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證詞

這就是奧斯維辛:1945—1986年的證據(jù) 作者:[意] 普里莫·萊維 萊昂納多·德·貝內(nèi)代蒂 著;[意] 法比奧·萊維 多梅尼科·斯卡爾帕 編;沈萼梅 譯


證詞

做證人:普里莫·萊維

已故的朱塞佩和艾斯特爾·魯扎里之子

1919年7月31日生于(意大利)都靈

家庭住址:都靈烏貝托國王大街75號

本人在1944年2月26日至1945年1月27日在莫諾維茨(奧斯維辛)集中營當過囚犯(編號為174517)。

在這段囚禁期間,本人無法知曉曾經(jīng)慘無人道地對待我們的那些營地領導人和責任人的真實姓名,但我認為,我們所在的營地里的所有士兵,以及黨衛(wèi)軍——軍隊所有的軍官和副官——都應集體承擔罪責,尤其應追責于營地的總部領導和醫(yī)療機構領導。

眾所周知,由每列悶罐車所押送的囚犯當中,僅有約五分之一被帶入營地,就是那些一眼看上去被判定為能夠從事體力勞動的人。所有其他人(老人、孩子、病人,以及大部分婦女)立刻都被帶入毒氣室處死,而且他們的尸體當即被火化。

所有被強行帶入營地的人,無一例外得立刻脫光衣服,其私人物品一概被沒收。集中營內(nèi)部的統(tǒng)計表明,在營地能活過三四個月以上的只是個例外。不足的食物供應、合適衣物的缺乏、極其艱辛的勞動,以及經(jīng)常遭受的體罰,令即便是體格最強壯的人也很快被制服。

黨衛(wèi)軍定期在營地里巡查,尋找(所謂的“篩選”)出慢性病患者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那些人也深知自己的命運,無奈地前往毒氣室和焚尸爐。

任何有逃跑企圖的人,以及只是輕度違反了紀律的人,都得被處以絞刑。鑒于這些原因,莫諾維茨集中營(奧斯維辛)里,僅有不超過2%的意大利人得以返回祖國。

根據(jù)我個人調(diào)查的結果(自然是在解放之后進行的調(diào)查),我可以認定,在選擇滅絕人的方式上,奧斯維辛中心的劊子手們充分暴露出一種令人難以理解的、刻意的兇殘。他們在毒氣室使用的毒藥,是由一種被稱作齊克隆B的物質組成的。生產(chǎn)這種物質并非用于此種目的,它原本是作為殺蟲劑和消毒劑用的,尤其是用來殺滅船舶底倉和倉庫里的耗子。齊克隆B是用氫氰酸制成,并加上富有刺激性的催淚物質,目的是在毒氣包裝袋破裂或漏氣時,更易讓人察覺。由此可以推測,被毒死的不幸的受害者在臨終時一定是痛苦不堪。

從被殺害者尸體嘴里摳出的金牙套,以及被剃下來的頭發(fā),都被另外保存起來,其用途至今不詳。死者尸體的骨灰用來當作農(nóng)業(yè)肥料。

特此證明

普里莫·萊維

約19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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