人意料地轉(zhuǎn)機。

10月14日,於望盛打電話給應美娟,提出把與劉唐春簽訂的內(nèi)部通行權協(xié)議賣給應美娟。

在這落款2008年6月8日的“秘密協(xié)議”上,劉唐春寫道:“於望盛先生:我們定的有關通道公用協(xié)議已得到李尖定的認可,付以實施并落實到土地證、房證中后,我把所有的通道使用費貳拾捌萬元付給你。在辦證過程中,你有義務協(xié)助?!?/p>

當9月15日,李尖定夫妻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出具“秘密協(xié)議”,劉唐春當庭承認真實,并公開說,《協(xié)議》“是在法院寫的,法官叫我將意思表達清楚”。

“你寫的時候,李從方法官是否在場?”代理律師問。劉唐春回答:“在場。”於望盛也證實,是法官李從方建議他們,在2008年假造了那張所謂“2005年”的《協(xié)議》?!氨旧硗ǖ朗遣淮嬖诘?,只是在拍賣過程中需要一個通道?!迸_州中院司法鑒定處朱堅法官對應美娟說。他負責委托評估機構。

“我完全可以這樣解釋:就算在拍賣前沒有通道,就算包括土地證上也沒有通道,我們法院在處置的過程中,完全可以設置一個?!敝靾苑ü僬f。

當時承拍的拍賣公司負責人向應美娟證實,法院只提供了房產(chǎn)證的復印件,沒有土地證原件,“我們就按照法院提供的資料拍賣,沒調(diào)查核對。”

當時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也聲明,他們沒有見過任何通行權協(xié)議。法院執(zhí)行局這么做,究竟有什么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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