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有關人際行為及交易法則的研究應當擴大其視野,不應單只假設每個社會的社會化都是要求個人依據(jù)自我的利益做出理性的決定。最近的研究結果顯示:中國社會與其他類似的社會所遵循的法則與西方迥然不同。這些社會十分重視“報”的規(guī)范,這些規(guī)范又因人們在差序性“關系網(wǎng)”中所處的相對位置、彼此間“義務”的性質(zhì)以及雙方長期刻意操作面子及其他觀念所造成的義務不同而有所改變。這些特殊的文化象征以及有權力的領導者在歷史上長期壟斷有價值的資源,可能有助于解釋這些行為形態(tài)的產(chǎn)生。有些外來的力量可能使它們發(fā)生變化,可是同時也有一些因素會使這些行為形態(tài)不因政治及經(jīng)濟環(huán)境的變遷而有所改變。
長久以來,強調(diào)社會和諧性及人際關系的合理安排一直被認為是中國文化最顯著的特性之一(Abbott,1970)。許多社會科學家曾經(jīng)注意到,在中國語言中有些本土性的概念常為人們用以定義人際關系之安排的合理性。他們曾經(jīng)試圖闡釋諸如“人情”(金耀基,1980)、“面子”(Ho,1974;Hu,1944;KingandMyers,1977)、“關系”(喬健,1982;Jacobs,1979)與“報”(文崇一,1982;Yang,1957)等本土性概念的意義及重要性,他們的努力對于深入了解中國人的社會行為的確有所貢獻。不過,以往的研究大都偏重于厘清其中一兩個概念,而未曾整合這四個概念。
本論文的目的,是以社會交易理論為基礎,發(fā)展出一套理論架構來解釋這些概念之間的動力關系。筆者認為,這個理論架構不僅描繪出中國社會中社會行為的原型,同時也可以作為解釋大多數(shù)文化中社會互動過程的一般性模式,尤其適用于“集體主義”的文化。許多研究“正義理論”的學者主張,在群體里,人們經(jīng)常根據(jù)三種法則來進行社會交易或分配社會資源,它們是“公平法則”、“均等法則”和“需求法則”。
“公平法則”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依其貢獻比例的大小,獲得相當?shù)膱蟪?。在“以?jīng)濟生產(chǎn)力為主要目標的利益導向的情境中”(Deutsch,1975,P.143),在“接受者的主要責任是有效率地完成工作”(Leventhal,1976b:P.216),或者當“互動雙方不把對方當做個人,而只要考慮彼此所扮演的角色關系”時(Lerner,1975;1977),此一法則最常為人所引用。
“均等法則”不管每個人客觀貢獻的大小,要求大家一律平均分攤利潤及損失。它適用于重視分工合作、團結和諧的情境下,強調(diào)“促進或維系和樂之社會關系”的場所(Deutsch,1975,P.146),當“接受者之間的和諧及團結十分重要”的時候(Leventhal,1975a:P.218),或者當個人視對方為“人”,而不是某一社會地位之占有者的時候。
“需求法則”認為利潤、成果或其他利益的分配應該滿足接受者的合理需求,而不管他們個別的貢獻大小。它適用于一個親密的社會團體中,每個成員均熱中于“促進團體的福利與發(fā)展”的情境(Deutsch,1975),“成員間關系非常親密的時候”(GreenbergandCohen,1982;Lerner,1975,1977;Leventhal,1976a),或者個人和他人間感情深厚而有親密的“同一關系”時(Lerner,1975;1977)。
筆者雖然同意這些行為的法則幾乎是普遍適用于任何文化的,然而筆者認為,它們?nèi)匀徊蛔阋越忉屛覀冊谀承┪幕杏^察到的令人疑惑的行為現(xiàn)象。由于每種文化都是獨特的結構情境,也各有一組特殊的文化分類體系,它們會使個體用不同的方式來思考人際關系,世界各地的人處理社會關系的方式也會有所差異。在面對高度工業(yè)化、都市化、教育普及和快速資訊交流的情況下,這些差異雖然可能逐漸消失,但其速度仍然十分緩慢。
中國的“人情”概念,雖然可視為普遍性的“均等法則”之一例,但以之與其他文化比較,“人情”的含義卻更為復雜,它與相互性的“報”之觀念也有更為緊密的關系。它強調(diào)在差序性結構的社會關系內(nèi),維持人際和諧及社會秩序的重要性。換言之,“人情法則”不僅是一種用來規(guī)范社會交易的準則,也是個體在穩(wěn)定及結構性的社會環(huán)境中可以用來爭取可用性資源的一種社會機制。
在其他集體主義的文化中也可以發(fā)現(xiàn)類似的行為模式。例如,日本文化中“恩”的概念也蘊涵著一種類似的相互性交易。當一個施恩者因為施恩于他人,而產(chǎn)生一種“恩”的關系后,接受者便有義務回報“恩”,以恢復兩者關系之平衡(Benedict,1946;Lebra,1969,1976)。
為了解釋人情及面子的社會機制及其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首先要討論人情、關系及面子等概念在中國語言體系中的意義,以及說明它們之間的關系。然后,本文將回顧以往有關中國人心理及社會心理歷程的實證研究,以作為佐證,作為支持此一理論模型的主要論據(jù)。最后,將討論可能促使個人使用“人情”及“面子”機制的某些社會情境。
即使東亞某些地區(qū)仍然頑強地抗拒變遷,但這些觀念無疑是在改變之中。由于都市化及西化的結果,中國香港、中國臺灣、新加坡以及世界各地的華僑社區(qū)都逐漸由共同社會轉(zhuǎn)變成為利益社會(Tonnies,1940)。社會結構的機械聯(lián)結變得愈來愈有機化(Durkheim,1933)。這種社會變遷會不可避免地改變生活于這些社會中的中國人之人格結構及社會行為。本文中的模式也將考慮中國人行為形態(tài)的這種改變。
一、中國人權力游戲的社會機制
在分析人情和面子的權力游戲之前,我們必須先對權力下一個清楚的定義。所謂權力,是社會交往過程中,一方以社會道德的說服或群體的壓力加諸另一方,使其改變態(tài)度、動機或行為而表現(xiàn)出順從的力量。有些社會心理學者認為,個人以權力影響他人的過程,基本上也是一種“社會交易”的過程(Cook and Emerson,1978;Baldwin,1978)。
個人之所以會用權力來影響別人,主要是這樣做可以讓他獲得對方所能支配的某種社會資源,來滿足自己的需要。同樣的,對方之所以愿意接受個人的影響,也是因為他預期這樣做能帶給他某種報酬,或幫助他避開他所嫌惡的某種懲罰。
為了說明上的方便,茲將請托者的行為和資源支配者的心理過程繪如圖一的理論模式,用以說明中國人如何以人情和面子的社會機制影響他人。由于人情、面子、關系和“報”都是流傳于中國民間的本土性概念,在圖的下方,我們特地以與其對應的西方心理學術語來加以解釋。
圖一的理論架構將社會行為化約成為雙人互動的形式,只不過是為了方便讀者的理解。其實,此一架構也可以用來解釋三人以上的社會行為。更值得強調(diào)的是:此一理論架構將交往雙方區(qū)分為資源支配者和請托者,亦是為了說明的方便。在實際的社會互動情境中,互動雙方都可能掌握某些能夠滿足對方需求的社會資源,也都可能期望對方將其掌握的資源作有利于自己的分配。因此,在交往過程中,交往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在某些時候扮演資源支配的角色,在其他時候又扮演請托者的角色。以下各節(jié)將對圖一各階段的心理過程做更為詳盡的說明。
二、關系判斷:支配者在權力游戲中的第一步
在某些情況下,諸如公平、均等或需求等法則均可能被視為是合乎正義的交易法則(Deutsch,1975;Sampson,1975;Leventhal,1976a,1976b,1980),而且個人會以不同的交易法則和關系不同、親密程度不同的人交往(Lerner,1975,1977;GreenbergandCohen,1982),這些都是社會心理學中廣為人所接受的普遍性原則。然而,受中國文化影響的社群卻較其他地區(qū)更強調(diào)這些原則。
傳統(tǒng)中國人非常講究社會關系中的“差序格局”,他們常常用不同的標準來對待和自己關系不同的人(費孝通,1948;Hsu,1953;Nakamura,1964)。如果有人向掌握有某種社會資源之支配權的他人要求:將他所掌握的資源作有利于請托者的分配,資源支配者首先會考慮的問題是,對方和自己之間具有什么樣的關系?這種關系又有多密切?
圖一中,代表資源支配者之心理過程的方塊里,以一個長方形代表不同的人際關系。長方形的對角線將其分成兩部分,斜線部分代表人際關系中的情感性成分,空白的部分代表其工具性成分。長方形中的一條實線和一條虛線將該長方形分隔成三部分,分別代表中國社會中個人可能擁有的三大類人際關系,即情感性關系,混合性關系和工具性關系。這兩條線的性質(zhì)代表劃分這三類人際關系之心理界線的可滲透性:虛線表示屬于工具性關系的個人較容易改變成為混合性關系,實線的意思是混合性關系與情感性關系之間的相互轉(zhuǎn)換比較困難。圖一顯示,上述三種人際關系都是由工具性成分和情感性成分所構成的,其間差異僅在于,不同關系中兩種成分所占比例不同而已。以下將解釋,中國社會中,這三種人際關系的性質(zhì)及其相關的社會行為法則。
(一)情感性的關系
情感性的關系通常都是一種長久而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可以滿足個人在關愛、溫情、安全感、歸屬感等情感方面的需要。像家庭、密友、朋儕團體朋儕團體:臺灣社會術語,泛指同輩人之間形成的一些關系緊密的社會性團體?!幷叩戎饕鐣F體中的人際關系,都是情感性關系之例。當然,除了滿足情感方面的需要之外,個人也可以用這種關系作為工具,來獲取他所需要的物質(zhì)資源。不過,在這類關系中,情感性的成分仍然大于工具性的成分。
在傳統(tǒng)中國社會中,家庭可以說是對個人最重要的主要社會團體。典型的傳統(tǒng)中國家庭具有政治、經(jīng)濟、宗教、教育等多重功能,能夠滿足個人各種不同的需要(Hsu,1967;Lang,1946;Levy,1955;Winch,1966)。傳統(tǒng)中國家庭的理想是把家庭成員整合在一起,成為一個共同的收支單位。這個收支單位的特色有三:(1)每個人的勞動所得皆歸公庫(婦女的私房錢除外);(2)每個人的生活所需皆由公庫支出;(3)家庭的財富由家中成員所共享(Shiga,1978)。換言之,在未分家之前,中國式家庭中主要的社會交易和資源分配法則是“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需求法則”。依照此一法則,每一成員都應當為家庭盡力,家庭也應當供給他生活所需之資源。
子女幼小時,父母不僅有撫養(yǎng)他們的義務,而且有教導他們的責任。他們通常會訓練兒童壓抑下任何形式的攻擊行為,并且要互相幫忙以增進家庭中的團結與和諧(ScofieldandSun,1960;Wolf,1964;Wolf,1970)。當父母年老不能工作時,子女亦有贍養(yǎng)父母的責任。
當然,家庭成員彼此以需求法則交往且分配資源,并非意指中國家庭中的成員很少發(fā)生人際沖突。從以往的研究來看,對大多數(shù)中國人而言,其人際困擾的主要原因乃是家庭內(nèi)的人際沖突(例如:Chin,1948;Hwang,1978)。在本文的理論架構中,我將引起這類沖突的情境稱為“親情困境”。由于這種家庭內(nèi)的困境不是本文所要處理的對象,故對這個問題不再多加討論。
(二)工具性的關系
在圖一的長方形中,和情感性關系相對者是工具性關系。個人在生活中和家庭外的其他人建立工具性關系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得他所希冀的某些物質(zhì)目標。更具體地說,個人和他人維持情感關系時,維持關系本身便是最終目的;可是,個人和他人建立工具性關系時,不過是以這種關系作為獲得其他目標的一種手段或一種工具,因此,這種關系基本上是短暫而不穩(wěn)定的。譬如:店員和顧客、公共汽車司機和乘客、大醫(yī)院中的護士和門診病人,雙方都以和對方交往作為達到自身目標的手段,雙方交往時,彼此可能不知道對方的姓名,其間縱然帶有情感成分,亦屬十分有限。
像其他文化一樣,中國人和屬于工具性人際關系的其他人交往時所遵循的法則是講究童叟無欺的公平法則。這是一種普遍性而非個人化的法則,凡被個人劃歸為工具性關系的對象,個人都會一視同仁地以同樣的原則與之交往。當個人以公平法則和他人交往時,雙方都會根據(jù)一定的比較水準來衡量:自己可以從對方獲得多少報酬?為了獲得這些報酬,自己必須付出多少代價?報酬減去代價后的結果是否與對方獲得的結果不相上下(Blau,1967;Homans,1961;Emerson,1976)?
由于工具性關系中的情感成分甚為微小,個人以公平法則和他人交往時,比較能依據(jù)客觀的標準,做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決策。如果他認為某項交易關系的結果對自己不利,他可能提出條件和對方討價還價;對于對方不合理的要求,他可能嚴詞拒絕;如果對方不接受自己的條件,他還可能終止這項交易,而不以為意(Adams,1976)。
有些實證性的研究顯示,當中國人和陌生人交往時,往往傾向于斤斤計較而盡量做出理性的行為。Bond和Leung(1983)曾做過一項文化比較的實驗,以96位女性作為受試者,其中48位是來自香港的中國人,另外48位是美國人。他們要求每位受試者與每一位陌生人(其實是位研究者)一起做加法的工作。受試者必須以其較不常用的手從一份本國文字的文稿及另一份外文稿件中抄寫數(shù)據(jù)。最后,受試者發(fā)現(xiàn)他們所完成的工作是同伴的兩倍或只有一半。然后,實驗者要求受試者分配一筆款項給他自己及同伴作為酬勞。結果顯示:中國受試者往往比美國受試者更能衡量客觀情況而采取較公平的策略來分配酬勞。
社會學者通常假設:在像中國這樣的集體主義社會中,個人對社會親和的需求,在既定的群體內(nèi)已經(jīng)可以獲得充分的滿足。個人可能只在這些群體中積極擴展社會關系,他和陌生人交往時所關心的是公平與否,而不是以平等主義的方式和對方分配資源。
同樣的理由也可以用來解釋中國人在幫助陌生人時為何猶疑不前。在一個文化比較的田野實驗中,實驗者在中國臺北市及新墨西哥某城市的街道上擋住陌生的受試者,要求他們幫忙寄信。結果顯示:中國受試者比美國受試者不愿意幫助陌生人(HuangandHarris,1974)??磥?,中國人雖然常常因為社會義務而幫助其所屬群體中需要幫忙的對象,但他們卻未必樂于幫助陌生人。
當中國人認為自己和陌生人的社會交易關系發(fā)生不公平的現(xiàn)象時,他們便很可能和對方發(fā)生沖突,尤其是這種沖突出自捍衛(wèi)自己所屬群體的利益時,更為明顯。在仔細回顧有關中國社會中攻擊行為的文獻之后,有一篇研究報告指出,中國人常常為了維護團體內(nèi)的人際和諧而壓制或禁止攻擊行為。然而,他們卻常常為了團體的利益,而對其他的敵對團體采取非常激烈而且過度的集體攻擊行動(BondandWang,1982)。
(三)混合性的關系
在中國社會中,混合性關系是個人最可能以人情和面子來影響他人的人際關系范疇。這類人際關系的特色是:交往雙方彼此認識而且有一定程度的情感關系,但其情感關系又不像主要社會團體那樣,深厚到可以隨意表現(xiàn)出真誠的行為。一般而言,這類關系可能包含親戚、鄰居、師生、同學、同事、同鄉(xiāng)等不同的角色關系(Fried,1969;Jacobs,1979)。
在這類角色關系中,交往雙方通常都會共同認識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第三者,這些彼此認識的一群人,構成了一張張復雜程度不同的關系網(wǎng)。從旁觀者的角度來看,一個人可能同時涉入幾個不同的群體中,而置身于數(shù)張不同的關系網(wǎng)內(nèi)。從當事者的角度來看,每個人都以自己為中心,而擁有其獨特的社會關系網(wǎng)(Mitchell,1969;Kapferer,1969)。每個人關系網(wǎng)內(nèi)的其他人又各有其關系網(wǎng),這些關系網(wǎng)彼此交叉重疊,構成了復雜的人際關系網(wǎng)絡。
這種人際關系網(wǎng)絡對于中國人的社會行為有十分深遠的影響。由于關系網(wǎng)內(nèi)的人彼此認識,混合性關系的另一個特色是它在時間上的延續(xù)性。混合性的人際關系大多不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它不像情感性關系那樣綿延不斷,長久存在。它的延續(xù)必須借人與人之間的禮尚往來加以維系。
不僅如此,它和工具性的人際關系也不大相同。在工具性關系中,人際交往的本質(zhì)是普遍性和非個人性,交往雙方即使可能再次相遇,他們也不預期將來他們會進行更進一步的情感性交往?;旌闲躁P系則不然。在混合性關系中,人際交往的本質(zhì)是特殊性和個人化的,交往雙方不僅預期將來他們可能再次進行情感性的交往,而且他們還會預期其共同關系網(wǎng)內(nèi)的其他人也可能了解到他們交往的情形,并根據(jù)社會規(guī)范的標準加以評判。因為關系網(wǎng)具有這些特性,如果個人需要某種生活資源,而要求其關系網(wǎng)內(nèi)的某一資源支配者給予協(xié)助時,資源支配者往往會陷入所謂的人情困境中。假如資源支配者堅持公平交易的法則,拒絕給予對方特殊的幫助,則勢必會影響他們之間的關系,甚至破壞其人緣。因此,在許多情況下,資源支配者不得不遵循人情法則,給予對方特殊的幫助。尤其對方掌握有權力時,更是如此。
在中國社會中,許多人常常利用混合性人際關系的這種特性,運用種種方法來加強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的權力形象,以影響對方,并獲得自己想要的生活資源。在下列各節(jié)中,我們將進一步討論人情法則、人情困境,以及中國人運用人情法則來影響別人的種種方法。
三、人情及人情法則
大體而言,人情在中國文化中,有下列三種不同的含義:
第一,人情是指個人遭遇到各種不同的生活情境時,可能產(chǎn)生的情緒反應?!抖Y記》中有言:“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非學而能。”用心理學的術語來說,一個通曉人情的人,就是具有“同情心”的人。如果他能夠了解,別人在生活上遭遇到各種不同情境時可能產(chǎn)生的情緒反應,進而喜其所喜、哀其所哀,甚至投其所好、避其所惡,這個人便是通情達理的人。反過來說,如果他對別人的喜、怒、哀、樂無動于衷,見人有喜,既不欣然于色;遇人有難,又不拔刀相助,這個人便是不通人情的人。
第二,人情是指人與人進行社會交易時,可以用來饋贈對方的一種資源。在中國社會里,別人有喜事,我贈送禮物;別人有急難,我給予實質(zhì)的幫助。這時,我便是“做人情”給對方。對方接受了我的禮物或幫助,便欠了我的人情。此處所謂人情,指的是一種可以用來交易的“資源”。
Foa和Foa在其“社會交易的資源說”(resource theory of social exchange)中,以“具體性”和“特殊性”兩個向度來描述人們經(jīng)常用來作社會交易之資源的性質(zhì)(Foa and Foa,1976)。假如我們采用他們的坐標架構來描述“人情”的性質(zhì),則“人情”在其架構中的位置,應當與Foa和Foa所稱的“愛情”約略相當(見圖二)。由圖二可以看出:在各種資源中,人情的特殊性最高。換言之,個人只和其關系網(wǎng)內(nèi)的某些特定對象進行特殊的“人情交易”。人情的具體性則居中。換言之,作為社會交易資源的人情,不僅可能包含具體的金錢、財貨或服務,而且還包含有抽象的情感。人情之不易計算,人情債之難以清償,其道理即在于此。
第三,人情是指中國社會中人與人應該如何相處的社會規(guī)范。人情的社會規(guī)范主要包含兩大類的社會行為:首先,在平常時候,個人應當用饋贈禮物、互相問候、拜會訪問等方式與其關系網(wǎng)內(nèi)的其他人保持聯(lián)系和良好的人際關系?!坝衼碛型?,親眷不冷場”,斯之謂也。其次,當關系網(wǎng)內(nèi)的某一個人遭遇到貧病困厄或生活上遇到重大的難題時,其他人應當有“不忍人之心”,同情他,體諒他,并盡力幫助他,“做人情”給他?!凹核挥鹗┯谌恕?,及其蘊涵的“己之所欲,施之于人”,諸如此類儒家所謂的“恕道”,都是這個意思?!笆苋它c滴之恩,須當涌泉以報”,對方受了別人恩惠,欠了別人人情,也應當時時想辦法回報。這樣的社會規(guī)范,構成了本文指稱的人情法則。
人情法則的含義之一是:由于關系網(wǎng)內(nèi)的人彼此都會預期將來他們還會繼續(xù)交往,而且因為不管在任何文化中,以均等法則分配資源,一向都是避免人際沖突的重要方法(Deutsch,1975;Leventhal,1976a;Shapiro,1975)。如果有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在一起做一件事情,不論每個人在完成這件工作時投入有多少,資源支配者為了維持團體的和諧及團體成員之間的感情,他往往會依照均等法則,將工作所得的成果在工作者之間做均等的分配。
許多實驗研究的結果支持了此一假設。例如Bond、Leung和Wan等人發(fā)現(xiàn):當團體成員共同努力而獲得某項成果時,中國受試者在分配成果給團體成員時,傾向于采取平等均分的策略。盡管他們事實上都能客觀地評估成員們在團體工作上的貢獻,但是在作報酬的分配時,他們都寧可修改公平法則:貢獻較少的成員,相對的得到較多的報酬,而貢獻較多的人,卻相對的獲得較少的報酬。
朱真茹和楊國樞(1976)所做的另一項有關分配行為的實驗顯示:臺灣的學生傾向于偏好在同伴或?qū)嶒炚咝哪恐兴茉斐鲆环N能獲得社會贊許的印象,即使因此而使自己在社會交易情境中蒙受利益的損失亦在所不惜。當受試者的工作表現(xiàn)比同伴差時,他寧愿依個人的表現(xiàn)來分配他們共同獲得的資源;但是當他的工作表現(xiàn)比同伴好時,他卻愿意將利益平均分配給每一個人。由此可見,對中國人而言,維持團體內(nèi)的和諧與團結似乎比強調(diào)公平分配更為重要。
四、“報”的規(guī)范及人情法則
Gouldner(1960)認為:“報”的規(guī)范是一種普遍存在于人類社會中的規(guī)范,也是任何文化公認的基本道德律(Levi-Strauss 1965;Malinowski,1926)。人類的社會關系無不建立在“報”的規(guī)范上。在中國文化中的人情法則和需求法則或公平法則一樣,都是“報之規(guī)范”的衍生物(Yang,1957)。這些法則的主要差異,在于它們適用的人際關系范疇不同,“報”的方式和期限也有所不同。
在工具性的關系中,交往雙方并不預期他們將來會進行任何情感性的交易,所以他們可以根據(jù)比較客觀的標準,估計雙方所掌握之資源的價值,然后在彼此認為“公平”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一方將資源交付另外一方后,對方通常必須立即給予回報,其間如有事情拖延,雙方必須明白約定回報日期。
在中國式家庭中,依照需求法則進行交往的情感性關系,也同樣遵循“報之規(guī)范”?!梆B(yǎng)兒防老,積谷防饑”,其中便蘊涵有父母預期子女回報的意思。事實上,許多有關中國家庭生活的實證研究均顯示:在不同時代的中國各地區(qū),年輕一代的男性通常都必須輪流贍養(yǎng)年老的父母(Lang,1946;李亦園,1967;Wang 1967)。當然,這種回報關系不管在交易的資源或是回報的期限上都沒有一定的限制。父母撫養(yǎng)子女時,子女有任何需要,父母大都會竭盡所能,設法予以滿足,極少考慮自己付出資源之代價。反之亦然。子女回報父母,亦是“各盡所能,各取所需”,沒有明確的范圍和客觀的計算方法。至于子女回報父母的時間間隔,更是可長可短,沒有一定的回報期限。
以人情法則進行交易的混合性關系,自然也和“報之規(guī)范”相符合。不過,其中蘊涵的“報”的方式和性質(zhì),都和公平法則或需求法則大不相同。中國社會中講究的“有恩報恩,有仇報仇”,主要適用于混合性的人際關系范疇(文崇一,1982)?;旌闲缘年P系既不像血緣關系那樣不可分割,又不像工具性關系那樣可以“合則來,不合則去”,假使個人不顧人情法則而開罪他人,則雙方在心理上都會陷入尷尬的境地。因此,在混合性的關系網(wǎng)內(nèi),交往雙方平時必須講究“禮尚往來”,“投之以桃,報之以李”,以維系彼此間的情感關系。一旦一方在生活上遭遇到貧病困厄或其他重大困難,而開口向擁有資源支配權的另一方請求幫忙時,資源支配者往往會考慮對方可能做的各種回報,而給予特別的幫助。在這種情況下,受恩者便欠下資源支配者一份人情,而必須在將來俟機回報。這時,他們之間的情感關系便發(fā)揮了工具性的作用。反過來說,如果資源支配者不講人情,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雙方的關系便可能弄僵,甚至彼此“反目成仇”。
總而言之,促使中國人對別人“做人情”的主要動機之一,是他對別人回報的預期。盡管儒家倫理十分強調(diào)“施人慎勿念”、“施恩拒報”,然而,諸如此類的想法基本上只是一種“圣賢的理想”(金耀基,1980)。對于一般人而言,中國倫理十分肯定“受恩者”回報的義務,而強調(diào)“受施慎勿忘”,“人有德于我,雖小不可忘也”。這種符合“報之規(guī)范”的道德律是一般人實際行動的準繩,在這樣的道德律之下,施者能夠放心地期待:受者欠了自己人情,將來自己如果開口向他要求幫忙,對方必然難以拒絕?;诖朔N回報的預期,資源支配者才愿意對別人“做人情”。資源支配者“做人情”給別人時,他必須立即付出某些代價。他雖然能夠預期對方接受其恩惠后,將來可能有所回報,可是他們究竟什么時候回報,卻是遙不可期之事。因此,在中國社會中,和資源支配者有關系的人如果向資源支配者求情,要求他將其所掌握的資源作有利于自身的分配,資源支配者往往會陷入“人情困境”之中。這種“人情困境”主要是由下列三個因素所構成的:
(一)資源支配者付出的代價
資源支配者接受了對方的請托,他必然要付出某些資源。如果他是資源的擁有者,幫助對方,自己便要承受某些損失。對方的要求愈多,自己的損失愈大。在許多情況下,他往往不是資源的所有者,而只握有資源的支配權。假使他違背公平法則,將資源作有利于對方的分配,他還可能遭受到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社會非議,甚或法律懲處。這些都是他接受對方請托時必須考慮的代價。
(二)受者回報之預期
在一個講究“受人點滴之恩,定當涌泉以報”的文化里,資源支配者施恩于他人時,雖然能夠預期受者一有機會終將回報??墒?,由于人情很難用客觀的標準來加以衡量,不僅對方回報的時日遙遙無期,對方回報的方式也難以預計。因此,資源支配者只能依照對方權力的大小來估計他可能做出的回報。對方的地位愈高,權力愈大,掌握的資源愈多,平常又以出手大方著稱,他可能回報的層面愈廣,回報的方式也愈豐厚。反過來說,對方的地位愈低,權力愈小,掌握的資源愈少,平常又是小氣成性,他可能做出的回報也愈為有限。
(三)關系網(wǎng)內(nèi)其他人的回應
在像中國這種關系取向的社會里,個人所擁有的社會關系也是一種十分重要的權力。資源支配者在考慮是否要“做人情”給對方時,除了考慮自己付出的代價和對方可能的回報之外,往往還會考慮:對方的關系網(wǎng)內(nèi)到底有哪些人物?這些人物對自己有多大的影響力?如果對方“結交盡權貴,往來無白丁”,而且這些權貴對自己又有直接的影響力,資源支配者在考慮他們的可能回應后,便可能“不看僧面看佛面”,屈從對方的請求。反過來說,如果對方家世寒微,又沒有良好的關系,資源支配者便很有可能推拒他的求情。
總而言之,資源支配者在面臨人情困境時,往往會考慮自身必須付出的代價以及各種預期的得失,權衡輕重,以決定是否要“做人情”給對方。倘使他必須付出的代價是一定的,而向他求情者的權力很大,關系很好,資源支配者不管是施恩于對方,或是拒絕對方,預期獲得回報的絕對值均遠大于他所付出的代價,則他很可能接受對方的請托。反之,假設對方權力很小,又沒有什么社會關系,不論接受或拒絕對方的要求,預期回報的絕對值均不大,則他便可能拒絕對方的請托。在中國社會中,無權無勢又無社會關系的人,在失意潦倒之余,常會感嘆“世態(tài)炎涼”、“人情薄如紙”,其道理即在于此。
除了拒絕或接受對方的請托之外,資源支配者可能做的另一種反應,是采用“拖”的策略,不給予具體答復。由于人情是很難估計的社會資源,而且資源支配者又很難預期請托者將來會給自己什么樣的回報,在許多情況下,他往往既不愿意答應對方的請托,又不好意思予以回絕,這時,他便可能采取拖延的策略,不給予對方肯定或否定的具體答復。
不給予對方正面答復,是中國文化中表現(xiàn)拒絕的一種方式。這時,請托者最好另謀解決之道。倘若請托者不知趣地直接向資源支配者詢問,后者很可能表示歉意并且提出許多理由來說明自己實在是愛莫能助。
有時,請托者可能因為資源支配者的拖延不決而惱火,整個情勢也可能因而搞僵。但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請托者都會考慮維護人際關系和諧的文化價值,仍舊在資源支配者的面前表現(xiàn)得泰然自若,原先的請求也在沒有任何具體結論的情形下不了了之。
中國人所謂“社會取向”的國民性格,通常都被定義為一種由社會服從性、不得罪人的策略及順從社會期望與權威等特性所組成的復雜行為組型(Hsu,1953;Yang,1981)。這種組型其實也可以看做個人在面對由許多明顯的或隱含的社會要求所構成的困境時,表現(xiàn)出來的行為反應。
許多紙筆測驗式的文化比較心理學研究顯示:和美國對照組比較之下,中國受試者顯得自主性較低(Fenz and Arkoff,1962;Hwang,1967;Singh,Huang and Thompson,1962),攻擊性較低(Fenz and Arkoff,1962),社會外向性較低(Sue and Kirk,1972),順從性較高(Fenz and Arkoff,1962),妥協(xié)性較高(Huang,1974;Sue and Kirk,1972;Tarwarter,1966),較尊重權威(Huang,1974;Meade and Whittaker,1967;Singh,Huang,and Thompson,1962),同時較容易受到有權力之他人的影響(Lao,1977)。以上結果一再反映出中國人社會取向的特性,與美國人的個人取向正好相反。
這兩個族群最明顯的差異,是他們面對來自群體或權威的社會壓力時,所采取的反應方式。例如,在明顯要求個人順從群體壓力的實驗情境中,中國受試者的反應不是服從就是采取相反意見,而美國受試者則比較能夠做出獨立的反應(Chu,1979;Meade and Barnard,1973)。不僅如此,中國受試者對于模仿對象的地位或能力也顯得比較敏感(Chu,1979)。還有一個實驗顯示:當中國受試者在權威式、民主式或放任式三種領導方式下完成一項團體工作時,他們在權威的領導方式下所作的判斷,會表現(xiàn)出較高度的團結行為(Meade,1970)。
Hiniker(1969)曾經(jīng)做過一項非常戲劇化的研究。他設計出一套服從權勢者的實驗,他以20世紀60年代末期50名中國人為受試者,做了一項強迫順從的實驗,然后測量受試者為降低認知失調(diào)所作的所有反應。他發(fā)現(xiàn):雖然強迫順從的外在情況可以成功地造成認知失調(diào),但他的受試者并未曾試圖要減低他們的失調(diào)。
這些實證研究的證據(jù)顯示:社會取向的中國人,往往不是根據(jù)客觀的標準,而是依據(jù)他對外在情境中權力結構的知覺而表現(xiàn)出順從或反抗社會要求的行為。
五、面子工夫:印象整飾
請托者在資源支配者心目中權力和地位的大小,會影響后者是否愿意將其掌握的資源作有利于請托者的分配,因此,個人和其關系網(wǎng)內(nèi)的其他人交往時,往往要特別重視“面子”和“面子工夫”。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所謂“面子”是指,個人在社會上有所成就而獲得的社會地位或聲望(Hu,1944);所謂面子工夫,其實就是一種“印象整飾”的行為,是個人為了讓別人對自己產(chǎn)生某些特定印象,而故意做給別人看的行為(Schlenker,1980;Schneider,1969,1981;Tedeschi and Riess,1988)。
Goffman曾經(jīng)提出一種戲劇理論(dramaturgical theory),將人們?nèi)粘I钪械纳鐣袨榉譃榍芭_和后臺行為兩種(Goffman,1959)。用本文的理論架構來看,“面子工夫”是做給混合性關系網(wǎng)內(nèi)其他人看的“前臺行為”,真誠行為則是只能顯露給情感性關系網(wǎng)內(nèi)“自己人”看的“后臺行為”。個人對混合性關系網(wǎng)內(nèi)其他人作“面子工夫”,就像在舞臺上演戲一樣,他會刻意地安排他和別人交往時的情況背景,修飾他在別人面前的服裝儀表和舉止動作,期望在別人心目中塑造出某種特定的形象。
至于個人希望在別人心目中將自己塑造成何種形象,則取決于他個人的價值觀念,以及他對于關系網(wǎng)內(nèi)其他人之價值觀念的判斷(Alexander and Knight,1971;Alexander and Rudd,1981)。我們說過,個人的“面子”是其社會地位或聲望的函數(shù)。個人在其關系網(wǎng)內(nèi)的社會地位或聲望可能是由其歸屬的地位而獲得的,譬如性別、家世、祖籍等等;也可能是由于個人的努力而獲得的,后者又可以進一步區(qū)分為基于個人素質(zhì)所獲得的地位,例如:學識、美貌、能力等等,以及得自非個人因素的地位,諸如:財富、權威或社會關系,等等(Ho,1976)。
此處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國社會中,個人的社會關系是決定個人社會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Jacob,1979)。講究人情法則的社會,必然是個關系取向的社會。人們不僅依據(jù)個人本身的屬性和他能支配的資源來判斷其權力的大小,而且還會進一步考慮他所屬的關系網(wǎng)絡。個人的社會關系網(wǎng)愈大,其中有權有勢的人愈多,他在別人心目中的權力形象也愈大。
因此,在中國社會中,我們不僅可以看到許多人用情境背景、服裝儀容和舉止動作來炫耀他的財富、學問、身份、美貌等等權力象征;我們還可以看到許多人用類似的“前臺行為”來顯示他的人際關系。譬如在客廳里懸掛名人字畫,身上佩戴要人送的裝飾品,或聲稱他和某要人的關系如何如何等等,均是其中之例。諸如此類的行為,都是所謂的“面子工夫”。
由于面子不僅牽涉到個人在其關系網(wǎng)中的地位高低,而且涉及他被別人接受的可能性,以及他可能享受到的特殊權力,因此,在中國社會中,“顧面子”便成為一件和個人自尊密切關聯(lián)的重要事情。
最近有一個以內(nèi)省法對中國受試者所作的調(diào)查顯示,當中國人主觀地覺得“失去面子”時,他的自尊心會受損,造成情緒的不平衡。因此,個人平時不僅要消極地“維護面子”,而且要積極地運用種種的面子工夫來“爭面子”(朱瑞玲,1983)。
由于了解了“面子”對他人的重要性,如果個人不能在實質(zhì)上為社會關系中的他人“添加面子”,最少也要在表面上對他人“敷衍面子”(Chiao,1981)。中國人經(jīng)常用以保留他人面子的策略包括:避免在公共場合批評他人,尤其是長輩;必須評論他人的表現(xiàn)時,盡量使用委婉或模棱兩可的言詞;對善于保全他人面子的人給予較多的社會報酬。中國人管理現(xiàn)代社會組織,也經(jīng)常使用這些方法(Silin,1976)。這些行為不僅在老一輩的中國人身上看得到,有一個精心設計的實驗顯示,中國大學生也同樣會做出這些行為(Bond and Lee,1981)。
當請托者向其有關的資源支配者求人情時,資源支配者如果不給面子,而予以拒絕,他會覺得自尊受損,很沒面子。在“有恩報恩,有仇報仇”的社會規(guī)范之下,將來一有機會,他也可能讓對方面子上不好看,最后是大家沒面子。為了避免難堪,資源支配者最好是考慮“人情留一線,日后好相見”,做“人情”給他。如果資源支配者接受了對方的請托,就等于是肯定了他的社會地位,增加了他的自尊,他會覺得“面子上有光彩”,而且欠了對方人情,一定要伺機回報,這樣才“大家有面子”(Hu,1944)。
第三種情況是:資源支配者既不愿意答應對方的請托,又不愿意損及對方的面子,這時,他往往不給予對方肯定的答復,而采用“拖”的方法,最后是不了了之。這種拖延策略,有時會造成更嚴重的問題,有時卻是在不損及對方顏面的前提下,間接拒絕對方的一種好方法。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說:在中國社會中,“做面子”是個人炫耀其權力的一種手段;以“面子工夫”影響資源分配者,使其依照自己的意思改變資源分配的方式,則是中國人常玩的一種權力游戲。
六、拉關系
由圖一及前述各節(jié)可知,中國人往往以不同的交易法則和關系不同的人交往。請托者如果期望資源支配者依照人情法則將其掌握的資源作有利于自己的分配,他必須運用各種方法將對方套系在和自己有關的角色關系中,以混合性的關系和對方保持往來。所謂“攀關系”、“拉交情”、“認親家”,基本上都是透過角色套系的作用,和原本沒有關系的人建立關系。中國人本來就有很強的宿命觀念。他們經(jīng)常用“緣”的概念來解釋人際關系的建立及其性質(zhì)(楊國樞,1982)。萍水相逢式的短暫性人際關系,經(jīng)過“攀關系”、“拉交情”之后,雙方便能把彼此的偶遇視為一種命定或前定的“機緣”,并設法把對方套系在自己的角色關系網(wǎng)內(nèi)。假使請托者知道某人掌握有其所需資源的支配權,即使他們連偶遇的“機緣”都沒有,他還可以運用種種“鉆營”的辦法,透過關系人士的引介,和資源支配者“串聯(lián)”關系(喬健,1982;Walder,1983)。一旦“串”上關系之后,資源支配者“不看僧面看佛面”,雙方便有了以人情法則交往的先決條件。
攀上關系只是雙方建立混合性關系的第一步。如果請托者知道某人掌握有某種資源的支配權,具有交往的價值,他可以進一步地用拜訪、送禮、宴客等方式,來加強彼此之間的情感關系,其中又以宴請和送禮最為重要(Yang,1982a)。依照人情法則,“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手短”,資源支配者接受了別人的宴請或禮物,欠了對方人情,便有回報的義務。宴會愈豐盛,禮物愈貴重,欠下的人情也愈多。當對方開口要求幫忙時,資源支配者便難以回絕。如此一來,請托者對資源支配者便有較大的影響力,比較能夠影響他支配資源的方式。
七、人情的規(guī)避
從前述各節(jié)中可以看出,人情這種可以用來饋贈他人的社會資源,不僅可能包含有金錢、財貨或服務等具體成分,同時還可能包含有抽象的情感成分,所以人情很難估計其客觀價值?!笆苋它c滴之恩,定當涌泉以報”,一個人一旦欠了別人人情,對方萬一遇到困難,只要他開口求助,個人便有義務要在能力的范圍內(nèi)盡力設法回報。由于人情的價值難以計算,即使他回報了對方,他的人情債還是沒有了結。所以許多人會感到“錢債好還,人情債難償”,而盡力設法規(guī)避人情的糾纏。不僅如此,有些有錢有勢的資源支配者,認識的人很多,自身的關系網(wǎng)絡十分復雜,更是畏懼人情的瓜葛會損及自身的利益。
從圖一的理論模式中,我們可以導衍出幾種規(guī)避人情的方法,這幾種方法可以說是中國人規(guī)避人情而發(fā)展出來的一種“文化設計”:
(一)個人取向的內(nèi)化
在圖一代表資源支配者之心理過程的方塊中,長方形內(nèi)的情感性關系和混合性關系之間以實線隔開,其意思是:分開這兩類人之間的心理界線,其可滲透性及可替換性均極低,個人都會以截然不同的方式對待這兩類人?;旌闲躁P系和工具性關系之間以虛線隔開,其意思是:此一虛線可以因人之不同而作上下之移動。更具體地說,個人重視人情的程度是有個別差異的:混合性關系區(qū)域較寬的人比較重視人情,凡是和自己沾上一點情感關系的人,他都會以人情法則相對待;混合性關系區(qū)域較窄的人比較不重視人情,無論對方和自己的感情多深厚,他都傾向于一視同仁,以公平法則對待之。個人對于人情的重視程度,可以視為其人格特質(zhì)的一部分,是他在長久的社會化過程中,逐漸內(nèi)化而形成的。
在世界各地的華人社會中,各國社會的副文化對人情法則和公平法則的強調(diào)程度各不相同,他們教育出來的子女對待他人的社會態(tài)度也不一樣。在一個強調(diào)人情法則的副文化中成長的個人,比較重視人情關系,決定各項事務時,較傾向于對人不對事;反之,在強調(diào)公平法則之副文化成長的個人,較不理會人情包袱,為人處世,比較講究對事不對人。
許多研究中國人傳統(tǒng)及現(xiàn)代態(tài)度之形成與轉(zhuǎn)變的論文顯示,上述假設是頗為合理的。許多學者認為:中國傳統(tǒng)態(tài)度之重要成分與社會取向的國民性有密切的關系,現(xiàn)代化的態(tài)度則傾向于“個人取向”(黃光國與楊國樞,1972;Yang,1981)。有一系列的實驗性研究顯示:諸如在都市地區(qū)生活(Yang,1976;楊國樞與文崇一,1976;Yang,1981)、接受正式教育(Podmor and Chaney,1974)、接觸現(xiàn)代大眾傳播媒體(Dawson and Ng,1972)等不同經(jīng)驗都可能與中國人的現(xiàn)代化態(tài)度有關。不僅如此,后者又與自主需求(瞿海源,1971:瞿海源與楊國樞,1972)、自我導向的成就動機(楊國樞與梁望惠,1973)及對挫折的責他性反應(楊國樞,1974)有正相關。
同時,它與社會興趣(瞿海源,1971;楊國樞與瞿海源,1974)、社會贊譽動機(黃光國與楊國樞,1972)、順從及謙卑需求(瞿海源與楊國樞,1972)、權威主義(Yang,1976;楊國樞與瞿海源,1974)、集體主義價值取向(楊國樞與張分磊,1977)及對挫折的自責反應(楊國樞,1974)等有負相關。
有些探討現(xiàn)代化態(tài)度如何影響中國人對社會情境之反應的實驗,也有極富啟發(fā)性的發(fā)現(xiàn)。其中一個研究要求每一位女性受試者在男性實驗者面前辨認詞語,這些詞語是以逐漸延長呈現(xiàn)時間的方式,在瞬間顯示器中顯示出來。結果發(fā)現(xiàn):現(xiàn)代化態(tài)度得分較高的受試者,能夠以較短的時間正確地辨認出與性有關的詞語。換言之,她們在面對令人困窘的社會情境時,壓抑其反應的傾向較低(黃光國與楊國樞,1972)。
第二個實驗要求每一受試者反復做一項單調(diào)而冗長的工作。他們必須將圍棋子一個個撿起,放入盒子里,倒出來再撿起,達20分鐘之久。結束后,受測者必須根據(jù)幾個向度來評估此一實驗。結果顯示:現(xiàn)代化態(tài)度較高的學生較傾向于評定本研究使用的方法不能測量運動技能;根據(jù)此實驗作成的研究報告不具科學上的重要性;同時,他們再度接受類似實驗的意愿也比較弱(黃光國與楊國樞,1972)。
另一項研究發(fā)現(xiàn):現(xiàn)代化態(tài)度得分較高的中國大學生在決定與自己有切身關系的事情如參與課外活動、選課、選擇結婚伴侶,或公開發(fā)表意見時,事先征求他人意見的傾向較低。
這些研究顯示:個人將現(xiàn)代化的個人主義內(nèi)化成為人格特質(zhì)的一部分后,他在待人接物時,一般不理會有關人情、面子的問題,內(nèi)心也一般不會感受到“人情困境”的沖突。這可以說是個人規(guī)避人情的根本解決辦法。
(二)以公平法則建立互動規(guī)則
另一個規(guī)避人情的方法是在包含有各種不同人際關系的團體中,依照公平法則,建立一套清晰的社會互動規(guī)則,譬如在中國企業(yè)組織中采用現(xiàn)代管理制度,便是其中一例。
首先我們必須強調(diào),即使是在今日的中國香港、臺灣及東南亞地區(qū),家族企業(yè)仍然是最典型的企業(yè)組織,老板擁有最高的決策權(黃光國,1983;Redding,1983;Silin,1976)。身為最重要的決策者,老板通常不信任家族之外的其他成員,因而傾向于指派自己的家人或親戚擔任公司重要職位。
由于這些企業(yè)通常多沒有組織章程及職務說明書,因此,員工的權利、職權及責任也沒有劃分清楚而顯得模棱兩可,員工的考績大都是由主管主觀地評定,而不是根據(jù)客觀的標準。因此,每個人都必須遵從老板的指示,不能發(fā)表太多意見。
和家族企業(yè)對比之下,目前也有許多中國的企業(yè)組織采行西方的管理制度,包括以清晰的規(guī)章界定主管及員工的功能及其實施辦法、權力與責任的劃分、長期發(fā)展的正式計劃、以職務說明書界定每一員工在特定工作領域內(nèi)的責任、評定績效的客觀標準,以及依考績而定的獎懲辦法等等。
兩者相較之下,家族企業(yè)的老板在理論上會有較大的空間可以人情法則與員工交往。筆者所作的一項實證性研究支持了此一推測。筆者有系統(tǒng)地測量制度明確性、制度合理性、獎懲公平性、人際和諧、人際溝通、團體認同感、開放氣氛、領導授權、責任感、工作主動性等,并以之作為指標,比較臺灣地區(qū)三類企業(yè)的組織特征:外商投資之私人企業(yè)、家族企業(yè),及有正式管理規(guī)則之本地私人企業(yè)。
結果顯示:外資企業(yè)及有規(guī)章制度的本地私人企業(yè)的組織形態(tài)并沒有顯著的不同,兩者的運作均較家族型企業(yè)更為客觀、健全。換句話說,采用明確的管理規(guī)章使主管們能夠依公平法則與屬下交往,其組織氣氛則較人情導向的家族性企業(yè)顯得更為開放及公平。
(三)到陌生地區(qū)建立公平法則
對于某些重視人情的人而言,規(guī)避人情困擾的方法之一,是暫時離開個人原來的混合性關系網(wǎng)絡,到一個陌生的社區(qū),和別人建立工具性的關系,再以公平法則與之交往。譬如,商人離開自己居住的地方,到鄰近城鎮(zhèn)去做生意,便可以避開人情的困擾。
到生疏的社區(qū)做生意的商人可以無所顧忌地和顧客討價還價,以獲取較高的利潤。再如,將官員調(diào)離本籍到遙遠的外地去服務,也是使行政官吏避免人情困擾以便貫徹政府政策的一種常用策略。當然,酷吏可能因此而對百姓橫征暴斂,貪官也可能借此機會而中飽私囊。
(四)心理“區(qū)隔”策略的運用
規(guī)避人情的第四種方法,是采用心理學上所謂“區(qū)隔”的策略,將人情法則的使用限制于某些特定的范疇之內(nèi)。心理區(qū)隔策略的使用范疇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對于“事”的區(qū)隔,一種是對于“人”的區(qū)隔。就對“事”的區(qū)隔而言,其策略是嚴格限制自己:對于某些生活領域中的事物,必須以公平法則和別人交往,對于這些生活領域之外的事物,則可以人情法則和他人來往。有些人使用這種方法規(guī)避人情時,其原則是:堅持以公平法則來處理自己只擁有支配權的資源;對于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資源,則可以用人情法則來加以處理。譬如:公務員在處理公務時,訴諸法律權威,強調(diào)“公私分明”的原則;在私人事務上,則重視人與人之間的人情關系,以保持人際關系的和諧。這種方式,即是解決“人情困境”的一種常用方法。
八、結論
以上的討論顯示,我們必須同時注意文化普遍的及特殊的社會互動形態(tài)。正如許多學者所言,社會所期望的行為,從極端強調(diào)普遍性的公平法則,到強調(diào)重要之他人的特殊需求,其間構成了一種普遍性的續(xù)譜。在這個連續(xù)性的向度上,西方工業(yè)社會傾向于強調(diào):在大多數(shù)交易情境下,個人都應當根據(jù)自我的利益做出理性的決定。這種文化特色可以解釋:為什么西方的社會科學界針對公平法則做了許多精致的研究(例如,Greenberg and Cohen,1982;Messick and Cook,1983;Walster,Walster,and Berscheid,1978)。
筆者對中國社會的研究,以及其他對類似社會(如日本)的研究都顯示,現(xiàn)代西方社會科學研究所發(fā)現(xiàn)的形態(tài)并不能適用于所有的情境。在這些例外的情況下,社會互動的法則有幾個層面的不同。首先,這些社會較重視“報”的規(guī)范。乍看之下,這一點似乎是說:這些社會比西方更強調(diào)公平法則。其間最重要的差異,在于他們的回報規(guī)范往往比西方文化更強調(diào)情境的適用性。換言之,他們的相互回報并不是自主性行動者之間的一種普遍性交易,而是個人在特定社會情境中的一種義務。在中國文化中,它包含了一個以均等法則為基礎的豐富概念,這就是所謂的“人情”。在“人情”的運作之下,個人在其差序性關系網(wǎng)中所處的地位,他對這些關系將維持多久的期待,以及將來繼續(xù)交易時可能會造成的義務之性質(zhì)等,均將影響其回報的義務。最后,實踐這些義務時,通常必須先做種種“面子工夫”(例如:增加面子、失面子和挽回面子),并考慮接受或拒絕請托可能造成增強或減損社會關系的后果。在談判過程中,這種運作的自覺性成分似乎要比西方強得多。
這些差異的來源是什么?它們?yōu)槭裁磿L久地存在于變化如此廣大的中國社會之中?“文化”使然應該是答案的一部分。由于在此我們無法深入討論的某些歷史因素,以及政治和文化精英的操縱,中國人發(fā)展出一套精致的詞匯來描述人際關系及其成敗之道。本論文即試圖解釋這些詞匯豐富的意義及其奧妙之處。
答案的另一部分是“結構”使然。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即使是在現(xiàn)代,仍然有少數(shù)中國人生活在差序結構嚴謹?shù)姆忾]社會里,其主要的經(jīng)濟及社會資源是由少數(shù)人控制并任意分配。在這些情境下,無可避免的,個人會對自己的社會地位以及因長期交往造成的義務關系而能獲得或失去的資源,感到特別敏感。
目前中國社會的結構顯然存有幾種不同形態(tài),但某些重要的社會資源仍然是由結構嚴謹?shù)纳鐣A層所控制。在臺灣社會中,由上而下的決策及資源分配方式,造成了某些特殊“關系”。這種現(xiàn)象的例子之一,是在地方選舉中候選人動員“關系”以爭取選票的方式(Jacobs,1979)。
在大陸,由上而下的資源分配方式更為明顯。結果正如Butterfield(1982)及Walder(1983)所指出的,有些人會使用“走后門”、“拉關系”和“搞關系”等策略,從控制稀有資源的組織領導手中乞求一些恩惠。因此不管在什么地方,中國人常常用相同的詞匯及行為來應付結構類似的情境。
這些反應方式像它們已從西方社會中消退那樣,會在中國社會情境中減弱嗎?也許。許多力量正促使它往這個方向轉(zhuǎn)變。首先,由于深受西方影響的教育及大眾傳播逐漸普及,一些人開始采用比較西方的“個人主義標準”作為日常生活中行為的準則及主要的動機來源。其次,由于市場機能的擴大,提供了許多不是由上而下控制的資源,人們可以有更多機會與陌生人建立工具性或公平性的關系。再次,采用普遍性的管理規(guī)則有助于大機構提高其效率,尤其是在必須獲得利潤的私人企業(yè)中,人們往往傾向于在工具性或公平性的基礎上與他人建立關系,而不是以“人情”與“面子”作為互動的基礎。
當然,這種形態(tài)的改變并不是千篇一律的,中國各地仍存有相當大的差異。有些地區(qū)甚至會抗拒變遷,即使許多情況已經(jīng)有所改變,這套詞匯及思想形態(tài)仍舊會繼續(xù)存在。因此,我們最好不要光考慮簡單而具有“普遍性的人際交往法則”,而應當考慮人際義務的文化及社會背景,和它們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