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寶艷的一番言論被網(wǎng)友們頂上熱搜。她建議,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起刑點應(yīng)從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調(diào)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據(jù)了解,我國刑法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起刑為三年,拐賣婦女兒童起刑為五年,綁架罪起刑為十年,拐賣及收買婦女兒童罪量刑明顯低于綁架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犯罪過程中,還可能伴有強奸、虐待、非法拘禁、侮辱、毆打、強迫賣淫甚至致人死亡等罪行,更有可能導(dǎo)致親屬自殺、精神失常等后果。但由于量刑相對較輕,使得一些拐賣犯罪分子依然鋌而走險。”張寶艷代表如是說。
筆者突然想起2015年的一件事,當(dāng)時全社會都在呼吁對人販子要加大懲治力度,有個大V偏偏高唱反調(diào),洋洋灑灑寫出一篇文章在網(wǎng)上散發(fā),呼吁免除對人販子的死刑,就像那種不學(xué)無術(shù)而又生怕別人戳破他的不學(xué)無術(shù)之人一樣,滿紙摩爾根馬林諾夫斯基盧梭康德洛克福柯,充斥著斷章取義和胡攪蠻纏,用一種高高在上的口吻論述:“人販子風(fēng)險的提高導(dǎo)致了嬰兒價格的上升,從而引發(fā)了更多的犯罪”。筆者讀完之后只覺得手癢癢——不僅僅是想揍這廝一頓,更希望以一位推理小說作家的身份幫他補補最基礎(chǔ)的邏輯課程,于是也寫了一篇文章《清朝為什么不討論“人販子該不該處死”》發(fā)表在報紙上,科普了一個極簡的道理:“犯罪學(xué)認為:犯罪率的上升既取決于犯罪收益的提高,更取決于犯罪成本是否降低,如果犯罪成本過高,再貪婪的罪犯也會有所收斂。”
在張寶艷代表為正義發(fā)聲之際,筆者想再就古代人口買賣案件的審判和刑罰寫一篇敘詭筆記,通過“清朝人口拐賣地圖”來談?wù)劊簽槭裁礋o論古代還是今天,對此類犯罪分子應(yīng)該格殺勿論,而不是淚眼婆娑地奉上一朵勸之改惡從善的白蓮花。
一、誘拐婦女:誘餌驅(qū)驢赴魔窟
所謂的“清朝人口拐賣地圖”,并不是真有其圖,而是清末學(xué)者徐珂在《清稗類鈔》中的描述,為我們展現(xiàn)了一幅清代全國人口拐賣案件多發(fā)之地的圖景。
《清稗類鈔》
“拐帶人口以販賣于人者,凡繁盛處所皆有之?!碑?dāng)時此類案件最高發(fā)的地區(qū)是上海,“蓋華洋雜處,水陸交通,若輩遂得來往自由,肆其伎倆”。既有自內(nèi)地拐帶人口賣到上海的,亦有從上海拐帶人口賣到其他地方的,“其受害者,則以婦孺為尤甚,蓋知識幼稚之故也”。拐進上海的人口,多賣給人家做奴仆,從上海拐出的婦孺,“婦女則運至東三省者為多,小孩則運至廣東、福建等省者為多”。而使用的方法,當(dāng)然是“強力詭計相時而行”,他們把被拐者“先藏之密室,然后賣與水販”,裝進船里再帶進或帶出上海,而船家早已被他們收買,沆瀣一氣地成為這條“生意鏈”上的一環(huán)。更加奇葩的是,本該承擔(dān)打擊犯罪的警察和偵探“非惟絕不過問,甚且從而袒庇之”,原因自然是“蓋得其賄也”。
上海被拐賣的婦女主要來自揚州、蘇州、松江和無錫,這些地方的鄉(xiāng)下女孩“以上海工資較內(nèi)地為昂”,所以來到滬上打工,希望在巨室大戶做傭,于是便有棍騙打著薦頭的招牌,“陽以介紹為名,而導(dǎo)入邪僻之旅館”,先將其奸污再行拐賣。
拐賣婦女的重災(zāi)區(qū),還有成都、重慶直至黃州這條“線路”。當(dāng)時這條路上廣有匪徒出沒,與拐賣婦女的罪犯勾結(jié)在一起,為后者充當(dāng)保護傘。拐賣婦女的主要辦法是“釣魚”,讓一個充當(dāng)誘餌的婦女“騎驢游弋村落間”,見有年輕夫婦騎驢并肩而行,誘餌便上前與婦人搭話,“互通名居,佯與殷勤”。等夫婦二人都放松警惕的時候,誘餌會悄悄加快自己跨下之驢的步速,同時與婦人保持交談的狀態(tài),導(dǎo)致婦人為了跟上她也不知不覺地驅(qū)趕毛驢,“則已與其夫隔遠”。等到看上去似乎迷路的時候,誘餌會勸告婦人不必驚慌,說自己親戚家就在前面,不行的話可以投宿一晚,“遂引至匪所”。進去后,一屋子都是匪徒,他們首先會給婦人“滅恥”——就是用輪奸的方式徹底剪滅婦人的羞恥心,“婦人既被恐嚇,又失身于人,則心漸灰矣”。這時再采用趙高審李斯的辦法,讓某匪徒假裝買家,將被拐婦人帶到一處宅院,“好言問其自來。婦人必泣訴其冤苦”,然后匪徒們將這婦人抓回痛打一頓,過一段時間,再找其他匪徒扮演買家角色,只要婦人敢說自己是被誘拐的,就抓回來再打,一次比一次打得慘酷,直到婦人再也不敢說自己的經(jīng)歷,只承認是自愿賣身,“始令人攜至市鎮(zhèn)賣之,故絕鮮破案者”。
在北京,拐賣孩子的多半是宗師子弟中的賭徒,這幫人往往游博無度,一旦在賭桌上輸個精光底兒掉,便跑到荒郊僻壤,偷個農(nóng)家孩子帶回城里,第二天再在顯要的地方張貼招領(lǐng)告示,說自己在路上撿到孩子,詳述體貌特征,“至農(nóng)家來贖時,則又多方勒索酬金,必取盈而后止”。
相比之下,京城的這類兒童拐賣者簡直稱得上是“仁慈”,因為他們只為勒索錢財,歸根結(jié)底還是要把孩子還給父母的,而在長沙等地,一種名叫“采生折割”的方式則以恐怖血腥的手段對被拐兒童施以慘絕人寰的戕害。
二、采生折割:十不活一造“人犬”
所謂“采生折割”,就是把拐來的幼童用刀砍斧剁的方式毀容換面、折斷手腳,“雕刻”成特殊形態(tài)的“非人”,再驅(qū)使其乞討的可怖做法。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此類罪行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大城市里已經(jīng)很罕見了,而在筆者的少年時代,北京的街頭和地鐵里還經(jīng)常能見到奇形怪狀的孩子,舉著一只碗在不停朝路人或乘客磕頭要錢的情形。
在清代,采生折割伴隨著人口拐賣案件的高發(fā),曾經(jīng)在令人發(fā)指的程度上一次次登峰造極。
乾隆年間,長沙城中有兩個人牽著一條狗走過市面,那只狗“較常犬稍大,前兩足趾較犬趾爪長,后足如熊,有尾而小,耳鼻皆如人,絕不類犬,而遍體則犬毛也”。兩人尋了個熱鬧處,讓那只狗表演起來,“能作人言,唱各種小曲,無不按節(jié)”,這可是見所未見的稀罕事,一時間觀者如堵,爭施錢以求一曲。恰好縣令荊某途路過,看了一會兒,覺得不大對勁,便將兩人與一狗帶回縣衙審訊。他先單獨問那條狗“汝人乎,犬乎”,回答是“不知道”,只承認自己平時與那兩人住在一條船上。荊縣令遂對那兩人嚴加審訊,他們承認這條“狗”乃是用被拐來的三歲孩童制作而成,先給孩子的皮膚敷上爛皮藥,等皮脫盡時,再用狗毛燒成灰,涂在血肉模糊的身體表面,同時給痛不欲生的孩子吃各種麻藥或鎮(zhèn)定藥物,等熬過一段時間,“則體生犬毛,而尾出,儼然犬也”。這套供詞已經(jīng)讓荊縣令目瞪口呆,更加慘不忍聞的是,那兩個人承認“此法十不得一活,所殺小兒無數(shù),乃成此犬”,也就是說,這條“人犬”的后面至少已經(jīng)有九個被拐的孩子死于非命。荊縣令讓衙役馬上到賊船里去搜查,發(fā)現(xiàn)一個箱子里有十幾個木頭人,不是缺胳膊斷腿就是少了兩顆眼球,荊縣令問人販子這是何物?他們說,拐來的孩子,讓他們伸手到桶里去摸,摸到什么造型的木頭人,便按照木頭人的樣子將他們殘害成瘸子、瞎子或者斷肢者,然后再打發(fā)他們?nèi)プ銎蜇び戝X……
乾隆辛巳年,蘇州有個乞丐,牽著一頭狗熊在集市上表演馬戲,那狗熊很大,能寫字,卻不會說話,如果圍觀的人花上一百文錢,可以得到它寫的一紙?zhí)圃?。有一天乞丐外出,狗熊被獨自拘在屋中,有人上門找它寫詩,它寫道:“我是長沙人,名叫金汝利,兒時被這個乞丐及其同伙拐走,先用啞藥啞壞了我的嗓子,又將我剝?nèi)ヒ路υ谥由?,渾身用針刺得鮮血淋漓,然后殺掉一頭狗熊,剝?nèi)バ芷ぃ谖业纳砩?,人血狗血相膠粘后永不脫落,遂成熊形,從此用鐵鏈鎖我以騙人,現(xiàn)在已經(jīng)替他賺錢數(shù)萬貫矣?!睂懲旰?,指著自己的嘴淚如雨下。來人大驚,“擒丐送有司”。
光緒丁丑年,有人在揚州城的交場上張設(shè)布圍,買票看“奇形人”,進去之后可以看到五個人:一個男子上體正常,“而兩腿皆軟,若有筋無骨者”;一男子胸間伏著一個嬰兒,皮肉合而為一;一男子右臂僅五六寸,右手小如錢,而左臂長過膝,左手大如蒲扇;一男子有個大如杯子的肚臍,能吸煙,然后從嘴里吐出煙圈;最后的是一個女子,雙足纖小,兩乳高聳,但頷下長著張飛式的一圈胡髯。這五個奇形人引來無數(shù)的觀眾,而官府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他們都是采生折割的受害者。他們在幼年時遭到過怎樣的殘害,恐怕是想想就令人不寒而栗的。
三、嘉慶震怒:人形獸性不可容
對于拐賣婦孺這一罪行的嚴重性,我國古代有著清醒的認識,除了對家庭的粉碎性破壞會動搖整個帝國的統(tǒng)治基礎(chǔ)外,對于被拐者的直接傷害有兩點:“一、戕賊肢體,肢體為人所同具,而被拐之幼孩,則肢體輒多戕賊”,為了達到讓他們乞討賣藝的目的,毀傷面目,刖割手足,“橫受鞭笞刀鋸以死者無論矣”;“二、剝奪人格,人莫不各有其高貴之人格,而婦孺被掠,則人格亦被剝奪矣?!庇绕涫悄切D女,基本上被拐后的第一時間都會遭到奸污,在重視名節(jié)的古代,這無疑是把她們的人格徹底踐踏的最最卑劣的行徑。
也正因此,從漢朝起,對人販子的懲處就比照酷刑的最高上限:漢朝是磔刑(砍頭后再將尸體分裂),唐朝是絞刑,元朝也是殺無赦,明朝和清朝對人販子首犯則凌遲處死。尤其采生折割,大清律例列為“不道”之罪,“不道”是清律總則《名例律》中十組最嚴重的犯罪之一,包括殺死一家三口人、支解人和采生折割三種罪行,而在這三種罪行中,采生折割最重,“支解者止欲殺其人而已,此(采生折割)則殺人而為妖術(shù)以惑人,故又特重之”。所以清律明文規(guī)定:“凡采生折割人者,無論已殺,已傷,首犯凌遲處死,財產(chǎn)斷付死者之家,首犯之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一律流放三千里?!边@基本上已經(jīng)是古代刑罰的極限了,但令人難以想象的是,對于采生折割案件的從犯,同樣是斬決,哪怕加入犯罪團伙但沒有任何實際犯罪行為者,也要“杖一百,流三千里”。
《檐曝雜記》
這里來舉清代史學(xué)大家趙翼在《檐曝雜記》中記載的“張良璧案”為例。張良壁是徽州歙縣人,從嘉慶元年到嘉慶十六年,他先后誘拐了十六個女童供他“滋陰補陽”,導(dǎo)致其中的十三個女童死亡,由于他行為詭秘,所以一直沒有被發(fā)現(xiàn),后來在他再一次實施犯罪時,門沒關(guān)嚴,被一個曾經(jīng)受過他拐騙而僥幸逃生的女童瞥見,“歸語其父母,事遂敗露”。據(jù)《刑案匯覽》記載,安徽巡撫錢楷在判決這一案件時,考慮到張良壁當(dāng)時已經(jīng)年過七旬,照律應(yīng)當(dāng)減等,于是判處張良壁斬決。奏折交到嘉慶皇帝那里,嘉慶氣得差點兒把龍案掀了,在批奏中大罵錢楷“庇護人妖,是何意見”?!然后指斥張良璧“實屬窮兇極惡,人形獸性”!在嘉慶看來,張良壁的所作所為滅絕人性,也就沒有必要因年齡而考慮什么減等,“試思殺死一家非死罪二人即應(yīng)斬決,三人以上即應(yīng)凌遲處死,該犯殘斃嬰孩十余命,豈斬決所能蔽辜?張良璧一犯著即凌遲處死”!同時下旨將錢楷交部議察。
嘉慶皇帝的判決確實“任性”了一些,不過對那十六個受害女童的家長,這確實是“快人心而抒眾憤”的舉措。其實為人、為文的道理是一樣的,立場決定觀點。站在人販子的立場,自然會對這幫挨千刀的體恤同情,而站在被拐者及其家屬的立場,則會堅定地要求對這些敗類嚴加懲治——但國內(nèi)近年來頗有一樁怪事,明明是潛在的受害者,偏偏每次都要站在害人者的立場大放厥詞,貌似公允,其實不過是嘩眾取寵——清代學(xué)者朱梅叔在《埋憂集》中寫一“坐享膏粱”的閑人,突然生一怪癖,就是臀部奇癢,每日非讓家人用竹杖痛打二十下方才舒服,醫(yī)生判斷是飽食終日又無所事事,導(dǎo)致熱毒下注才奇癢難忍、只欠一抽……細細想來,這則筆記真是妙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