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全書分上、下編,以北平國共易手為界,上編為1922至1948年間的作品,下編為1949至1964年間的作品。
二、上編以文體劃為小說、文、詩、論四類,尚有數篇翻譯詩文,以其量少,散歸各處,個別篇章歸此歸彼均無不可,則取其大略。各類依時間順序分輯,輯下分組,已成書者一律不再拆散。分輯分組照顧其具體創(chuàng)作情況,并不強求一律。下編基本以研究對象分為數類。
三、書名篇名一照原式,亦不更動或添加標點。偶有編者補足文字,其補充部分加()并以小號字以示區(qū)別。
四、本書為所有作品建立“題注”,內容包括:介紹各個作品的所據底本和通校本、參校本,對創(chuàng)作年代有疑問的作品加以考定,采摘原刊各種附言,等等。也有一些附言隨正文排印,以方便使用為處理原則。
五、廢名各成書作品,較之報刊原載均有不同程度修改,各版次也略有差異處,保存于作者后人處的自留本亦有校勘手跡,今一律通校。底本一般擇用初版或再版本,校以刊本、自留本、手稿及其他版次等,異文全部出校。八九十年代后各類廢名集子,乃作者身后他人所為,是以僅備參校。校注稱“某本”者,由題注統(tǒng)一規(guī)定,且不加書名號。
六、本書另有少量注釋,對作品中重要或偏僻的人名、書名、事件、典故等予以說明,何處該注何處不該注,不可能有明確的標準,只能由編者斟酌取舍了。但如系作者提到自己的作品,則一律注出是已佚還是本書另收。作者原注均照原來形式排印,并在該條之末標以“——原注”。
七、不論據本何種形式,本書一律豎排改橫排、繁體改簡體、俗體改正體,異體字可見作者用字習慣者保留,作者生造字、所處年代的習慣用字以及方言用字不做改動,通假字全部保留原貌。有時甚至一文一頁中作者用字并不一致,亦不強求統(tǒng)一。
八、底本誤植,或據校本,或以意推之可明確判斷所誤為何,并由編者校改者,一律隨文標識,據校本者出注,據本不誤校本誤者不論。訛倒、脫文、衍文分別用 〔〕、()、〈〉并以小號字標出所改者,唯“己”、“已”、“巳”形近易誤,出現次數過多,則予徑改。某些地方讀之似不可通,或疑有誤而不知所誤為何者,則不避膠柱鼓瑟之譏,均一仍其舊;原刊偶有印刷缺漏,亦僅標以小一號□,不以意添增;缺頁則以小一號字標“缺”。
九、本書一律改豎式標點為橫式標點、刪略專名號。另有幾種情況做了統(tǒng)一處理:1.原文原刊可明確判斷標點遺漏或誤植者,徑予添改不出校;2.不論原本情況如何,書名篇名均加書名號;3.詩歌、《橋》、《阿賴耶識論》即標點、段落相異者亦一并出校。除此之外,原本標點均不做改動。
十、獨立引文其格式盡量尊重原版本,僅統(tǒng)一縮進兩格并上下空行,刪略前后所加引號。
十一、本書有三項附錄:一為座談或對作者的采訪記等,雖非親手所寫,但系親口所說;二是他人為作者集子所寫的序跋或家族關系文字,此為親自委托,自然關系重大;三是作者生平年表、作品編年目錄、筆名錄,想必還是有用的。另有前言、后記,介紹本書編輯的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