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 廠房和倉庫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圖解 作者:朱向東


3 廠房和倉庫

3.1 火災危險性分類

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jù)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其數(shù)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1的規(guī)定。

表3-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注:★越多危險程度越高。

3.1.2 同一座廠房或廠房的任一防火分區(qū)內有不同火災危險性生產時,廠房或防火分區(qū)內的生產火災危險性類別應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部分確定(圖3-1),當生產過程中使用或產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較少,不足以構成爆炸或火災危險時,可按實際情況確定;當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可按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分確定:

(1)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占本層或本防火分區(qū)建筑面積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發(fā)生火災事故時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圖3-2)

(2)丁、戊類廠房內的油漆工段,當采用封閉噴漆工藝,封閉噴漆空間內保持負壓、油漆工段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tǒng)或自動抑爆系統(tǒng),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區(qū)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大于20%。(圖3-3)

圖3-1

圖3-2

圖3-3

3.1.3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應根據(jù)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儲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數(shù)量等因素劃分,可分為甲、乙、丙、丁、戊類,并應符合表3-2的規(guī)定。

表3-2 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注:★越多危險程度越高。

3.1.4 同一座倉庫或倉庫的任一防火分區(qū)內儲存不同火災危險性物品時,倉庫或防火分區(qū)的火災危險性應按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圖3-4)

3.1.5 丁、戊類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當可燃包裝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裝體積大于物品本身體積的1/2時,應按丙類確定。(圖3-5)

圖3-4

圖3-5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2.1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相應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不應低于表3-3的規(guī)定。

表3-3 不同耐火等級廠房和倉庫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單位:h)

注: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頂,其耐火極限不限。

3.2.2 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圖3-6)

3.2.3 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m2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圖3-7、圖3-8)

圖3-6

圖3-7

圖3-8

3.2.4 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圖3-9)

3.2.5 鍋爐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當為燃煤鍋爐房且鍋爐的總蒸發(fā)量不大于4t/h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圖3-10)

3.2.6 油浸變壓器室、高壓配電裝置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防火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火力發(fā)電廠和變電站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229等標準的規(guī)定。

3.2.7 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層丙類倉庫、儲存可燃固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圖3-9

圖3-10

3.2.8 糧食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糧食筒倉可采用鋼板倉。

糧食平房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二級耐火等級的散裝糧食平房倉可采用無防火保護的金屬承重構件。

3.2.9 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圖3-11)

3.2.10 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層廠房(倉庫)的柱,其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50h和2.00h。(圖3-12)

圖3-11

圖3-12

3.2.11 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全保護的一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廠房(倉庫)的屋頂承重構件,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圖3-13,圖3-14)

圖3-13

圖3-14

3.2.12 除甲、乙類倉庫和高層倉庫外,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不應低于0.50h。(圖3-15)

4層及4層以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丁、戊類地上廠房(倉庫)的非承重外墻,當采用不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不限。

3.2.13 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內的房間隔墻,當采用難燃性墻體時,其耐火極限應提高0.25h。(圖3-16)

3.2.14 二級耐火等級多層廠房和多層倉庫內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圖3-17)

圖3-15

圖3-16

圖3-17

3.2.15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和1.00h。(圖3-18、圖3-19)

3.2.16 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屋面板應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護層宜采用不燃、難燃材料,當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鋪設在可燃、難燃保溫材料上時,防水材料或可燃、難燃、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圖3-20)

圖3-18

圖3-19

圖3-20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和屋面板,當確需采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

3.2.l8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墻體采用不燃材料的廠房(倉庫),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圖3-21)

3.2.19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jié)點外露部位,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且節(jié)點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相應構件的耐火極限。(圖3-22)

圖3-21

圖3-22

3.3 廠房和倉庫的層數(shù)、面積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廠房的層數(shù)和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4的規(guī)定。

表3-4 廠房的層數(shù)和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注:1.防火分區(qū)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qū)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表規(guī)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6.5.3條的規(guī)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084的有關規(guī)定

2.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0.5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隔開,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3.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造紙生產聯(lián)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1.5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lián)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4.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shù)不超過2人時,其層數(shù)不限。

5.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lián)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其中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一個防火分區(qū),且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墻體和1.00h的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防火分隔之間的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當使用人員少于10人時,該平臺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qū)的建筑面積內。

7.“——”表示不允許。

3.3.2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倉庫的層數(shù)和面積應符合表3-5的規(guī)定。

表3-5 倉庫的層數(shù)和面積

注:1.倉庫內的防火分區(qū)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甲、乙類倉庫內的防火分區(qū)之間的防火墻不應開設門、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相應類別地上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

2.石油庫內桶裝油品倉庫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GB 50074的有關規(guī)定。

3.一、二級耐火等級的煤均化庫,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0m2。

4.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倉庫、電石倉庫、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倉庫、尿素倉庫、配煤倉庫、造紙廠的獨立成品倉庫,當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時,每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增加1.0倍。

5.一、二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2000m2,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0m2;三級耐火等級糧食平房倉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不應大于3000m2,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

6.一、二級耐火等級且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m2的單層棉花庫房,其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m2

7.一、二級耐火等級冷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冷庫設計規(guī)范》GB 50072的規(guī)定。

8.“——”表示不允許。

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guī)范第3.3.1條的規(guī)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其防火分區(qū)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倉庫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時,除冷庫的防火分區(qū)外,每座倉庫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和每個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guī)范第3.3.2條的規(guī)定增加1.0倍。

3.3.4 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圖3-23)

3.3.5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圖3-24)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圖3-25)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圖3-26)

圖3-23

圖3-24

圖3-25

圖3-26

3.3.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其儲量不宜超過1晝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圖3-27)

(3)設置丁、戊類倉庫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圖3-28)

(4)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3.2條和第3.3.3條的規(guī)定。

圖3-27

圖3-28

3.3.7 廠房內的丙類液體中間儲罐應設置在單獨房間內,其容量不應大于5m3。設置中間儲罐的房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圖3-29)

3.3.8 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huán)境的危險區(qū)域內(圖3-30)。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 50058等標準的規(guī)定。(圖3-31)

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窗。(圖3-32)

圖3-29

圖3-30

圖3-31

圖3-32

3.3.9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圖3-33)

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圖3-34)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圖3-35)

圖3-33

圖3-34

圖3-35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當建筑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yè)為主時,應按本規(guī)范有關廠房的規(guī)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

(2)當建筑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筑難以區(qū)分主要功能時,應按本規(guī)范有關倉庫的規(guī)定確定,但當分揀等作業(yè)區(qū)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qū)完全分隔時,作業(yè)區(qū)和儲存區(qū)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guī)范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guī)定確定。其中,當分揀等作業(yè)區(qū)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qū)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qū)的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和儲存區(qū)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規(guī)范表3-5(不含注)的規(guī)定增加3.0倍:

l)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一級。

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3)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tǒng)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圖3-36)

3.3.11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需要出入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其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圖3-36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3.4.1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6的規(guī)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3.5.1條的規(guī)定。

表3-6 廠房之間及其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 (單位:m)

注:1.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不宜小于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規(guī)范第5.2.2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確需相鄰布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guī)定。

2.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或相鄰兩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中相鄰任一側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shù)哪突饦O限不低于1.00h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guī)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guī)范第3.3.5條規(guī)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

3.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guī)范第6.5.3條的規(guī)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4.發(fā)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guī)定。

3.4.2 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4.3 散發(fā)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7的規(guī)定,但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當有安全措施時,防火間距可不受表3-7規(guī)定的限制。(圖3-37)

表3-7 散發(fā)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單位:m)

圖3-37

3.4.4 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4章的規(guī)定,且不應小于13m。

3.4.5 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均為一、二級時,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當較高一面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圖3-38)

(2)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墻上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護措施,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4m。(圖3-39)

圖3-38

圖3-39

3.4.6 廠房外附設化學易燃物品的設備,其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外壁或相鄰廠房外墻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guī)范第3.4.1條的規(guī)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設備,可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圖3-40)

總容量不大于15m3的丙類液體儲罐,當直埋于廠房外墻外,且面向儲罐一面4.0m范圍內的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圖3-41)

圖3-40

圖3-41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廠房中相鄰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guī)范第3.4.1條的規(guī)定,但當廠房的占地面積小于本規(guī)范第3.3.1條規(guī)定的每個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其防火間距可為6m。(圖3-42)

圖3-42

3.4.8 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其他類別的數(shù)座廠房占地面積之和小于本規(guī)范第3.3.1條規(guī)定的防火分區(qū)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其中較小者確定,但防火分區(qū)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者,不應大于10000m2)時,可成組布置。當廠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當廠房建筑高度大于7m時,組內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圖3-43)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jù)相鄰兩座中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按本規(guī)范第3.4.1條的規(guī)定確定。(圖3-44)

3.4.9 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布置在城市建成區(qū)內。

3.4.10 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分級,汽車加油、加氣站和加油加氣合建站及其加油(氣)機、儲油(氣)罐等與站外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建筑、鐵路、道路的防火間距以及站內各建筑或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guī)范》GB 50156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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