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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帝國:改革,成就和暴政

劍橋中國秦漢史 作者:


 ?。ü?21年—前210年)

  公元前221年到前210年秦始皇去世這段時期中的大事將分九個方面來詳細敘述。雖然大部分事件都有具體的年份(大部分在前221年),但有幾件事,如筑路、造長城和建造宮殿,必定在第一次提到它們時已經(jīng)進行了多年??梢岳斫?,秦始皇之名與大部分事件有聯(lián)系,但可以證明,有幾件重大事件的真正發(fā)起人是秦始皇的丞相李斯。在其他諸如軍事征戰(zhàn)和筑路建城的事件中,它們必須由軍人來干,而在這10年中,最著名的軍人是蒙恬。改革始于幾個政治性的行動。[1]

  從王到皇帝

  帝國一統(tǒng)一,秦統(tǒng)治者第一個有記錄的行動就是要其大臣們想出一個有別于王的稱號,它將更好地表示他作為唯一的統(tǒng)治君主的新地位,以與迄今為止稱王的許多統(tǒng)治者相區(qū)別。根據(jù)由此產(chǎn)生的建議,他采用了“皇”,并把此字與他自己選擇的“帝”字結(jié)合起來,由此形成的復(fù)合詞“皇帝”,大致可以譯成英文“ugustemperor”。同時,他取消了史書中以繼承者贈予的謚號稱已死的統(tǒng)治者的做法。取而代之的是,這個君主宣稱,他本人作為始皇帝進行統(tǒng)治,其后裔則作為“皇帝二世”、“三世”繼續(xù)統(tǒng)治,以至千秋萬代。

  在他的這道詔令中,秦始皇正道出了歷史中無數(shù)受命運嘲弄的事實之一,因為他的王朝在二世就垮臺了。但是他選擇的稱號卻是巧妙的,不論是它的全稱“皇帝”,或是通常簡稱的“帝”,兩個稱呼在中文中作為emperor的標準同義同,一直延用到今天。

  “帝”字的選用更是巧妙,因為這是一個充滿可以追溯到歷史黎明時期的神秘聯(lián)想的字眼。在商代,它是一個主神(或諸神)的名稱,也許等于商代統(tǒng)治王室的遠祖(或諸遠祖)。在秦代,甚至在西漢,國家官方的崇拜尊崇稱之為“帝”的神。[2] 在周代中期,一系列被人們敬畏地視為早期中國文明締造者的傳說中的統(tǒng)治者已經(jīng)開始被稱作帝。然后在公元前3世紀,由于周代諸王的命運每下愈況,王的稱號已喪失其威信,這時有的國家的統(tǒng)治者為了表示他們成立帝國的抱負,曾試圖自己稱帝。

  這種嘗試最早發(fā)生在公元前288年,當時秦王和齊王擬分別自稱西帝和東帝。外來的政治壓力迅速促使他們放棄這些稱號。還有兩次涉及秦王的嘗試發(fā)生在公元前286年和前257年,但也都失敗了。因此當秦始皇在公元前221年稱自己為帝時,他正利用了當時已具有濃厚政治色彩,而又保持了與遠古的神祇圣哲強烈聯(lián)想的一個字眼。這個字眼恰當?shù)叵笳髁艘粋€人的政治成就,對他,并且可能對他的臣民來說,這種成就看來幾乎是超人的。

  政治的統(tǒng)一

  也是在公元前221年,具有更重要的實際意義的一件事是把中央集權(quán)的行政新體制擴大到了“天下”。此事發(fā)生在李斯的上司王綰力促秦始皇把更遙遠的原列國的領(lǐng)土交給秦皇室諸子之時——換句話說,恢復(fù)約八百年前周滅商后的封建分封制。他爭辯說,這樣就更容易統(tǒng)治這些領(lǐng)土。

  李斯大膽地反駁道,周制訂的這個政策已經(jīng)證明是一個政治災(zāi)難。周王室的親戚一旦取得了他們的土地,立刻互相疏遠和進行戰(zhàn)爭,而天子則無力阻止他們,所以結(jié)論是“置諸侯不便”。

  秦始皇支持李斯,結(jié)果是把全國分成36郡,每個郡又分成數(shù)目不詳?shù)目h。每個郡的行政由守(文官)、尉(武將)和監(jiān)御史(他顯然直接充當皇帝在郡一級的代表)三人共同負責。縣由地方官員治理,他們或稱令(大縣),或稱長(小縣),按縣的大小而定。所有這些官員都由中央任命,并接受固定的俸祿。他們的職位不是世襲的,隨時可以罷免。本文不打算更詳細地討論秦的行政制度,因為直接取法于秦行政制度的漢制人們知道得遠為清楚,并且將在第7和第8章詳加敘述。

  前面已經(jīng)談過,郡縣制對帝國并不是新東西,也不是起源于秦。但公元前221年的改革至關(guān)重要,它斷然屏棄了必然引起間接統(tǒng)治的重立列國的思想,代之以普及郡縣制的決定,從而為中央統(tǒng)一全帝國各地的集權(quán)管轄提供了各種手段。這個制度延續(xù)到了漢代,雖然象第2章將詳細敘述的那樣作了一定程度的妥協(xié)——因為有一批其權(quán)力嚴格受到限制的王國當時容許與數(shù)目遠為眾多的郡一起存在。此后,這個制度成了后世王朝的典范(但又稍有修改),最后演變成現(xiàn)在仍在實行的省縣制。

  秦的郡比現(xiàn)代的省要小得多,雖然對秦末倒底有多少郡以及它們是哪些郡的問題一直爭論激烈。到公元前210年,公元前221年原來的36個郡可能增加了4個,也可能增加了6個。這些數(shù)字可與公元2年漢代簿冊中存在的83個郡相比(當時的漢帝國比秦帝國大得多,但同時還有20個王國與這些都并存),也可與清末(19世紀)18個標準行省相對照。但在另一方面,縣的數(shù)目自始至終明顯地保持著穩(wěn)定。一個粗略的估計說明,秦約有縣1000個(秦沒有縣的確切的統(tǒng)計數(shù)字),[3] 這可與公元2年約1314個縣,1911年清末1381個縣和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1479個縣(不包括新疆、西藏和云南)相對照。

  推行郡縣制,意味著必須對原來各國的統(tǒng)治者及其依附的貴族和官員作某種處置。這個問題通過“徙天下豪富于咸陽十二萬戶”而得到了解決,在咸陽為他們建造了新的宮殿,把他們置于中央政府的監(jiān)視之下。雖然《史記》沒有明文記載,據(jù)推測這些人得到了充分的政府津貼以代替他們原來的收入。這個政策是與秦王朝相始終的。但當王朝崩潰時,在隨之產(chǎn)生的內(nèi)戰(zhàn)期間,有些原來的統(tǒng)治王室就作為政治競爭者而重振旗鼓。唯一的疑點是12萬戶這一可疑的巨大整數(shù)。這個問題在附錄3中再作進一步的探討。

  伴隨著大規(guī)模遷移人口于京都的是大規(guī)模銷毀兵器的行動。搜集到的全國兵器被送往咸陽,在那里鑄成鐘鐻及12個巨大的金人,據(jù)說每個金人重近29英噸(1000石),都置于宮中。據(jù)后世的著作,中國這些最早的雄偉的雕鑄實物都是衛(wèi)士像,也許衣“夷狄”服,它們存在到漢后期,軍閥董卓(公元192年死)銷毀了其中10個;所剩的兩個后來也被搬移,最后在公元4世紀被熔掉。②

  同時在全帝國夷平城墻及其他有重要軍事意義的險阻,以補銷毀兵器和遷移貴族的不足。公元前215年立于碣石山的碑文,有以下幾句關(guān)于秦始皇的文字:“初一泰平,墮壞城郭,決通川防,夷平險阻。”[4]

  文化統(tǒng)一

  文字的統(tǒng)一雖不象政治措施那樣引人注意,但就其本身來說也同樣重要。這一措施也記載于公元前221年,并直接歸功于李斯:“同文書……周徧天下?!睋?jù)說,他是一部已佚失的教科書的作者,此書據(jù)說體現(xiàn)了這項改革的成果。但這種說法是不可能的,因為象李斯那樣的高官根本不可能有時間自己去進行改革的細枝末節(jié)。很可能他想出了這種主意,然后讓一批學者去執(zhí)行。

  這項改革包括哪些內(nèi)容?周代初期稱為大篆的文字,在正字法方面,已經(jīng)隨著年代而發(fā)生了變化,特別是隨著周后期幾個世紀地方文學的發(fā)展,可能還有地區(qū)性的變化。換句話說,同一個字因不同時期,也許因不同區(qū)域而寫法不同。李斯統(tǒng)一文字之舉可以總結(jié)為三個方面:(1)簡化和改進復(fù)雜的、因年代而寫法各異的大篆體,使之成為稱作小篆體的文字;(2)把各地區(qū)的異體字統(tǒng)一為一個可能至少部分地以秦通行的字形為基礎(chǔ)的單一的體系(雖然這難以肯定地作出估價);(3)在全國普及這一體系??梢栽O(shè)想,這個變化和隨之在漢代進行的進一步的文字簡化可能部分地由于以下的事實而促成:書寫的新工具和新材料的采用,及隨著政府公務(wù)日益繁重而對文獻的迅速增長的需要。

  從技術(shù)上講,秦的改革顯然不僅涉及單純地簡化幾個字的問題,而且還涉及改變其他字的基本結(jié)構(gòu)和廢除另一批字的問題。總的說來,由單純象形部分(即簡單的象形字)組成的字似乎以最小的變化傳至后世;由多筆劃組成的字顯然更可能大有改變,甚至被完全不同的多筆劃組成的字代替。這種激烈變化的主要原因很可能是,原來在字中用于表音的字形部分,到了秦代已不能充分體現(xiàn)當時語言中發(fā)生的語音變化。此外,多達25%的先秦的字出于種種原因(諸如這時的地名或人名、過時的器皿名稱等等)而被秦的改革者完全廢除,在后世絕跡了。[5]

  這項秦代的改革,是漢代逐步發(fā)展的進一步簡化字體的必不可少的基礎(chǔ),結(jié)果是楷體字從此一直成為通用文字,直到近幾十年才讓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現(xiàn)在使用的“簡體字”。如果沒有秦的改革,可以想象,幾種地區(qū)性的不同文字可能會長期存在下去。如果出現(xiàn)這種情況,不能設(shè)想中國的政治統(tǒng)一能夠長期維持。在造成政治統(tǒng)一和文化統(tǒng)一的一切文化力量中,文字的一致性(與方言的多樣性正好形成對比)幾乎肯定是最有影響的因素。

  法律與經(jīng)濟措施

  公元前221年,其主要特征可能是始于商鞅的秦法典在全帝國的統(tǒng)一實施。在前面引用這個法典的大致摘要時,我指出大部分論述的內(nèi)容是行政事務(wù)而不是刑事。但是,按照傳統(tǒng)的說法,據(jù)說商鞅之法體現(xiàn)了兩個主要原則:(1)對壞事實行連坐,特別在親屬中和在商鞅給百姓劃分成五戶和十戶的單位中;(2)嚴刑峻法,嚴得足以使人民不敢去做壞事。這些原則被《漢書·刑法志》中的言論所證實。[6] “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夷三族,即父母、兄弟、妻和子女,但此詞意義有點含糊)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肋、鑊烹之刑?!?br />
  “鑿顛”和“抽肋”的所指不能肯定,因為在歷史史料和出土的法律材料中,都沒有見到實際事例,雖然“抽肋”指的是另一種肉刑(見前《勝利的原因》一節(jié)中的《行政因素》)。在各種大辟(死刑)中,最普通的是斬首(或者曝尸,或者不曝尸于眾)。對少數(shù)極嚴重的滔天罪行實施的刑罰除了鑊烹外,還包括諸如腰斬、車裂、凌遲處死(五刑)。應(yīng)該強調(diào)的是,這些駭人聽聞的刑罰決不是秦獨有的。例如,車裂于公元前694年在東面的齊國就有記載,在公元前4世紀前后,齊國還有鑊烹的記載。甚至在漢代,在公元前167年正式取消致殘的刑罰后,鑊烹和腰斬之刑仍象實行閹割以贖死罪那樣繼續(xù)偶爾實行。

  人們對帝國時期發(fā)展經(jīng)濟的措施所知甚少。秦始皇和李斯兩人口頭上都支持重農(nóng)抑商的法家政策。但是除了出土的法律材料中的暗示外,史料很少提供具體的例子。據(jù)未見于《史記》本文、而見于公元4或5世紀一個注釋者的一句曖昧不明的話:公元前216年,“使黔首自實田也”,這就是說百姓為了納稅,應(yīng)該向當局報告其土地的價值。這句話如果準確,并且解釋無誤,意味著到這個時候,土地私有制在全帝國已成為既成的事實。[7]

  在帝國時期,史籍幾次報道了大批移民開發(fā)新邊區(qū)之事,這些活動被解釋為政府注意擴大農(nóng)業(yè)資源的跡象。但是,由于移民與軍事有關(guān)系,這里將與征討和殖民聯(lián)系起來進行討論。公元前214年的一個事件似乎可以認為是故意抑商的一個例子,據(jù)記載,商人是被政府放逐去參加征服和占領(lǐng)中國遙遠的南方的幾類人之

  《史記》卷六中缺乏經(jīng)濟材料的情況常常促使歷史學家在其他方面尋求零星的材料;例如,在漢代政治家和學者的言論中去尋找。但是,由于這些人常常具有明顯的反秦偏見,所以使用這些材料時應(yīng)該特別慎重。[8]

  其他標準化措施

  前面已經(jīng)指出商鞅對計量的精確性有興趣,也指出了類似的興趣在出土的法律材料中已得到證實。所以,與法律和文字一起,公元前221年秦在全帝國實行衡器和量器的標準化是不足為奇的。前面已經(jīng)提請注意的殘存的升,表明它們與商鞅時代的衡量器皿大小一樣或?qū)嶋H上相同。除了這個升的一面原來的銘文記有商鞅的名字和相當于公元前344年的日期外,它的底部還加刻了其日期為公元前221年的銘文,并闡明了秦始皇使量器標準化的政策。這只是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的分布范圍在廣的秦帝國的幾件量器和衡器之一——至少有一件遠在今東北的吉林省,在秦代,那里很可能位于帝國的政治版圖之外。

  另一項是金屬貨幣的標準化。這項改革并非始于商鞅,因為據(jù)《史記》記載,在公元前336年,即商鞅死后兩年,秦才開始流通金屬貨幣。在這時和更早以前,大小、形狀和面值不同的錢幣已在不同國家流通,其中有刀幣、镈幣和蟻鼻錢。秦本身新發(fā)行的通貨有中有方孔的常見的圓幣,這種形式在今后的兩千年一直是中國錢幣的標準形式?!稘h書·食貨志》詳細地敘述了秦的改革:[9] “秦兼天下,幣為二等:黃金以溢為名,上幣;銅錢質(zhì)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臧,不為幣?!?br />
  最后,應(yīng)該提出一個頗具現(xiàn)代色彩的改革。這就是公元前221年制定的車輛的標準軌距,這樣車輛的輪子無疑就可以適合全國道路的車轍。在中國西北的大片土地上,縱橫穿越的道路深受厚層松軟黃土侵蝕之害,對任何熟悉這種情況的人來說,這項改革的意義是一清二楚的。有人計算,戰(zhàn)車車輪的軌距從商代起,逐漸從現(xiàn)代的7.07英尺變窄到戰(zhàn)國時期的5.41英尺或以下,最后窄到西漢時期的4.92英尺(從發(fā)掘的同時代的國都長安的正城門遺址可以看出)。最后的數(shù)字接近于用于現(xiàn)代鐵路的軌距4.71英尺。(在古代的西方,車的軌距一般地說有更加狹窄的傾向。例如,對羅馬時代不列顛的有些道路上車轍的測量表明,軌距在4.50至4.83英尺之間。)[10]

  道路、城墻和宮殿_0076_1[11]

  在帝國以前的中國,由農(nóng)民履行的徭役在傳統(tǒng)上已經(jīng)是營造城墻、道路、河渠、宮殿和其他公共工程的主要手段;同時,農(nóng)民還有服兵役的義務(wù)。隨著秦的統(tǒng)一天下,以遠為巨大的規(guī)模組織這類勞役就有了可能。此外,為了勞動和軍事目的,還廣泛地使用犯人和其他受歧視的集團以補農(nóng)民勞役的不足。這一切導(dǎo)致了下面將要討論的巨大建筑、軍事征討和移民。

  從公元前220年開始,建造了以咸陽為中心呈一巨大弧形向北面、東北、東面和東南輻射的一批稱為馳道的帝國公路;少數(shù)幾條主要道路遠及偏遠的西邊,因為咸陽在帝國西部邊緣附近。根據(jù)一份后世的材料,這些公路之寬合50步,路兩旁植樹的間隔為30尺。前一個數(shù)字相當于近70米,顯然太寬,可能是文字有誤。(這個問題將言附錄3中進一步討論。)

  從公元前212年起,帝國最重要的將軍蒙恬奉命建造名為直道的一條南北向的主要大路。它起于咸陽之北不遠的秦皇夏宮云陽,朝北進入鄂爾多斯沙漠,然后跨越黃河的北部大彎道,最后止于九原(現(xiàn)今內(nèi)蒙古境內(nèi)包頭之西約100英里的五原),總長約800公里(約500英里或1800秦里)。秦始皇在公元前210年死時直道尚未完成。殘址至今猶存,許多地方與大致沿同一路線的一條現(xiàn)代道路平行。在其地形多山的南部,舊路一般只有約5米寬,但在北部平坦的草原上,有的地方寬達24米。[12]

  一個必定是非常粗略的估計得出秦帝國公路的總長度約為6800公里(4250英里)。據(jù)吉本的估計,約公元150年,從蘇格蘭的安東尼努斯城墻至羅馬,再至耶路撒冷的羅馬道路系統(tǒng)的總長度為3740英里(5984公里),兩者可以互相對照。在漢代,隨著帝國的擴張,秦的道路系統(tǒng)大為擴大,但從公元3世紀起,中國與羅馬一樣,道路也損壞了。在中國,除去政治因素,這部分地可能是由于水路交通有了巨大發(fā)展,特別在華中更是如此。

  當然,遠為突出的是筑造長城。象直道那樣,這也是蒙恬的成就。從公元前221年起,在長達十多年的期間,他號召30萬人,不但征討北方的戎翟,而且建造長城和直道。[13] 考慮到長城的宏偉,《史記》的記載(在蒙恬傳中)卻是極為漫不經(jīng)心和簡略的:[14] “[蒙恬]……筑長城,因地形,用制險塞,起臨洮,至遼東,延袤萬余里。于是渡[黃]河,據(jù)陽山,逶蛇而北。”

  在其他早期的史料中缺乏蒙恬筑城的任何詳細記載,這使人們不能確定長城是否事實上真象文中斷言的不間斷地延伸萬余里(近4100公里或2600英里)。但還有兩個進一步的考慮值得一提,一個考慮是今天存在的長城(其幾個主段,而不是它的幾個彎段),據(jù)估計總長度為3440公里,或2150英里。這當然大大少于文中所稱的蒙恬筑城的長度。第二個考慮是《史記》的這段敘述中關(guān)鍵的字是“萬”。這個字有時在《史記》的其他地方及其他早期文字中也碰到過,從這些文字的上下文中可以明顯地看出,此字的使用是比喻性的,而不是表示字面的意義。在這類段落中,“萬”似乎不再指確切的數(shù)字。相反,它應(yīng)被理解為一個象征性的數(shù)字,用來表示一個很大的、但不確定的數(shù)字或數(shù)量。這種用法的例子將在附錄3中討論。我們認為,除了這些例子,還應(yīng)加上《史記》的這段文字中出現(xiàn)的“萬”字的例子。

  由此得出的最后結(jié)論——雖然遠不是定論,但似乎是很可信的——是,蒙恬筑的城很可能短于《史記》中的“萬余里”之所指。另外,我們認為,在缺乏充分材料的情況下,妄加猜測是不明智的。也許有朝一日考古學會解決這個難題。

  但是,不管長城究竟有多長,似乎可以確定地說,建造這樣一種連綿延伸的防御工事,其后勤供應(yīng)一定遠遠大于建造一座金字塔、堤壩或其他固定的紀念性建筑物的后勤供應(yīng)。因為隨著城的延伸,筑城活動的中心經(jīng)常變化,供應(yīng)線也變得更長。此外,城墻不象正在修建的道路,它本身是很不完善的運輸材料的手段。就長城而言,由于它越過的漫長的山脈和半沙漠地帶,以及這些地區(qū)稀少的人口和冬季的酷寒氣候,條件就變得特別困難。對蒙恬能夠使之在現(xiàn)場進行真正建設(shè)的每一個人來說,需要幾十人建造工地上的通道和運送物資供應(yīng)。死亡的人數(shù)也必定是非常巨大。盡管完全缺乏統(tǒng)計數(shù)字,并姑且承認大部分城墻用夯實的土建成(這意味著大部分建筑材料就地取得),但以上所述似乎是很合理的假設(shè)。對這個工程和其他同時進行的工程來說,蒙恬的30萬人,不象以前所見到的那些數(shù)字那樣,決不是夸夸其談。

  如地圖二所示,秦的城墻向北延伸的距離,遠遠超過現(xiàn)存的城墻,后者主要可追溯到明代,其中很多用石建成。如果一個多世紀以前幾個國家在北部所建的原來的城墻沒有經(jīng)過一定程度的加固,蒙恬不可能在10年內(nèi)建成。大致由西往東列舉,原來的城墻包括約公元前300年建造的秦城墻,前353年的魏城墻,約前300年的趙城墻,最后是約前290年的伸向東北遼河下游的燕城墻。魏、齊、楚也在不同時期在其他方向修建城墻以保護自己。似乎可以肯定,在整個中國的歷史中,中國人比任何其他民族表現(xiàn)出更濃厚的筑壘自固的心理。長城在多大程度上達到了把定居務(wù)農(nóng)的中國人與塞外游牧的夷翟隔開的預(yù)期目的,這一直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問題。

  最后,還要敘述關(guān)于營造宮殿之事。在公元前221年,據(jù)說12萬戶豪強被遷往咸陽,還據(jù)說在渭水北岸秦都上下游的許多英里的距離內(nèi),建造了細致地仿照他們原來住所的建筑物。

  因為不滿意于咸陽的祖先的宮殿,秦始皇在公元前212年開始在渭水南岸上林苑內(nèi)營建新的宮殿。由于離對岸的咸陽不遠,它取了阿房宮(附近的宮)這一流傳甚廣的名稱。鑒于這個宮殿不可能具有所說的巨大規(guī)模(約平方米),讀者可再一次去參考附錄3。

  另一個下面還會談到的工程是秦始皇的陵墓。早在公元前246年就計劃建造,但它最早被提到是公元前212年正在營造的情況。建造陵墓和宮殿共同使用的勞動力據(jù)說達70萬人,此數(shù)為蒙恬同時進行軍事征討、造路和筑城墻活動所使用的30萬人的兩倍以上??赡?0萬之數(shù)是精確的,但也可能因為這些是皇帝的工程而加以夸大,使之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武功和移民

  公元前221年內(nèi)戰(zhàn)停止,僅僅經(jīng)過一段短暫的間歇期,隨之而來的是對外的軍事和殖民擴張。這一行動的進行既向北,也向南,雖然《史記》卷六記載的進行時間是在公元前214年,但它持續(xù)的時間必定大大地超過一年。例如,蒙恬傳記載,“暴師于外十余年”——換句話說幾乎從公元前221年后不久直至他于前210年死去——“是時蒙恬威震匈奴”。[15] 他在北面征服的區(qū)域包括黃河北部河套內(nèi)的鄂爾多斯地區(qū),以及更往北的今內(nèi)蒙古的領(lǐng)土及向西北延伸遠至今甘肅省蘭州的其他領(lǐng)土。

  南征也正式地記載于公元前214年,但可能可追溯到更早的前219年,結(jié)果設(shè)立了三個、可能是四個新郡,其轄區(qū)包括今廣東、廣西兩省的大部分和今福建省的部分地區(qū)。這些征服的地區(qū)比北方的征服地區(qū)具有更大的社會的和經(jīng)濟的重要性,因為這些新郡包括的領(lǐng)地土質(zhì)肥沃,灌溉良好,因此有利于中國農(nóng)業(yè)生活方式的普及。但是大部分新土地在秦末的動亂時期喪失了,不得不在漢代去收復(fù)。

  與南征有聯(lián)系的是建于秦始皇在位時的第三個大水利工程。這就是靈渠?!妒酚洝窂奈刺崞涿?,但有一段提到公元前219年挖渠運糧以支援軍事遠征之事,可能指的就是靈渠。[16] 此渠穿山開挖而成為三英里長的連接河道,把長江一條南支流的河源與西江一條北支流的河源連接起來。這樣就能把糧食和其他物資通過長江往南經(jīng)洞庭湖,最后經(jīng)西江一路不間斷地運往現(xiàn)在的廣州。靈渠至今仍在使用,只是在漢以后有過幾次間斷。它成為河系中的一個重要接連渠道,這個河系最后由于在長江以北有了進一步的發(fā)展,就成了其他任何文明無法比擬的內(nèi)河系統(tǒng),它自北向南延伸約2000公里,或1250英里(從北緯40度到22度)。[17]

  大批中國人被派往新領(lǐng)土進行殖民和征戰(zhàn)。遷移的人中有許多囚犯和其他受歧視的人,盡管不是全部。第一起移民的事例發(fā)生在公元前219年,當時秦始皇在帝國作廣泛的巡游,在東部沿海的山東南面的瑯邪呆了三個月。當時這個地區(qū)無疑人煙稀少,因為在他結(jié)束逗留時,他下令運送三萬戶到那里定居。他們都是平民,不是囚徒,所以得到免除一般勞役12年的獎勵。[18]

  以后幾次大的定居活動是與公元前214年的北征和南征一起進行的。在北方,數(shù)目不詳?shù)摹爸啞保ㄇ舴浮巴健钡牧硪粋€稱呼)被遣送去占領(lǐng)新征服的領(lǐng)土,同時這些地區(qū)被劃定為34個縣。同年在南方,由所謂的逃亡者(逋亡)、奴仆(贅婿)和店主(賈)組成的一支成分復(fù)雜的雜牌軍被派往新郡桂林、象和南海三地去作戰(zhàn)(可能就在那里定居)。“逋亡”也許是指那些曾躲藏起來逃避勞役和軍事義務(wù)的農(nóng)民。“賈”則反映了抑商的偏見(見前文)。“贅婿”是窮人家之子,據(jù)秦以后的史料,他們因債務(wù)而在另一家勞動。如果三年后自己的家庭未能清債,他們就將成為長期奴隸。偶爾他們也可能入贅而成為控制他們的那家的女婿。[19] (關(guān)于秦代社會的這些集團和其他地位低下的集團,下面將簡單地提到。)

  公元前213年,被放逐者再次被送往北方去筑造長城和送往南越(廣東和越南北部的一小部分)。這段記載[20] 之所以特別使人感興趣,是因為這時被放逐的人不是囚犯或其他社會地位低下的集團,而是“治獄吏不直者”——換句話說,是官場的成員。法家相信嚴刑峻法,他們還準備對社會一切成員行使法律而不管其地位如何,在這方面他們又是平等主義者。

  公元前212年,“益發(fā)謫徙邊”,同年,在更靠近京都之地出現(xiàn)兩次大的移民運動:三萬戶被送往秦始皇未來的陵墓酈山,另外五萬戶被送往秦廷的夏都和位于蒙恬直道南端的云陽。這些戶與公元前219年的30萬戶一樣,不是罪犯,因此他們因這次遷移而免除勞役10年,以之作為獎勵。

  最后,在公元前211年,三萬戶被遷往鄂爾多斯地區(qū)。對他們的獎勵是,每戶按原來商鞅所定的爵位升一級。這是有史籍記載的最后一次移民。

  皇帝的巡行和刻石

  統(tǒng)治者在他統(tǒng)治期間定期視察其疆域的思想在晚周時代論述禮的書籍中得到了充分的確認。在周初,有幾個周王事實上似乎已經(jīng)偶爾在諸侯國間巡行,這種活動部分地是出于禮儀原因,部分地是出于軍事原因。在中華帝國時代,許多凱旋的巡行一直到相當近的時期都有記載;17和18世紀康熙帝和乾隆帝巡行的規(guī)模和豪華程度尤其值得注意。

  但是,在仆仆風塵于帝國的次數(shù)和勤奮方面,可能中國的君主誰也比不上秦始皇。在10年中,他到最重要的地區(qū)巡游不下五次,最后一次持續(xù)了約10個月,他就是在這次巡行途中死去的。除了皇帝對他的新版圖具有當然的興趣和自豪感外,這些巡游表現(xiàn)了他作為生在西面內(nèi)陸的人對中國東部沿海的明顯的喜愛。除去第一次,所有的巡游不但駕臨沿海,而且在沿岸或附近廣泛地旅行,在有些沿海勝地逗留了相當長的時期。在下一節(jié)將要談到,一個主要原因是他急切希望在海上或附近找到長生不老的靈藥。

  除了第一次巡游外,其他幾次的另一個惹人注目的方面是在重要的地點立石碑,碑上刻有紀念性的長文,以過分恭維的字眼一致贊頌秦始皇的成就。在五次遠巡中就這樣立了六塊碑,除一塊外,碑都立在山上。它們的文字結(jié)構(gòu)除略有變異外,每行12字,每節(jié)6行,有72字,每節(jié)押一個韻。

  有一個有力的但又是后來的傳說認為,碑文是李斯(幾次巡游他都伴隨秦始皇)所作,字也是他寫的。遺憾的是,現(xiàn)在只有一塊殘碑存在,上面有84個嚴重磨損的字;其他的被認為是殘存的碑文均為后世之作。但是,除一塊外,所有的碑文都記于《史記》中。它們在思想方面的重要性在于它們揭示了那個時代的官方思想和價值觀。

  公元前220年皇帝的第一次巡行是前往帝國西陲的唯一的一次。巡行從咸陽出發(fā),往西行進約300英里至今甘肅南部(蘭州之南),然后轉(zhuǎn)向東北,再按順時針路線返回秦都。

  公元前219年的第二次巡行往東前往嶧山(今山東省南部邊境附近),在那里第一次立碑,其文《史記》未記載。[21] 由此,秦始皇又至著名的“圣岳”泰山(也在山東),在那里舉行封祭。這個儀式如同后世(公元56年起)詳細闡述的那樣,旨在向上蒼宣布王朝的光輝業(yè)績。在祭祀中,泰山被設(shè)想為凡人和上蒼之間的神圣的中間人。但在秦始皇時期,這是新的儀式,其意義也不明確。據(jù)說他秘密地進行祭祀,沒有保存任何記載。但他又在泰山刻了第二塊碑文,然后又往山東半島東端附近的芝罘山,接著再往南到山東海濱的瑯邪臺地。在瑯邪離海不遠處又刻第三塊碑文,秦皇還在那里駐蹕三個月。如上所述,到三個月結(jié)束時,他下令把三萬戶遷居到這里。然后他向西南進入今江蘇境內(nèi),并溯長江而上到華中;再往南到長沙(湖南)以北約60英里的一座山,然后朝西北返回咸陽。

  在次年(公元前218年)的第三次巡行中,秦皇再幸海濱,他先到芝罘山,在那里第四次刻石立碑,接著到瑯邪。在公元前215年的第四次巡行中他三幸海濱,但這一次他更往北至河北的碣石山,在那里立了第五塊碑。

  公元前211年相當于11月1日的那一天(這是第一次象記年那樣記載月和日),秦皇開始了最后的第五次巡游,這一次向東南行進,最后抵達今浙江省紹興南面不遠的會稽山。他在山上祭大禹(神話中禹是原始洪水的征服者,又被認為是夏朝的締造者),[22] 在那里刻文立第六塊碑。然后他北上三幸瑯邪和芝罘,接著又往西準備返回咸陽。他抵達沙丘(在河北南部),在相當于公元前210年的7月或8的某個月份,旅程因他猝亡而突然中斷。

  焚書坑儒

  以下敘述的事件和其他事件相比更是這一節(jié)標題中所說的“暴政”。公元前213年在皇宮的一次盛宴上,許多博士敬祝秦皇長壽。其中一人更頌揚他給天下帶來安寧,尤其是變原來的列國為郡縣。這引起另一士子,齊(儒家的傳統(tǒng)的中心)人淳于越的反駁。他爭辯說,商周兩朝之所以能長治久安,其因在于“殷周之王……封子弟功臣……今陛下有海內(nèi),而子弟為匹夫……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

  對此,李斯有力地反駁道:“五帝不相復(fù),三代〔夏、商、周〕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固非愚儒所知……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保?3]

  李斯于是建議應(yīng)焚毀秘閣中的一切記載;《詩經(jīng)》、《書經(jīng)》和諸子百家的著作,除了博士官保存的以外,都應(yīng)交郡守燒掉;膽敢互相討論《詩經(jīng)》或《書經(jīng)》的人應(yīng)予處決,并曝尸于眾;“以古非今”者與其親屬一起處死;凡官員對違反這些規(guī)定的人知情或見情不報者,與違反者同罪;凡頒布命令后30天內(nèi)未焚書的人應(yīng)黥面和遣送強制服勞役。李斯還提出,醫(yī)藥、卜筮和種樹之書應(yīng)免于銷毀。司馬遷在其記述的最后寫道:“制曰:可”。

  李斯的提議是法家極權(quán)思想的必然的集中表現(xiàn)。在中國歷史上,這次焚書決不是有意識銷毀文獻的唯一的一次,但它是最臭名昭著的。[24] 在特別注意銷毀的書中,根據(jù)法家的觀點,分別稱之為《詩經(jīng)》和《書經(jīng)》的古代詩集及古代歷史言論和著作文集更應(yīng)取締,因為它們常被那些想以古非今的儒家和其他學派的思想家所援引。秦以外的列國歷史當然是危險的,因為它們提供了秦國官方有關(guān)歷史的敘述之外的其他可能的選擇。很顯然,諸子百家的著作常常是與法家的原則背道而馳的。

  在另一方面,應(yīng)該指出,焚書決沒有全部銷毀的意圖。除了李斯奏議的最后一句明確表示免予銷毀的幾類文獻外,秦的歷史記載也不在銷毀之列。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可以假定,它意味著司馬遷在撰寫秦國的一卷時,所掌握的材料比用來論述其他國家的材料更充分。但是即使如此,他在卷十五中還抱怨說:“獨有秦記,又不載日月,其文略不具?!保?5] 也許最重要的規(guī)定是準許博士官保存《詩經(jīng)》、《書經(jīng)》和諸家哲學著作的副本;很明顯,李斯只是反對士子們普遍地擁有和討論這些經(jīng)籍和著作。

  簡而言之,焚書所引起的實際損失,可能沒有象歷來想象的那樣嚴重。雖然取締直到公元前191年漢代時才撤消,但它的實施不大可能超過五年,即從公元前213年頒布禁令至前208年(當時秦帝國正搖搖欲墜)李斯死亡的這段時期。甚至可以設(shè)想,焚書對文獻的損害不如公元前206年造成的損害,當時造反者焚毀了咸陽的秦的宮殿(見下文)?;浇瞪昂鬂h代存在的秘府書目列出了677種著作,其中不到524種,即77%,現(xiàn)在已不復(fù)存在。這個事實說明,漢以后的幾個世紀,特別在印刷術(shù)流行前,文獻損壞所造成的總的損失,也許甚至大于秦代的焚書。因此,可以想象,即使沒有焚書之事發(fā)生,傳下的周代的殘簡也不可能大大多于現(xiàn)在實際存在的數(shù)量。

  但是,焚書無疑具有深刻的心理影響。它使后世的文人對秦帝國產(chǎn)生了持久的反感,盡管這一事實并沒有阻止住中華帝國后來偶爾發(fā)生取締書籍的事。它又促使?jié)h代文人大力尋找和恢復(fù)佚失的文獻。因此,如果焚書產(chǎn)生了實際影響的話,這個影響就是加強了李斯所極力反對的那種向古看而不著眼于今的傾向。

  第二個大“暴政”,即坑儒,見于焚書的次年,即前212年的記載。[26] 來自東部濱海的術(shù)士盧生力促秦始皇避開眾人;術(shù)士聲稱,這樣就可能發(fā)現(xiàn)長生不老的靈藥。秦始皇因此命令在咸陽周圍200里的270座宮殿中設(shè)旗、鐘和鼓,并充實美女,還把這些宮殿用有墻或遮蔽的路連接起來。當他駕臨其中任何一座宮殿時,透露他行蹤的任何人將被處死。一次他從山頂俯瞰時,見到丞相(李斯)有眾多的車輛和騎手,深為不快。有人將此事告訴丞相,后者因此就減少了他的扈從。始皇帝因了解到他身旁有一告密者而大怒。無人承認有罪,于是他把當時隨侍他的人全部逮捕和處死。

  從這時起,無人知道皇帝的行蹤。盧生與另一個術(shù)士交談時,指責“始皇為人,天性剛戾自用……貪于權(quán)勢至如此”。在這次謾罵后,他們逃之夭夭。秦始皇大怒,下令調(diào)查與兩個術(shù)士有往來的文人。這些人互相指責。秦始皇于是親自挑出460名觸犯禁令的人,把他們?nèi)刻幩??;实鄣拈L子批評了這一行動,便被派往北方,在蒙恬的軍事和筑城活動方面對蒙恬進行監(jiān)督。在描述處死460名文人時使用了意為“活埋”的“坑”字,這一傳說由于傳統(tǒng)的對“坑”字的理解就更令人厭惡了。盡管意見紛紜,此字的真正的意義可能是處死,而不是埋葬(不論是死埋還是活埋)。[27]

  長期以來對這個傳說毫不懷疑的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傳統(tǒng)上對秦始皇的恐懼??墒强陀^的考察(見附錄2)表明,有充分的根據(jù)把它看作虛構(gòu)(頗為聳人聽聞的虛構(gòu))的資料,而不是歷史??傊?,似乎可以合理地斷定,在司馬遷用來撰寫《史記》卷六的秦原始記載中并無坑儒之說。他或者是從其他半杜撰的史料中取此說,并不加說明地把它與《史記》的主要史料(秦的編年史)結(jié)合起來,或者更可能的是,司馬遷死后一個不知其名的竄改者有目的地把它加進了《史記》。[28] 不論是何種情況,這個傳說直到現(xiàn)在仍保持著它的惹人注目的影響。在20世紀70年代最初幾年,它的是非甚至來了個顛倒,以致把秦始皇描繪成一個“進步人物”。[29]

 ?。?] 這個題目及后面的大部分題目,在卜德的《中國的第一個統(tǒng)一者》第6—9章中也進行了討論。

  [2] 關(guān)于帝國對“帝”的崇拜的延續(xù)和轉(zhuǎn)而崇拜“天”的情況,見魯惟一:《漢代中國的危機和沖突》(倫敦,1974),第5章;本書第12章《帝國的崇拜》。

 ?。?] 統(tǒng)計數(shù)取自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第1冊;《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1961),第35頁。

 ?。?] 楊寬在《秦始皇》(上海,1956)第176頁中指出,這肯定不是說不加區(qū)別地破壞一切堤壩,這樣將會造成水災(zāi),而只是破壞在沿岸建立的防御屏障(還可以補充,或者破壞那些阻礙在河上自由進行交易的設(shè)施)。

 ?。?] 關(guān)于這些技術(shù)細節(jié),見諾埃爾·巴納德:《在控制情況下發(fā)掘出來的考古文獻中反映的秦“文字改革”的性質(zhì)》,載戴維·羅伊和錢存訓合編:《古代中國:早期文明研究》,第181—213頁。承蒙巴納德博士在這篇精辟的論文發(fā)表前讓我拜讀,本文作者深表感謝。

  [6] 何四維在其《漢代法律殘簡》(萊頓,1955)第332頁中有稍有修改的譯文。

  [7] 見徐廣在《史記》卷六第251頁上的注?!白詫崱敝獗旧黼m不明確,但與自漢至宋的許多時期所記載的敘述類似的估計或自估的相似的用語相比,就可以理解了。見平中苓次:《中國古代的田制和稅法》,第42—62頁。

  [8] 公元前約100年漢儒董仲舒的言論是典型的,他十分武斷地聲稱,“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漢書》卷二四上,第1137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182頁〕),“田租口賦,二十倍于古”。

 ?。?] 《漢書》卷二四下,第1152頁(斯旺:《古代中國的糧食和貨幣》,第228—229頁,譯文有改動)。

 ?。?0] 見李約瑟:《中國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5—6頁注d。

 ?。?1] 這一節(jié)廣泛地利用了李約瑟的《中國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1—16頁和第47—55頁中關(guān)于道路和長城的材料。

 ?。?2] 關(guān)于附有很不清楚的圖片的此路的報道,見史念海:《秦始皇直道遺跡的探索》,載《文物》,1975.10,第44—45頁。

  [13] 蒙恬傳記載于《史記》卷八八,卜德的《古代中國的政治家、愛國者及將軍》第53—67頁有譯文及討論。在《史記》卷六中,長城只在前213年被提到一次(第253頁[沙畹:《〈史記〉譯注》,第2卷,第169頁]),但不說也能明白,修筑長城需要的時間必定長得多。

  [14] 《史記》卷八八,第2565頁(卜德:《古代中國的政治家、愛國者及將軍》,第54頁)。臨洮即今甘肅省的岷縣,在西安之西約300英里,遼東在今東北南部沿海,在朝鮮之西不遠。陽山在今內(nèi)蒙古包頭之北。

 ?。?5] 匈奴是蒙古和更往北的游牧民族,他們有時被確認為“Huns”。見何四維:《中國在中亞:公元前125年—公元23年的早期階段》,附有魯惟一的導(dǎo)言(萊頓, 1979),第71頁注4;及本書第6章《匈奴》一節(jié)。

 ?。?6] 《史記》卷一一二,第2958頁。

 ?。?7] 李約瑟的《中國科技史》第4卷第3部分第299—306頁對“靈渠”有詳細的敘述。

  [18] 關(guān)于勞役制及對人民推行的勞役的法定義務(wù),見楊聯(lián)陞:《中華帝國公共工程的經(jīng)濟情況》,載他所編:《中國學概覽》(坎布里奇,1969),第202頁以后。

 ?。?9] 見仁井田陞:《漢魏六朝債權(quán)的擔保》,載《東洋學報》,21:1(1933),第91—103頁,特別是第97—99頁;何四維:《秦法律殘簡》,第136頁、152頁注163。別列洛莫夫:《秦帝國:中國的第一個中央集權(quán)國家》(莫斯科,1962),第103—104頁。

 ?。?0] 《史記》卷六,第253頁(沙畹:《〈史記〉譯注》,第2卷,第169頁)。

  [21] 《史記》卷六,第242頁以下(沙畹:《〈史記〉譯注》,第2卷,第140頁以下)。關(guān)于用其他方式保存的一塊碑文的譯文,見沙畹同上之作,第2卷,第551頁以下。

 ?。?2] 根據(jù)中國的傳說,夏朝(傳說的年代,公元前2205—前1766年)由大禹建立,是第一個公認的以世襲繼承制為基礎(chǔ)的政體。雖然夏朝的歷史實況長期以來受到懷疑,但近期的考古發(fā)現(xiàn)清楚地顯示商代(傳說的年代,公元前1766—前1122年)以前新石器時代以后已有有組織的公社存在。這些證據(jù)是否可與夏的政體聯(lián)系起來,這個問題依然懸而未決;在夏、商(殷)、周王朝統(tǒng)治下的三個黃金時代的中國傳說中,夏長期以來被視為神圣。見夏鼐:《三十年來的中國考古學》,載《考古》,1979.5,第388頁;張光直:《藝術(shù)、神話和禮儀》,第20頁。

  [23] 《史記》卷六,第254以下(沙畹:《〈史記〉譯注》,第2卷,第171頁以下)。

 ?。?4] 秦焚書之事在它以前可能已發(fā)生過,在以后則有幾起眾所周知的事件,其中最大和最晚的一次是從1772至1788年的乾隆帝的文字獄,這一次進行得如此有效,以致所列的2320種禁書和其他345種部分取締的書中,只有476種幸存,不到所列數(shù)的18%。見傅路特:《乾隆的文字獄》(巴爾的摩,1935)。

 ?。?5] 《史記》卷十五,第686頁(沙畹:《〈史記〉譯注》,第3卷,第27頁)。

 ?。?6] 《史記》卷六,第257頁以下(沙畹:《〈史記〉譯注》,第2卷,第176頁以下)。

  [27] “坑”作為名詞,意為“地坑”。當象文中那樣用作動詞時,它意為“埋”、甚或“活埋”,這就成了爭論的基礎(chǔ)。同樣的用法也出現(xiàn)在公元前260年“坑”(活埋)降秦的40萬名趙卒的事件中(見附錄3)。但是,已經(jīng)能令人信服地證明,這兩段文字及其他的材料中的“坑”實際上只是“消滅”或“處死”的意思。見沙畹:《〈史記〉譯注》,第2卷,第119頁注3;蒂莫特斯·波科拉評別列洛莫夫的專著《秦帝國》的文章,載《東方學檔案》,31(1963),第170—171頁。

 ?。?8] 劍橋大學中文教授(1938—1951年)古斯塔夫·哈隆雖然沒有就這個題目發(fā)表過什么著作,但一個相當熟悉他的人說,他對焚書和坑儒兩件事的歷史真實性都有懷疑。見李約瑟:《中國科技史》,第1卷,第101頁注d。我認為哈隆關(guān)于坑儒說的直覺是正確的,但所有似乎是官方的文獻(李斯的奏議和前面的其他文獻)都有力地證實了焚書之事,不容懷疑。

 ?。?9] 洪世滌寫道:“秦始皇的‘坑儒’,只是坑了咸陽四百六十個‘以古非令’的反動儒生,這樣的鎮(zhèn)壓措施,對于‘厚今薄古’,鞏固統(tǒng)一,是完全必要的?!薄肚厥蓟省罚ㄉ虾?,1973),第67頁(李幼守編:《秦始皇:歷史學的政治》〔懷特普萊恩斯,1975〕,第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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