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會有某個階段,那時進一步提出問題或要求尋找更多的理由是沒有意義的。
但是在到達該階段的過程中,我們可以期待在進行評價時發(fā)現某種與別人共同的基礎,
這一共同的基礎意義重大。
——格里夫斯
9.1 定義是任意的嗎?
回答“什么是民主”這個問題,等于給民主下一定義。接下來的問題是,什么是定義? 按照J. S. 密爾的說法,“最簡單最準確的定義概念是,它是闡明詞義的一個命題,也就是說,要么它是被普遍接受的意義,要么它是言者或作者……打算使其具有的含義?!?可是密爾并未進一步論及由言者或作者特別給定的意義和被普遍接受的意義之間差異的重要性。不過,密爾之后的一些哲學家這樣做了(為了方便起見,我們應把他們視為牛津哲學家)。他們對約定性定義和字面的或辭典上的定義作了明確的區(qū)分。在前一種情況下,言者聲稱:我想在這個意義上使用該詞,這就是我對它的定義,這是我本人“深思熟慮之后,任意地和自覺地為某事物選擇的名稱”,這是一種約定。在后一種情況下,言者是在表明一個詞被廣泛使用的程度,即人們在使用該詞時通常用它來表示的意義。這是辭典打算給出的定義,它被稱為辭典定義,即寫在辭典中的意義。
辭典定義和約定性定義的這種區(qū)分意味著還有更進一步的區(qū)分:辭典定義可真可假,這取決于有關一個詞如何被使用的報告是否準確;而約定性定義就不可能分出真假,因為它們是任意的定義(這一點經常被人強調)。例如,我可以指著一個白種人說“黑”將用來指“白”,并且宣布,只要我說“黑”,就是指白種人的膚色。這里的問題不在于我事實上允許自己表達偶然掠過腦際的無論什么胡思亂想,而在于根據這種觀點,只要說明兩個條件,我將他人稱為“白”者稱為“黑”就是完全正當的決定:(1)明確宣布這一約定;(2)約定者永遠是在同一意義上使用“黑”這個詞。但是,聽眾對于自己所說的并且其他人也作同樣理解的“白”被換成了“黑”,將作何反應呢?牛津哲學家是這樣解決問題的:我們可以根據這一約定是否有用而采取贊同或反對的態(tài)度。易言之,盡管這類約定難以分出真假,卻能夠分出是有用還是無聊。乍看起來,這一準則似可付諸應用。就上述例子而言,任何人大概都會同意,將人皆稱為白者稱為黑,不僅沒有什么用處,還會混淆視聽。然而,這個問題不難解決,是因為這個例子既無意義,而且簡單至極。但在提出一系列論證時,我們卻無法找到一個能夠單獨運用這一效用準則的例子——我指的是能夠免受無聊之人和無聊之言糾纏的例子。例如在我看來,幾乎馬爾庫塞的所有約定都是混淆視聽和“濫用無用”。但是根據什么有用的準則說它無用呢?
尤其需要記住的是,“在政治和語言的墮落之間有一種特殊聯系”,因為語言更多地是被當作“隱藏或阻撓思想”的手段,而不是表達思想的工具,這在政治上的表現要甚于其他領域。因此,政治學學者遇到的特殊困難是,在他那個專業(yè)中,把問題搞得含糊不清確實是“有用的”。實際上,政治的一個重要成分——但不一定是它的邪惡成分——可以被稱為玩弄政治問題的藝術?,F在讓我們重新表述這個問題:什么是“有用”的定義?它對誰或對什么有用?讓這個問題更醒目一些吧,假設有人說,政治科學對政治實踐是有用的,在實際政治中攪渾問題是有用的——像我剛才承認的那樣。牛津哲學家對此能反對嗎?我看不出他們如何能反對。他們怎能阻止他們宣布的準則被顛倒應用?怎能阻止它因為有用而造成的迷亂呢?因此,如果定義僅僅是任意的約定,只服從一個唯一的條件,即它們在某種約定的(任意的)意義上是有用的,結論當然會接踵而至:民主的含義就是在約定者看來有用。但這是一個我不想接受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