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鄉(xiāng)里·朝堂:北宋士人與孝道》,[美]張聰著,劉云軍譯,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1月版,316頁,68.00元
在大數(shù)據(jù)和量化分析日益塑造歷史寫作的時代,張聰卻逆流而行。她采用了一種傳統(tǒng)人文學科方法來研究宋朝官員所處的一個艱難困境:在照顧父母與頻繁離家遠宦之間取得平衡。張聰?shù)牡谝槐局鳌缎腥f里路:宋代的旅行與文化》(Transformative Journeys: Travel and Culture in Song China,檀香山:夏威夷大學出版社,2011)記錄了宋廷因其官員履任或卸任都要耗費數(shù)月時間而面臨的挑戰(zhàn)?!都彝ァむl(xiāng)里·朝堂:北宋士人與孝道》從《行萬里路》一書中引出了許多主題。該書著眼于在一個高度重視孝道的社會中,父母子女分居生活導致個人所需承擔的代價,并將墓志銘書寫置于整個喪葬儀式的更廣闊背景下進行考慮。
鑒于新冠病毒的肆虐極大地挑戰(zhàn)了工作地點遠離家庭成員居住地的人們之前做出的種種安排,本書的主題更是恰逢其時。正如本書致謝所示,作者自己在生活中也面臨著類似的困境:“研究和撰寫本書的過程中,父母和公婆年事日高。因為生活工作的地方離他們太遠,一年只能見一兩次面,無疑,我們對老人家們虧欠甚多。寫作本書的過程因此讓我們一家三口無數(shù)次地思考孝道的含義和行孝的方式。最重要的是,因為我們不在父母身邊,照顧老人們的責任便由我們的姊妹和姊夫妹夫們承擔。他們對家庭的諸多貢獻,此處難以盡表?!保╲iii,中譯本致謝3)這是一本異常感人的學術(shù)著作,或許正是因為書中寄托了作者的個人牽絆。
宋朝官員的職務(wù)要求他們離家遠宦,導致這些人在如何盡職照顧父母方面常常捉襟見肘。和現(xiàn)在一樣,當時大多數(shù)年事已高的父母都喜歡住在自己家里,生活環(huán)境熟悉,可以隨時見到朋友。在一位官員安排母親陪他宦游多地后,他的母親終于哀怨地說道:“吾寧歸掃丘墓,安鄰里鄉(xiāng)黨以死,何以閱傳舍為哉?”(沈括《長壽縣君田氏墓志銘》,收入曾棗莊、劉琳編《全宋文》,上海辭書出版社2006年,第78冊,卷1696,42頁;中譯本66頁)
鑒于上述困境,宋人想出了很多變通辦法,而每一種方法都有不同的代價。有些官員仰仗其兄弟承擔起照顧父母的責任;還有一些官員在離家遠宦期間,由妻子侍奉公婆左右。許多人同時也認識到這些安排存在弊端:一位官員的父母因“凡仕無留孥”而拒絕在兒子遠宦期間與把兒媳留下與他們同?。ㄌK舜欽《亡妻鄭氏墓志銘》,收入《全宋文》第41冊,卷880,115頁;中譯本70頁)。
北宋時形成了一種新的孝道理想——“祿養(yǎng)”,即仕宦之子“使用自己的俸祿來供養(yǎng)和孝敬父母”(中譯本20頁)。遠宦可能會阻礙官員與父母生活在一起,但祿養(yǎng)的理想意味著士人可以通過加官進爵為父母帶來榮譽。他們?nèi)胧藶楣僖笃渌恕獰o論是他們的妻子還是兄弟——承擔起照顧父母的日常責任。本書自始至終吸引我們通過閱讀去發(fā)現(xiàn)宋人是如何應對這些挑戰(zhàn)的。
令人吃驚的是,父母去世后,孝道對人子的要求有時甚至更高。為官之子必須卸任,為父母整整守孝三年。宋王朝建立伊始,因無法獲準長期丁憂,政府官員其實往往未能履行這一孝道責任。通過仔細閱讀與官員在任上服喪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本書表明,宋朝大約歷經(jīng)一個世紀才把三年丁憂徹底付諸實施。隨著越來越多的官員居家丁父母憂,宋人關(guān)于官員是否應該身著喪服上朝的論辯也隨之日漸稀少。
張聰指出,宋人在描述哀悼時仍拘泥于前代慣用術(shù)語,使現(xiàn)代人很難理解作為個體的人子在父母去世后的真實感受。為應對這一挑戰(zhàn),作者展現(xiàn)出了巨大的創(chuàng)造力。盡管根據(jù)史料記載,父母去世,無不令在世的孝子們傷心欲絕,但張聰發(fā)現(xiàn)了許多線索,表明情況并非總是如此。一名官員雖然出現(xiàn)在亡父的祭祀儀式上,但在服喪期間他卻沒有按照禮制規(guī)定與兄弟們住在一起;還有人為了自己的宦業(yè)不被中斷,完全隱瞞了母親死亡的消息;聲名狼藉的李定(卒于1087年),因為從未為妾母服喪而遭到他人彈劾。
隨著宋人服喪觀念逐漸發(fā)生改變,關(guān)于人子有義務(wù)為妾母服喪的觀點同樣有所轉(zhuǎn)變。北宋政治家韓琦(1008-1075)的妾母卒于韓琦初仕期間。雖然韓琦父親的神道碑中完全沒有提到韓琦的生母,韓琦的傳記中也沒有提到他為生母服喪,但韓琦的行狀中提供了一個重要的線索:生母去世時,韓琦“哀毀過禮”。在同母兄長韓璩的墓志銘中,韓琦寫道,韓璩“丁母大寧郡太夫人憂去官”。宋人筆記和韓琦本人的一首詩也證實,韓琦確實曾丁母憂,并與異母的三哥住在一起(中譯本144頁)。這個例子很好地說明了張聰在寫作中十分嫻熟地運用了多種史料。
把亡故的父母入土為安同樣困難重重。理想的情況當然是,及時把父母葬于祖塋。但現(xiàn)實是,準備棺材、墓地的堪輿與建造、委托他人撰寫墓志銘,可能需要若干年的時間。在考察了兩千余方墓志銘后,張聰發(fā)現(xiàn),宋人卒后,最快分別在二十天和三十九天下葬,大多數(shù)死者在三年之內(nèi)入土為安。盡管如此,延遲最久的葬禮竟歷時六十多年。高昂的費用是葬期延誤的主要原因:除了葬禮費用之外,喪家還必須支付每個人的旅費,提供服喪者飲食用度,以及同時安葬多個亡故親屬的葬禮支出。
本書的最后一章“追思憶往:作為孝道表達形式的墓志書寫”,是任何研究前現(xiàn)代中國的歷史學家的必讀章節(jié)。因為一些墓志用更多篇幅講述了委托撰文的過程,而不是逝者的言行,張聰?shù)靡粤钊诵欧刈C明,為已故父母獲得一方墓志已成為“一種重要的孝行”(中譯本216頁)。通過考察《全宋文》中三百七十位作者所寫的兩千一百方墓志,張聰發(fā)現(xiàn),整個北宋時期,只有十四位人子為自己的父母撰寫了墓志銘。大多數(shù)北宋士人都委托一位知名學者來撰文,原因在于這些人的作品更有可能傳諸后世。
張聰還原了楊美球在委托蘇洵(1009-1066)為其亡父撰寫墓志時,二人之間不同尋常的交流記錄。因為蘇洵從未見過死者,楊美球準備了亡父的行狀,提供給蘇洵撰寫墓志。楊美球?qū)懡o蘇洵的信沒有保存下來,但蘇洵內(nèi)容詳細的回信得以存世。在信中,蘇洵言簡意賅地為他所寫墓志做了辯護,并解釋了他為何省略了楊美球為父親所寫行狀中的一些信息。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這篇墓志的文本。蘇洵在墓志開篇就提到了死者的親屬:他的父親、祖父、曾祖父、妻子,這些人的名字只用“某某”來代替。但蘇洵列舉了墓主四個兒子的名字:求銘者楊美球和他的三個兄弟美琳、美琪、美珣。接著,蘇洵講述了他因何撰寫該墓志:
美球嘗從事安靖軍,余游巴東,因以識余。嘉祐二年某月某日,君卒,享年若干。四年十一月某日,葬于某鄉(xiāng)某里。將葬,從事來請余銘,以求不泯于后,余不忍逆。蓋美琳先君之喪一月而卒,美琪、美珣皆志于學,而美球既仕于朝。
張聰?shù)脑u論切中肯綮:“這方墓志銘留給我們的突出印象是其內(nèi)容簡短且缺乏具體信息。”
圍繞這方墓志銘書寫的一個不同尋常之處是,蘇洵對墓志中缺乏具體內(nèi)容的解釋得以存世。蘇洵特意刪去了行狀中記載的兩點內(nèi)容:一是楊美球的父親是因其子美琳之死悲傷過度而亡故;二是死者曾告誡他的兒子們要保持家庭財產(chǎn)的完整性,不要在父母在世時分家。蘇洵以“子夏(公元前507年—?)哭子,止于喪明,而曾子譏之”否定了行狀中的第一點(中譯本244頁)??紤]到孔門弟子對父親哀悼兒子的態(tài)度,蘇洵選擇在墓志中隱去了楊美球?qū)λ赣H去世原因的解釋。
在解釋他決定放棄行狀中的第二點內(nèi)容時,蘇洵首先直接引用了楊美球提供的行狀文字:“公戒(誡)諸子無如鄉(xiāng)人,父母在而出分。”蘇洵接著解釋了他的反對理由:“夫子之鄉(xiāng)人,誰非子之宗與子之舅甥者,而余何忍言之?而況不至于皆然,則余又何敢言之?此銘之所以不取于行狀者有以也?!保ㄌK洵《與楊節(jié)推書》,收入《全宋文》第43冊,卷920,42-43頁,中譯本244頁)在研究了楊美球提供的行狀文本后,蘇洵發(fā)現(xiàn)了其令人不滿意之處,便有意識地決定不引用這段文字。
張聰還發(fā)現(xiàn)了另外一些例子:墓志銘作者拒絕修改他們?yōu)樗勒咄瓿傻哪怪俱?,并寫信給委托撰文的死者子女解釋個中原因。有些人子無視作者的意愿,擅自修改原文,另一些人則另找他人撰寫新的文本,并刻石立于墓前(墓碑或墓表,相對于埋在地下的墓志銘)。
這一章的注釋中提及傅海波(Herbert Franke)的文章《十三、十四世紀中國私人歷史編纂的幾個方面》(Some Aspects of Chinese Private Historiography in the Thirteenth and Fourteenth Century)。傅文提出,宋朝墓志銘是一種私人歷史書寫形式(Historians of China and Japan, ed. W. G. Beasley and E. G. Pulleyblank [London: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1961],115–134)。傅海波的文章見于1961年出版的經(jīng)典著作《中日史家》(Historians of China and Japan)中,該書是一部非常重要的關(guān)于歷史編纂學的論文集,今天依然很值得閱讀(不過書中有一個缺點:幾乎所有文章的作者都在努力區(qū)分西方歷史學家與中國歷史學家之間的差異)。
蘇洵為楊美球父親所寫的墓志銘,為《中日史家》中另外兩位作者提出的問題提供了新的啟示。白樂日(étienne Balazs)對中國歷史書寫中“省略具體描述細節(jié)”的傾向深感沮喪:
如果他(中國史家)引用的文獻恰好給出了一位農(nóng)民和一位縣令擁有土地的確切數(shù)量,那么可以肯定的是,這兩種情況下,有關(guān)的具體數(shù)字都將被省略掉。第一種情況下的數(shù)字可能會被“少量”所取代,而第二種情況下的數(shù)字則會被諸如“他的田產(chǎn)一眼望不到邊”等陳詞濫調(diào)所取代。簡而言之,(引用其他史料的)過程保留了常規(guī)細節(jié),而犧牲了描述性細節(jié)。(étienne Balazs, “History as a Guide to Bureaucratic Practice,” in Chinese Civilization andBureaucracy: Variations on a Theme, ed. Arthur F. Wright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64), 131. The French version of this essay appears in Historians of China and Japan, 78–94.)
白樂日慣于用犀利的語言表達鮮明的觀點,總能引起讀者的閱讀興趣(在定居法國之前,他曾在祖國匈牙利和德國經(jīng)歷了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的獨裁統(tǒng)治)。然而,他在此處并沒有提供一個令人信服的解釋,來說明歷史學家們?yōu)槭裁磿÷缘暨@些細節(jié),只是說中國史家總是追求文字簡潔。張聰對蘇洵上述書信的分析為這些省略提供了更好的解釋:蘇洵不相信某些細節(jié)的真實性,因此選擇了最簡短、最可靠的敘述。蘇洵刪減某些細節(jié)不是因為他對細節(jié)不感興趣,而是因為他無法證實這些細節(jié)的真?zhèn)?,而且這些細節(jié)可能會影響死者的清譽。
同樣,《中日史家》中杜希德(Denis Twitchett)的文章《中國的傳記書寫》(Chinese Biographical Writing)批評中國的傳記盡管都是基于與死者親密之人所寫的行狀,但“往往沒有人情味”(Historians of China and Japan, 95–114[“impersonal” biographies, p.109; “terms of reference,”p.112])。杜希德因此認為,“官方歷史學家和墓志銘作者的職能因此實際上是相同的”,這與蘇洵解釋他為何省略行狀中的某些內(nèi)容是一致的。張聰指出,蘇洵想要在墓志中呈現(xiàn)楊美球父親的最佳形象,與其在墓志中寫一些可能讓其同時代人感到尷尬的信息,還不如簡化一些關(guān)于他的內(nèi)容。
蘇洵對自己拒絕重寫楊美球父親墓志銘的逐條解釋表明,他早在幾十年前就對歷史寫作法有了深刻的理解,這早于司馬光在1084年完成的《資治通鑒》。張聰通過講述四處宦游的官員如何能夠?qū)崿F(xiàn)他們的孝道理想,也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這些官員對他們緬懷父母和記錄歷史的責任的理解。我們不應該對這兩個問題如此緊密交織而感到意外:畢竟,對父母的記憶正是我們理解過去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