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社會主義的憲法
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的憲法,是俄國人民正在力爭自由的奮斗中采用的。根據這個憲法,這共和國的基本目的是“鏟除人對人的一切剝削,永遠廢除社會階級的區(qū)分,完成社會主義的社會組織”。因為有著這樣的目的,所以“凡是有用于社會的工作,對于一切人都是強迫要做的”,“現(xiàn)在工人和他們的剝削者的斗爭正在緊要關頭的時候,在政府的任何機關里,是不許有后者插足余地的”。我們在前面已經看到,接著就實行若干具體的計劃,增加最大多人民的自由,給與他們以他們從前從未享過的民主權利;但是在別方面,勞工的雇主,財產的所有者,都被剝奪了一切政治權利,被剝奪了對于會議廳和印刷所的所有權,而且因為國家也接收一切其他的生產工具,他們連這些所有權也被剝奪了。
俄羅斯蘇維埃憲法的這些重要特點,后來成為其他蘇維埃共和國憲法的一部分,這些共和國,有些是后來加入了聯(lián)盟,有些是曾在匈牙利和巴威等處成立的。在一九二二年聯(lián)盟成立的時候,每個共和國都把這同一基本觀念包括在它的憲法里面去。
任何國家的憲法,或任何他種組織的憲法,包括目的的敘述,并包括達到這些目的的計劃,后來可以達到一個時候,這些目的是達到了,于是這個舊憲法便不適用了。所以約自一九三三年以后,蘇聯(lián)可能這樣說,資本主義在蘇聯(lián)是不再存在了,勞工的雇主也不再有了;到了這樣的時候,每一個人或為自己工作,或為社會工作,卻沒有人為著一個雇主的利潤而工作——在這樣情形之下,可以說在較早的憲法里所規(guī)定的主要目的是已經達到了,需要有一個修正的憲法來證實這個事實。
因為這個原故,一九三五年全聯(lián)蘇維埃第七次大會,決定蘇聯(lián)要采用一個新的憲法。一九三六年十二月五日,這新憲法的最后形式,在全聯(lián)蘇維埃第八次大會通過。什么是這個蘇聯(lián)新憲法的主要特點呢?
第一,全國蘇維埃仍然如以前一樣,是全國最高的權力。但是蘇維埃國家現(xiàn)在是被描述為“工人和農民的社會主義國家”,不像在一九一八年的原來憲法里,我們只看到建立社會主義是他們的“基本目的”。第二,對于公有財產及私有財產有明白的界說,一切生產工具現(xiàn)在都為公共所有了;但是公民仍被允許可以私有他們的工資、貯蓄、和人生舒適的必需品。小的獨立生產者,獨自工作,但并不為利潤而雇用別人,也可被允許占有他的必要的材料和生產工具。第三,提起經濟計劃的存在;在一九二四年第一次的聯(lián)盟憲法里,只提起蘇聯(lián)政府將要建立這樣的一個計劃。根據一九三六年的憲法:“蘇聯(lián)的經濟生活,受國家的全國經濟計劃所決定與指導,其目的在增進公共的財富,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物質與文化的水準,鞏固蘇聯(lián)的獨立,并加強它的國防能力”。新憲法有一個重要的部分是關于國家的結構,在這方面有幾個大的變更。最后,有一節(jié)是關于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在國家的結構方面,一九三六年的憲法里有這樣幾個主要的變更:普選不受任何例外的限制;城市和鄉(xiāng)村的代表權平等;采用秘密選舉以代替舉手表決;規(guī)定以后每一個管理的負責人,不限于地方性的,都須由人民直接選舉。這些變更所造成的特點,都為以前所未有,都是一般所認為民主的性質。這些特點保證政府的高級機關和一般人民將有更密切的接觸。而且因為廢除了分成步驟或階段的復雜的選舉制度,使國家的全部機構都簡單化得多了。
要明瞭一九三六年的憲法中這些變更的重要意義,必須追述為什么在較早的憲法里,采用了當時盛行的特殊制度。我們知道,在俄國各處建立的蘇維埃,是工人、農民、和士兵的斗爭的組織,用來反抗雇主階級和他們的政府的。所以這些蘇維埃自然要不許他們所反抗的人及官吏參加他們的活動。后來蘇維埃奪取了政權,他們不許“剝削者”參加國家的管理,這也是很自然的。他們采用了普選,不受任何例外的限制。到了一九三六年,勞工的雇主在蘇聯(lián)不能再成為一個階級了,帝俄時代的雇員和以前的官吏,有的死了,有的出國了,有的和平地在蘇維埃各機關中工作著,選舉權在實際上是差不多已經普及了,例外的只是約有五萬的牧師。他們覺得這五萬牧師得到完全的政治權利之后,也不能阻礙蘇聯(lián)的進步,所以不再剝奪他們的選舉權利。以前年齡在十八歲及以上的一切公民,除有例外,都享受得到的普選,現(xiàn)在這些例外已廢除,凡是年齡在十八歲及以上的一切公民,無例外地都可享到普選的權利了。但是愚呆的人仍然要被剝奪選舉的權利;法庭對于犯罪的公民,也可以剝奪這個權利。
以前城鎮(zhèn)和鄉(xiāng)村的代表權所以不平等,是因為組織蘇維埃和建立蘇維埃國家的時候,城鎮(zhèn)工人盡了領導的作用。在起草第一次憲法的時候,他們覺得,采用社會主義于工業(yè)的那些工人,仍然應在蘇維埃政府里盡他們的領導的作用。但是后來鄉(xiāng)村里的資本主義的企業(yè)既完全鏟除,集體農業(yè)成功,在這樣情況之下,不能再說為著社會主義的利益,必須特別保障城鎮(zhèn)里的工人領導權,也不能再說偏護他們的任何差別待遇是合理的了。所以在一九三六年,消除了城鎮(zhèn)和鄉(xiāng)村間的不平等,現(xiàn)在全體公民的代表權都是平等的。
以前在工廠和鄉(xiāng)村的會議里都用舉手表決,因為這是最簡單的表決法。而且在工作人民和雇主間的猛烈斗爭正在進行的時候,這個選舉方法尤有它的明確的效用。因為雇主的一切選舉權利雖被剝奪,但是沒有方法阻止他們說服或賄賂那些享有完全政治權利的人提出并擁護同情于雇主的候選人。在工廠里,辦公處的職員也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在概觀上,他們常接近于雇主。倘若在公開舉手表決的時候,如發(fā)見接近雇主的人擁護某一個候選人,這便是一個警告,表示這候選人大概是雇主的私人,是大家不愿有的一個候選人!倘若這種情形在城鎮(zhèn)里是真確的,那末在鄉(xiāng)村里將更甚;在鄉(xiāng)村里有小雇主、有本地的高利貸者、有富農,這些人常對于許多人使用他們的勢力。這“富農選票”可在公開會議里窺探出來,使其余的人得到警告,知道財產的利益是有誰在擁護著。
在蘇聯(lián)今日,已再沒有雇主階級了,用舉手表決的公開選舉不再有以前那樣的積極價值了。同時,這個選舉法還遺留有它的消極的特點;倘若候選人知道什么人投什么人的票,仍有使用個人壓力和說服的種種方法,就是在社會主義社會的情況下,這種流弊還是難免的。就在蘇聯(lián)今日,也許還有人請托運動選舉的事情。但是如用秘密選舉制,這種人便無所施其技了。所以新憲法采用秘密選舉制度。
我們現(xiàn)在要講到一個變更,這件事在蘇聯(lián)以外的各國引起了喧囂的批評。甚至有人說,用直接選舉來代替間接選舉,這是把蘇維埃制度的精粹完全消滅!以前蘇維埃國家的結構是建立在勞工階級組織的模型之上;現(xiàn)在似乎又重建在資本主義共和國的模型之上了。這不是由蘇維埃制度的精粹中退卻出來嗎?
關于這方面,有一點要鄭重提出的,在蘇聯(lián),從來沒有特殊注重說,蘇維埃國家的結構是永久的不變的東西。再三注重的一點,是蘇維埃國家的政權是在勞工人民的掌握中。我們在第一編里已經看到,在現(xiàn)在,并沒有使這個工人權力比以前減少的傾向。至于國家的結構,他們常認為這是可以改變以適合現(xiàn)在改變中的情況,所以早在一九一七年,列寧就寫過這幾句話:“由資本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這中間一定有許多種類的政治形式,但是精粹將必然只是一個:無產階級的專政?!痹诒緯鴮а岳锩妫覀円呀浛吹?,這幾句的意思是說,政府是握在城市和農村工人的手中,同時聯(lián)合著貧農;在今日就是包括著工人、集體農場的農民、及小的個人生產者的全體人民。
我們如細察蘇維埃國家的構成,便知道它的建立,從來不是依照一個預想的計劃,它的生長卻是由于工人爭取較良狀況的斗爭中偶然形成的。它所采的形式自然是尋常勞工階級的組織形式;權力集中于大會,在兩次大會期間有一個執(zhí)行委員會負責。這樣的制度,我們在前面已經指出,是有著經濟的理由;因為有許多人立于生產者的地位,有工作關系,只能參加幾天會期的大會,不能參加全年大部分時期都在開會的更永久性的機構。可是在別方面,一個組織只由每隔幾時舉行一次的大會和兩次大會期間的執(zhí)行委員會主持,也有一個危機,就是在上面的執(zhí)行委員會容易脫離下面的會員群眾。
我們如細察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的蘇維埃大會之發(fā)展情形,便可以看出,最初它們是常常召集的,在一九一八年的一年中,就召集了四次;后來只一年召集一次。講到蘇聯(lián)全國,第一次和第二次的蘇維埃大會是一九二二年和一九二四年舉行,在一九二九年的年底以前又舉行了三次,第六次是在一九三一年,第七次是在一九三五年,第八次是在一九三六年(第八次的大會是專為修正憲法而舉行的)。由此可見有這樣一個傾向:經過若干時間的過程中,兩次大會中間的距離時間較長,所用于執(zhí)行決議的政策的時間也比從前的多。
這個傾向,初看起來,似乎要引起民主主義者的恐懼。但是在一個國家里,政府所主持的問題逐漸更與日常的管理事務發(fā)生關聯(lián),關于決定原則的事情卻逐漸減少,在這種情況之下,上面所說的傾向,在事實上是不能免的。在一切勞工階級的組織,大會的效能只是建立一般的原則,作為該組織進行工作的根據。這些原則決定了之后,各代表回到他們的本地方去,執(zhí)行委員會要負責實行所決定的原則。大會由于它的本質,是不能執(zhí)行日常工作的詳細管理,因為它的集會只是短時期,而任何組織或政府的工作卻是要繼續(xù)進行下去的。這樣看來,政府的工作愈是關于詳細執(zhí)行共同決定的政策,愈少工作留給大會去做;同時也愈需要有一種更永久的執(zhí)行機構,直接主持種種管理機關的活動。
這說明為什么蘇維埃大會在最初常常召集,到后來漸漸減少。最初,有無數(shù)的原則問題需要解決——例如工作人民應享的權利,與雇主的權利對立;武裝人民以組織國防;在各民族的權利方面,蘇維埃國家應占的位置。這一切事情都須在原則上有所決定。在一九二二年以后,武裝干涉失敗了,經濟發(fā)展的問題成為主要的問題。在一九二八年和一九二九年,決定最后鏟除鄉(xiāng)間的資本主義,并實行包括全國生活的經濟發(fā)展總計劃,關于原則的最后問題是決定了。現(xiàn)在所需要的是實行。
如把蘇維埃大會用來有效地管理政府許多機關的日常事務,蘇維埃大會在這方面是有著它的缺點,這在韋白夫婦所著的《蘇維埃共產主義》一書里曾有很好的說明。他們描述全聯(lián)蘇維埃大會,說過下面的幾句話:
“這個龐大的集會,是由說著各種方言的數(shù)十種族的代表構成的,他們只集會一星期左右,然后就‘讓渡他們所受的委托’,在事前甚至不知道彼此的姓名,所以他們當然不能發(fā)展巴立門的團體生活,也不能很適當?shù)厣潭⒎ɑ蛐姓脑敿殐热?。其實有人認為這種大會并不遠勝于在莫斯科舉行的‘二年一次的野游會’,請?zhí)K聯(lián)各地來的被選的游客參加,他們的費用都由蘇聯(lián)的國庫發(fā)給,就假定這是真確的,也不暗示這大會沒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就假定沒有有效的選舉,可是沒有一個代表沒有發(fā)言權,僅僅這一事實,已使這個代表會議有著真正的重要的政治意義?!?
韋白夫婦在這幾句話里很清楚地說明,在蘇維埃發(fā)展到了現(xiàn)階段,基本的原則問題已決定了,不再需要光芒四射的大會來討論原則的問題,所需要的是一種更永久的機構,有著“團體的生活”,能應付立法和行政的日常的詳細事務。所需要的是一個代表的機構,能有較長時期的集會,并且對于它所代表的人民有直接的接觸,這是一九三六年的憲法所建立的最高權力的新的形式。
不像從前那樣由代表大會選出執(zhí)行委員會,現(xiàn)在蘇聯(lián)每一地域最高權力將是一個直接選出的最高蘇維埃,或最高會議。公民不但可以直接選出代表參加本地蘇維埃,并且可以直接選出代表參加到省和區(qū)的蘇維埃,參加到蘇聯(lián)的最高會議;這最高會議將代替以前的蘇維埃大會和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
同時,在蘇聯(lián)的政府里,從前構成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的兩院仍然存在。聯(lián)盟院所由構成的代表,是由蘇聯(lián)各地選出的,每一人代表三十萬居民。民族院所由構成的代表,人數(shù)和聯(lián)盟院相同,由人民選舉,使聯(lián)盟中每一個主要的民族共和國選出相等數(shù)目的代表,較小的共和國和其他較小的民族區(qū)選出較少數(shù)目的代表。這樣,他們有“兩院”制,每院有著絕對平等的權力,一院代表全體人民,其他一院代表各平等民族的人民。
根據新憲法,蘇聯(lián)的最高權力將直接對個人的人民負責,也對民族的人民負責。最高會議每年將集會四個月,在閉會期間,所選出的主席團執(zhí)行很有限的權力。例如對人民有重要關系的宣戰(zhàn)這類的事情,在別的國家里通常是握在“內閣”的手中,在蘇聯(lián)卻須由直接民選的最高會議決定。但有個例外,關于批準互助公約,主席團卻有權決定,不必召集最高會議。
假使遇著蘇維埃政府的兩院發(fā)生爭執(zhí)的時候,有成立聯(lián)席調解委員會的規(guī)定。倘若這樣調解仍屬無效,那末只有舉行新選舉,將此事提出全國決定。倘若改選之后,民族院的大多數(shù)和聯(lián)盟院的大多數(shù)都對于所爭執(zhí)的問題表示異議,那末這件引起爭執(zhí)的立法案件便被作廢!但是在目前,兩院間會發(fā)生這樣嚴重的爭執(zhí),是難于想象的。有什么事情,能使聯(lián)盟中的各民族代表對于全體人民的代表發(fā)生異議以致于需要舉行新選舉呢?這是不易有的?;蛘咝〉漠愖h有時會發(fā)生,例如關于新工廠應設在什么地方:這些新工廠是應設在俄羅斯蘇維埃共和國的土地上呢?還是應設在聯(lián)盟中較小的共和國里?或者要發(fā)生關于預算問題的爭論:在聯(lián)盟院的俄羅斯人也許要使公款集中于蘇聯(lián)的財政人民委員部;較小的共和國也許要反對這件事,于是在民族院里否決這個提案。但是這樣的一個爭執(zhí),就會無法調解而致于需要舉行新選舉嗎?這似乎是不會有的,所以對于這類爭執(zhí)雖有規(guī)定,也只是紙上的需要,在實際上也許是永遠用不著的。
在這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新憲法的最后一章,關于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這一章最令人注意的特點,是蘇聯(lián)公民的義務較少,權利特多。
“在蘇聯(lián),工作是每個能工作的公民的義務,所根據的是這個原則:‘不工作的人不得吃。’在蘇聯(lián),實行下面的社會主義原則:‘各盡所能,各依他的工作取值。’”此外,每個蘇聯(lián)公民必須遵守蘇聯(lián)憲法,服從它的法律。最后,每個公民須負保衛(wèi)蘇聯(lián)的義務。
在別國里的工作的男子和婦女看來,這些公民的義務并不見得繁重。但是那些靠租金和利息生活的人,逍遙尋樂于麗都 和列維拉 ,每年要經?,F(xiàn)身于愛斯各得 ,每“時季”在倫敦要揮霍幾千鎊——由這些人以及小規(guī)模仿效他們的窮人看來,說工作是一切人的義務,這觀念似乎是對于個人自由的不合理的干涉。而且由這些人看來,正是因為這個緣故,無產階級專政必然要使他們覺得厭惡的。
蘇維埃國家責令公民須盡工作的義務。但是它由于給與全體公民以工作的權利,所以使得全體公民都有可能來實踐這個義務。這個工作的權利,在一九三一年以前,還不能出現(xiàn)于蘇聯(lián)的憲法,因為在那時以前,蘇維埃國家仍然要應付失業(yè)的問題。今日,由于社會主義的生產代替了資本主義的生產,經濟恐慌,在蘇聯(lián)已是不可能的事情。生產是為著應用而計劃的;增加生產的唯一障礙,是可用于工作的人數(shù)不夠。允許人民沒有工作做,這在蘇維埃國家是永遠無利的,因為使他們有業(yè),一般的福利必然要因之增加起來。
有工作而沒有休息,是可疑的幸福。所以為擔保休息起見,新憲法保證工作不得過勞。七小時的工作日幾于實行于全部分的工業(yè),全體工人在休假期間仍有報酬;這使得休息權在目前成為實際的事實。但是僅有工作和休息還不夠。除此以外,工作還需要安全。這件事也在新憲法里有下述的保證:即社會保險制度,病時工資照付;男子達六十歲,婦女達五十五歲,有養(yǎng)老金,危險的職業(yè)或殘廢,年齡尚可提早。我們在前面已經看到,社會保險費的管理權是撮在人民自己在職工會里所選出的代表手里。還有其他的公民權利,在前幾章里已經詳述過的是民族平等,性別平等,和教育平等。一切這些事情,在蘇聯(lián)新憲法里都得到保證,不是遼遠將來才能實現(xiàn)的允諾,卻是當前已成的事實。
在一九二四年采用的蘇聯(lián)憲法里,有特別的一章專講聯(lián)盟政府政治部(簡稱為O. G. P. U, 譯者按 ,即世界聞名的政治密探,或者譯為克皮烏),這個組織的建立,“目的在結合聯(lián)盟共和國的革命的努力,打擊政治的和經濟的反革命、間諜、和匪患。”新憲法沒有提起這個組織,因為現(xiàn)在已經合并于內政人民委員部。在別方面,新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身體及住宅有不受侵犯的保障,通訊的秘密也受法律的保護。但在這樣的一個時候,有某些最傾向于侵略的法西斯國家正在公開準備進攻蘇聯(lián),無疑地正在委派代理人到蘇聯(lián),準備以后武力進攻的途徑。在這樣的情況下,上面所說的公民的種種權利,并不是說對于這些陰謀破壞蘇聯(lián)的人就不加以反抗。可是現(xiàn)在和已往卻有一個很大的差異。在一九二四年,聯(lián)盟政府最主要的工作之一,是要保衛(wèi)聯(lián)盟以反抗資本主義的勢力,不但國內,并及國外;今日國內的斗爭是不再含有這樣的重要性了;但是在別方面,對于外國侵略的防御,卻比以前更重要。所以在一九三六年的憲法里,有國防工業(yè)人民委員部的設立。
在結束本章以前,有兩點還需要提出來說一說。第一,有好些地方的人認為蘇聯(lián)的新憲法表示無產階級專政的“衰弱”;他們認為無產階級專政現(xiàn)在漸漸完結了。所以有這樣的見解,是由于誤解“無產階級專政”這句話。在本書的導言里,我們已經指出,蘇維埃國家的建立,是要保證城鎮(zhèn)和鄉(xiāng)村的工作人民的權力——就是最大多數(shù)人民的權力。這個權力所得到的擔保,是給與最大多數(shù)人民以空前的民主權利,同時對于少數(shù)雇主的權利卻加以無情的減削。這種政府被稱為“無產階級專政”。倘若這個解釋不錯的話,那末新憲法既反映雇主階級的完全消滅,只能說是這個“專政”的加強,而不能說是“衰弱”。因為加強工作人民(現(xiàn)已成為全體人民)的民主,等于是說加強“無產階級專政”——為著全體工作人民的民主。
第二點是這樣。在本書第一編里,我們描述過的有制度和風俗,討論的方法和政府的方法,這些事情,無論在一九三六年以前或以后,在憲法里都沒有提到。同樣地,我們討論過蘇聯(lián)的選舉制度,討論過在參加蘇維埃里各部的自愿工作者的貢獻,以及公共討論的貢獻,在這種討論中,我們所描述的蘇維埃程序的特點,也是在任何憲法中所沒有包括到的。所以在我們所說的和所讀的關于蘇聯(lián)的憲法,必須慎重記住韋白夫婦所說的下面幾句話:“在蘇聯(lián),西方法學家所稱為憲法的構造,即金字塔式的蘇維埃,顯然只是這構造中的一部分;而且如某些人所說,還不是最重要的部分。無論是由于規(guī)章的制定,或公認的實踐,蘇聯(lián)憲法使人民對于政府的工作能作積極的參加,不止一個途徑?!保╬. 3)
蘇聯(lián)憲法不能包括政府工作的每一個方面,這個事實倒不是蘇聯(lián)憲法異于他國憲法的一個特點。在任何資本主義的國家里,憲法從不表明財政部和大銀行家的關系,或陸軍部和軍火公司的關系;但是我們知道后者對于操縱政府的決定,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樣地,在英國,一本描述政府制度的尋常教科書,通常并不解釋為什么只有“公立學校學生”能在政界有進身之階,得升到高級的位置。在每一個國家里,都有關于管理政府的許多事實,并不在憲法里或政治學教科書里有著詳細的描述。關于蘇聯(lián)的這些事實,我們已經描述得很詳細了,關于這一方面,我們只能作這樣的結論:蘇維埃制度不但在成文憲法上的規(guī)定,使人民在政府各機關里都有代表權,而且在實踐上,這個代表權也比任何成文的憲法所能表示的大得多。

鄂公網安備 420103020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