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
在古人看來,國家社會一切規(guī)矩都是約束人民的,都是“民”的“法”。在古漢語中,“民”或“人民”就是國家的管理對象。即使曾經(jīng)有“民為邦本”說,那不過以人民為國家本錢,要統(tǒng)治者愛惜本錢而已。我們的祖先并未從“公民”“市民”的雙重身份意義來理解和闡釋“民”的身份。
傳統(tǒng)中國有沒有民法?
傳統(tǒng)中國有沒有民法?從法典形態(tài)講可以說沒有,因為歷史上沒有出現(xiàn)過叫“民法”或“物權(quán)法”“合同法”“親屬法”“繼承法”的法典。但是,從實在規(guī)則來講,當然是有。因為,調(diào)整后世謂之民商事如戶婚、田土、錢債、繼承的規(guī)范,歷朝歷代很多;再加上家事國事無所不預且自成體系的“禮”以及民間習慣法,我們不能不承認傳統(tǒng)中國的民事法規(guī)范是客觀存在的。
傳統(tǒng)中國人如何看待民法?他們心目中有沒有民法?這是另一個必須先弄清的問題。在古人看來,國家社會一切規(guī)矩都是約束人民的,都是“民”的“法”。在古漢語中,“民”或“人民”就是國家的管理對象。即使曾經(jīng)有“民為邦本”說,那不過以人民為國家本錢,要統(tǒng)治者愛惜本錢而已。我們的祖先并未從“公民”“市民”的雙重身份意義來理解和闡釋“民”的身份;西方“市民法”(civil law)意義上的“民法”概念和觀念,我們民族先民們基本是沒有的。
我們的古語中有過“民法”一詞嗎?有?!洞髮W》有“其為父子兄弟足法,而后民法之也。此謂治國在齊其家”語,《韓詩外傳》有“故其言可以為民道,民從是言也;行可以為民法,民從是行也”語,但說的都不是今天“民法”的意思——前者是講“人民效法他”,后者是講“人民的榜樣”。
沒有“民法”一詞不等于沒有民法,臣民生活的規(guī)矩或章法是客觀存在的。這些客觀規(guī)矩章法中,哪些是刑事法,哪些是民事法,哪些是公法,哪些是私法,古人心目中是沒有多少區(qū)分的,反正都是“智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賢者更禮而不肖者拘焉”,一切規(guī)范都是在上位者制作出來的管民的法。
中國傳統(tǒng)民事秩序的四大支柱
作為管民的法,歷朝歷代千差萬別的具體規(guī)范,其調(diào)整事務是各不相同的。為了研究理解的需要,我們當然可以按照今天公法私法、民法刑法之類的標準進行分類。古人沒有部門法分類及公私法分類的概念或認知,并不妨礙我們今天去做如此分類和研究。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古代中國主要處理百姓之間戶婚、田土、錢債、繼承關系事務的法規(guī)、禮和習慣,就是中國文化傳統(tǒng)下的私法或民事法。這個民事法的實際規(guī)模很龐大,成文不成文都有,雖然已有多種“中國民法史”類著作問世,但要理清傳統(tǒng)民事法的規(guī)范體系及相互關系仍很難很難。
明代書法家的《行書借劵》
這一規(guī)范體系如何認識?我覺得關鍵是要先查明國人腦海中的“民事法印象”。歷代百姓一般沒有民事法的概念,與自己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民事規(guī)則也記不住幾條。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說歷代老百姓不知民法。其實,在傳統(tǒng)文化的熏陶下,他們心目中早就豎起了傳統(tǒng)中國民事法的四根支柱。傳統(tǒng)中國的民事規(guī)范體系,正建立在百姓心目中的四大價值支柱之上。這四大支柱分別是“做君子”(或“為仁人”)、“以直報”、“過日子”、“做生意”。這是中國傳統(tǒng)民事秩序的四大基本支撐理念。這前兩點是我自己概括的,后兩點系受吾友陳景良兄說法的啟發(fā)加以發(fā)揮。
“做君子”
“做君子”或“為仁人”,是支撐傳統(tǒng)中國民事主體法的價值理念,可以把它看成傳統(tǒng)中國民事主體的修養(yǎng)或煉成標準。這一理念,是以強調(diào)“修身”即保全并弘揚“良知良能”的方式,培養(yǎng)民商事秩序所需的適格主體。
從“人人皆可以為堯舜”的理想出發(fā),“做仁人”“當君子”并非只是有位者的任務,而應該是每個人的任務。這一理念旨在造就馴良無爭、只求奉獻的中國式適格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這種以倫理素質(zhì)和德行修養(yǎng)為核心的適格民事主體標準,與西方強調(diào)權(quán)利能力、行為能力以及權(quán)利代行和保障為核心的“民商事主體”觀念是大不一樣的。
“以直報”
“以直報”,是支撐傳統(tǒng)中國民事行為法的基本價值理念之一。這一價值理念強調(diào):每個人的最大義務就是以適當方式回“報”(回應,報答)一切外來行為??鬃铀^“以直報怨,以德報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總原則。
具體說來,首先是報恩父母和老師,此為“仁”的起點或基礎(“親親仁也”,“事師如父”);其次是報恩君國(“移孝作忠”,“資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再次是報恩天地,“參天地贊化育”。除對天地君親師五者(有恩于己者)應該“以德報”(報恩)之外,對其他所有身份大致平行者都應該“直報”——即正當、正直、合理地回報。
廣義的“直報”,當然包括“報德”“報怨”兩方面——對任何有恩于我者“以德報德”(“德報”為“直報”方式之一);對任何傷害怨恨我者“以直報怨”。既然對“欲報之德,昊天罔極”的父母仍可以用“事父母幾諫”(即委婉批評勸諫)的方式進行“直報”,對比同父親的君王可以用“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的方式進行“直報”,那么對施加不義于自己的人進行“以直報怨”(正常報復、追責、控告、制裁),就是天經(jīng)地義了。這可以視為中國人維護權(quán)益、處理糾紛的第一法則。直報,當然包括為相關等值民事行為、追索損害賠償、追究違約責任等。
“過日子”
“過日子”,是支撐傳統(tǒng)中國親屬法繼承法的基本價值理念。誰都要過日子,過日子要害在“齊家”,就是以家庭或親屬關系為國家社會一切關系的模板或藍本,關鍵是每個人在“家”和“國”(社會政治意義上的“家”)中扮演合于“禮”(“理”)的角色,履行作為成員在家或親屬圈中應盡的義務。
“大家都要過日子”、“一切為了和睦過日子”的原則實際上指導了一切章法規(guī)則,形成了傳統(tǒng)民事規(guī)則的核心,要求每個人在家或親屬圈中“恪盡職守”、“安分守己”、“循規(guī)蹈矩”——主動積極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責任。每個人恪盡為夫為妻、為父為子、為祖為孫、為兄為弟、為君為臣、為官為民的全部角色義務,就是理想的民事關系。在傳統(tǒng)國人心目中,這些關系本質(zhì)上都是“家人”關系,本無公私之分。中國人心目中的所謂民事關系,不是“人各維權(quán)”的關系,而是“人各盡職”的關系。
“做生意”
“做生意”,是傳統(tǒng)中國家事之外百姓間經(jīng)濟行為的支撐理念。這是講在親屬圈外如何與(無先天倫理關系的)他人互通有無、互相扶持的問題。這主要與商事有關,但不僅指近代所謂商事,也包括今日所謂民事的一部分。
“做生意”其實最初也許應該是“做生易”,即做生活必須品和勞務的交易?!耙住弊衷瓰槿赵露趾铣?,古人以日月之間的變換為易,后引申為交易,這可能超過近代以來所謂“民商事”概念?!吧猓ㄒ祝备拍町斎话ㄈ伺c人相依生存、應平等互助交易的意旨。
做生意有做生意的法則,“朋友有信”、“民無信不立”即誠實信用原則當然應是第一法則。古代中國的商事觀念,以“互通有無”為本,“通”就是“仁”在親屬圈外的具體體現(xiàn),“通”就體現(xiàn)了“互助”和“仁愛”。所以古人認定“商為仁術”,而不僅僅以其為貨殖生財之術。這就是傳統(tǒng)中國人心目中的商事。
這四個方面,在儒學靈魂下形成了一個有機價值理念體系,這個體系影響了中國古代的民商事實際秩序,包括實際規(guī)則體系。這種理念、秩序、體系,與古希臘羅馬至近現(xiàn)代西方社會的那個民商事傳統(tǒng)是大不一樣的。理解這種意義上的“民法”,是理解中國法律文化特質(zhì)的關鍵。討論今日中國民法典建設者,不能不考慮這樣一個民族歷史文化基礎。在這樣一個歷史文化基礎上,要快速移植外來民法體系和民法文化,大概不能不警惕“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的可能性。(文/范忠信;編輯/子杰;相關配圖來自網(wǎng)絡。)
作者:范忠信(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