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改良派、革命派人口思想出現(xiàn),他們是中國閉關(guān)鎖國大門被打開之后,在向西方學習尋找救國救民方略過程中,涉獵人口問題時對傳統(tǒng)觀念所做的若干修正,也難以脫離庶眾和多子多福傳統(tǒng)人口思想的束縛,這可以在他們的人口思想中找到遺留的痕跡。
這種情況反映到政策層面,則是直接或間接干預(yù)的人口生育政策。這里按照時間順序,可從分別舉出的典型政策中窺其全豹。
(1)直接干預(yù)的人口政策
可從幾個主要的方面,做出闡釋。一是直接鼓勵人口增長的政策。如春秋戰(zhàn)國時期,越王勾踐被吳王夫差打敗,回到越國便臥薪嘗膽,制定了"十年生聚,十年教訓"韜光養(yǎng)晦之策。"生聚"包括"生"--鼓勵人口自然增長,"聚"--吸引外來遷入人口兩層含義。就"生"而論,勾踐做出三條規(guī)定:一是年輕男子不得娶年老女子,年老男子也不得娶年輕女子,婚齡相當以利生育。二是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三是生一男孩,獎兩壺酒一犬;生一女子,獎兩壺酒一豚;生二人給予補助,生三人給予照顧。越國這些獎勵生子、限制婚齡、晚婚、不婚的政策,實施后大見成效,終于迎來人丁興旺、國力強盛的一天,舉兵打敗吳王夫差。
漢代高祖時期,規(guī)定"民產(chǎn)子"免徭役二年參見《漢書·高帝紀》。;公元85年東漢章帝降詔,產(chǎn)子者免三年人頭稅,懷孕者獎谷三斛、其夫免一年人頭稅參見《后漢書·章帝紀》。。在罰的方面:公元前189年漢惠帝下令,十五歲至三十歲女子不嫁"五算"參見《漢書·惠帝紀》。,即征收五倍人頭稅。對女子不嫁開征人頭稅,產(chǎn)子即獲免征,甚至懷孕也可免征一年且有獎勵的人口政策,在當時說來力度已經(jīng)夠大了。
清初鑒于明末土地兼并嚴重,對政權(quán)建設(shè)和國家發(fā)展造成嚴重不利影響,遂對土地賦稅制度進行改革??滴鯐r即實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政策,把稅收總額固定下來,以減輕人民負擔。但是由于地方官僚豪紳常鉆人口流動的空子,把賦稅轉(zhuǎn)嫁到平民百姓頭上,人頭稅必須改革。經(jīng)過多年試驗,1723年雍正皇帝下令實行"攤丁入畝"的政策。即取消按人頭征稅的制度,而將一縣的丁役銀錢總數(shù)分攤到田畝中,以田賦名義征收。這是封建稅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它廢除了沿用一千五百多年的按人頭征稅辦法,將添人加丁從加稅的桎梏中解放出來,對清朝康(熙)、雍(正)、乾(?。r期人口總量接連翻兩番,以及其后的人口增長起到莫大的作用。
二是重男輕女的政策??鬃又v"唯小人與女子為難養(yǎng)也",孟子講"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到了南北朝時期,齊明帝降詔:"民產(chǎn)子者,蠲其父母調(diào)役一年"。參見《南史》卷6《梁本紀》。"調(diào)"即"賦",這里已將獎勵的范圍擴大到父母雙方,力度也加大到"調(diào)"和"役"兩個方面。前面列舉的漢朝獎勵生育的政策,不是生育就獎,而是"產(chǎn)子"--生育男性孩子才給予獎勵。唐太宗登基,曾下令:"婦人正月以來生子者粟一斛"。參見《新唐書》卷2《太宗紀》。元對一產(chǎn)三子家庭曾免稅三年。明曾按例給糧至八歲。到了清朝,規(guī)定"一產(chǎn)三男俱存者,給布十匹,米五石";"若男女并產(chǎn)及三女,不準行"。參見蕭爽《永憲錄》卷1。封建帝王鼓勵多生多育的出發(fā)點,是多生育男性孩子,女性一般不在其內(nèi),性別歧視的形成由來已久。
三是提倡早婚早育的政策。最早有文字記載的《周禮·地官司徒》,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說法。設(shè)定了結(jié)婚的上限年齡?!赌印す?jié)用上》有"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為圣王之法越王勾踐"十年生聚"中"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是用法令形式將結(jié)婚定在女子不得超過十七歲、男子不得超過二十歲。直至唐初,大多沿用這樣的規(guī)定;到唐開元二十二年,將允許結(jié)婚的年齡下調(diào)至男十五歲、女十三歲參見王溥撰《唐全要·婚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