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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城的緝捕巡防

清初北京內外城巡防各有分工,內城街道巡防設有堆撥,由八旗步軍營的看守街道兵丁負責,外城則由巡捕營兵、司坊衙署的甲捕負責

清初北京內外城巡防各有分工,內城街道巡防設有堆撥,由八旗步軍營的看守街道兵丁負責,外城則由巡捕營兵、司坊衙署的甲捕負責。康熙三十年(1691)后,步軍統(tǒng)領衙門統(tǒng)轄步軍營和巡捕營。無論京城內外,如有“強竊橫惡、負罪潛逃、私鑄私銷、賭博斗毆,一切違禁不法之事”,均責成步軍統(tǒng)領衙門所管轄的步軍營和巡捕營“督率兵役,隨時緝獲”。

專門負責外城的巡捕營在清初分設南、北二營,順治十四年(1657)增設中營,稱巡捕三營,共十九汛。乾隆四十六年(1781)七月,調整京營,將原來屬于南營的圓明園等汛改設為中營,列各營之首,又增設左、右營,形成中、南、北、左、右五營,共二十三汛。分別是中營的圓明園、暢春園、靜宜園、樹村、樂善園五汛,南營的東河沿、東珠市口、花兒市、西河沿、西珠市口、菜市口六汛,北營的德勝、安定、東直、朝陽四汛,左營的河陽、東便、廣渠、左安四汛,右營的阜成、西便、廣寧、永定四汛。五營兵額共計一萬名,各按所管地界,分汛駐守。

五城司坊各官“為彈壓巡緝而設”,后來“以命案歸司,竊盜歸坊,則巡查緝捕,坊官更責無旁貸”。為避免互相推諉,外城司坊官與巡捕營還有定期會哨的制度。定例,每月逢五、逢十為文武會哨之期,中城查夜司坊營汛在正陽橋官廳會哨,東、南兩城查夜司坊營汛在花兒市官廳會哨,西、北兩城查夜司坊營汛在菜市口官廳會哨。從責任主體來看,京城有步軍統(tǒng)領、順天府、五城,京畿又有順天府所轄四路捕盜同知,“額設各路官兵,責成分投躧緝”。清末,京城又有團防、練勇、水局等名目,亦參與到城市的治安巡防體系中。清末新政以后,北京設立內外城巡警廳,近代城市警察制度開始出現(xiàn)。

盡管北京城的巡防體系完備,“內外城緝捕官弁兵役,視外省府州縣為密”,投入的人力物力不勝其煩,但清代京城的盜竊案件之多,遠遠超過一般的地方州縣,“且有在他處犯案潛來京師避匿者”。嘉慶帝曾哀嘆京師“不若外省之整肅”。的確,相對于地方州縣,都城占地雖然不廣,但五方云集,戶密人稠,稽查不易。加之,王公百官來往街衢,朝暮絡繹,民眾司空見慣,“轉不如一郡一邑簡而易制”。但更重要的是,清代京城治安管理的責任主體過于多元,獎懲失序,加之防務日趨松懈,吏治日益敗壞,一有風吹草動,便草木皆兵,捕風捉影,以至于緝捕巡防一直被清政府視為頭等大事。

道光皇帝在紫禁城午門檢閱



京城治安問題的主要表現(xiàn)與特征

其一,小案頻發(fā),盜竊問題嚴重。

作為“首善之區(qū)”,清代京城防衛(wèi)力量和城市治理體系最為完備,除極少數(shù)特殊時期以外,團伙式的黑惡勢力、明火強劫、殺人放火之類的惡性案件并不多見,但由于京城人口眾多,“五方雜處”,流動性強,因此三五成群、狗偷鼠竊之類的盜竊案件卻時常發(fā)生,禁而不絕。“五城所屬,皆在輦轂之下,自不至有明火持械大伙橫行之事,不過三五成群,狗偷鼠竊,此輩潛蹤有所出入,有時與捕役聲息相通,線索最密,若肯上心踩緝,自可不至漏網(wǎng)?!边@可以說是清代京城治安問題中的常態(tài)。

清前期,京城不乏棍徒“挾詐官民,肆行擾害”的現(xiàn)象,而且“盜竊公行,居民不得安靜”。為加大整治力度,乾隆三年(1738)十二月,經(jīng)御史陳治滋奏準,規(guī)定五城竊案“贓至五兩以上”者,“照命、盜重案例,一體通緝”,即由該城御史通報其余四城,“并九門提督、順天府通緝”,五兩以下者,“飭本城兵捕”。相比較而言,雖然清前期盜竊案也時有發(fā)生,而且破獲率也不高,但京城的社會治安相對較好。

道光朝以后,公然偷盜、明火搶劫者開始屢見不鮮,“各城地面有匪徒結伴游行,挨近過往車輛,割破圍子,鉤取車中衣物,官民胥受其害;或遇肩挑背負,擠倒便搶其物,此遞彼接,到手如飛,兩旁鋪戶行人目擊情形,畏其仇害,不敢言語”。道光十九(1839)上半年,五城竊案層見迭出,即便是部院京官也不能幸免,比如刑部員外郎章鎬、刑部主事王德固、兵部主事安詩、禮部郎中黃富民、工部主事江鴻升、給事中沈镕各寓內,“俱曾被竊多贓”,御史高枚寓內甚至被竊兩次。至于居民鋪內報竊之案尚有二十余起。咸豐九年(1859)十一月,刑部侍郎靈桂家被賊伙多人劫竊銀物,刑部尚書趙光家也被竊。咸豐十一年(1861)十月,工部尚書愛仁家內竟有大伙賊人不下六七十名,撞門入室,竊賊將尚書愛仁綁縛,搶去崇文門公項銀六千余兩之多。面對此情此景,山西道監(jiān)察御史徐啟文不禁哀嘆:“以大司寇、少司寇大員尚不能禁寇賊之攘竊,以下官民復何顧忌?”

同治年間,內外城大街小巷中時常發(fā)生白日搶劫之事,“匪徒麇集,往往白晝攫人財物,大而衣服銀錢,小而零星物件,稍不留意,即被匪徒竊去,官紳士庶受累紛紛。其尤甚者,鄉(xiāng)間窮民或來城典當衣物,或負錢來城置買器用,該匪徒等每借爭道口角,故與扭結,而其伙黨硬將其衣物分奪過手,飛奔而去。鄉(xiāng)民路徑生疏,且身孤力弱,莫可如何”。受害者即便向各衙門哭訴,司坊官也往往是“置若罔聞,付之不理”。

京城盜竊案頻發(fā),但破獲率卻很低。而且乾隆初年就已如此,“數(shù)年以來,竟積至百有余案,都察院衙門每月提捕嚴比犯案,究無一獲”。乾隆八年(1743)三月,協(xié)理山東道監(jiān)察御史吳文煥奏稱,“臣其受事以來,翻閱循環(huán)檔冊,五城竊案申報累累,而捕獲十無一二,至有壓經(jīng)五六年之久,尚未注銷者”。嘉慶四年(1799),五城呈報竊案共一百零九件,破獲二十案,“未獲者尚有八十九案之多”。嘉慶二十三年(1818),五城共報竊案七十三件,僅獲十案。二十四年(1819),共報竊案五十八件,僅獲十八案。二十五年(1820),共報竊案五十四件,僅獲五案。道光元年(1821),共報竊案六十八件,僅獲十案?!懊磕戢@案不過十分之二三,且有命盜重案,日久逋誅者?!钡拦舛辏?822),五城地面報竊五十八案,僅獲五案,報盜五案,僅獲四案。道光三年(1823)四月至七月,五城共報竊三十二案,僅獲一案。

盜竊案頻發(fā)的背后是緝捕巡防廢弛。例如,前三門外地方,雖然司坊捕役額設無多,但是南營弁兵星羅棋布,然而道光初年“報竊之案幾無虛日,移營會緝,視同具文,甚至街巷堆撥僅存空屋”。道光十六年(1836)十二月,御史黃樂之奏稱,“近日官民住宅竊案疊出,時屆歲暮,正陽門外及菜市口一帶地方多有沿街搶奪之事,即東城內之大市街隆福寺等處,買賣商民,亦多被掠,其附近之堆撥弁兵并不過問”。道光十七年(1837)二月,山東道監(jiān)察御史萬超奏稱,“賊匪惟平日潛居五城地面,夜聚朝散,該營官不行察訪,夜間柵欄不閉,行人往來,堆撥兵役不行盤詰,街巷相通,竊盜漫無限制”。咸豐年間,京營捕務廢弛,步甲營內“老弱充數(shù)”“虛懸額糧”的現(xiàn)象非常嚴重。同治初年,各處堆撥大半坍塌,即便存在,也幾乎形同虛設,“多半鎖閉無人,其有人者率皆酣臥不起,及叫醒詰問,非年老龍鐘,即殘廢有疾,責以打梆夜巡,茫然不解,甚或并梆而無之”。甚至京營官兵“瓜分糧餉,臨期募兵邏緝”。同治八年(1869),有人奏報外城“平時巷口市面宵小溷跡窺伺,于行人來往猝然搶奪,幾無虛日,甚至偏僻處所竟有推跌倒地,將身上零件及手中攜帶各物掏摸掠取搜索一空”。即便看到這種情形,地面巡役弁兵也是不管不問。至清末,五城營汛基本上已名存實亡。光緒十九年(1893)十二月,巡視北城御史恩溥稱自己查夜時,“竟未見有一弁一兵隨同巡邏,而堆撥之中甚至門戶倒鎖,并無一人看守,似此曠誤廢弛,殊堪詫異”。

約1880年,大清門



大量案件往往終年無果,民間甚至畏懼報官。乾隆三年(1738)三月十二日,漢軍監(jiān)察御史周紹儒奏稱,五城司坊各官,原本其職責是“首重緝捕盜賊”,但卻“一任鼠竊,肆行無忌”,結果“民間畏懼報官”。一方面,“緣捕役專以養(yǎng)盜為事,全不緝拿贓賊”。更可異者,司坊官在接到失竊報案后,不是親赴失主家中查看失竊情形,而是“竟聽信捕役私稟,反向失主究詰,以為相驗情形,似系熟賊,令將失主家內人等帶赴追訊,致遭拖累”,結果導致“正賊任聽遠飏,案懸莫結”。另一方面,甚至有司坊官還“恐嚇失主,逼令自認妄偷竊,以免緝捕者”。如此情形下,即便“民間偶遭失竊”,也是“恒甘隱忍,畏懼報官”加之,清政府對五城司坊官因盜竊案未獲的懲處較多,也使得司坊官諱盜諱竊,“往往失主呈報司坊,司坊官希免處議,或轉求失主息事,或縱令胥吏捕役故意耽延”。

其二,從地點上來看,盜竊案易發(fā)于流動人口密集之地、物資集散之處。從時間上來看,易發(fā)于歲末年初。

京城盜竊案易發(fā)生于各城門內外人口稠密之地,如“正陽門外系輦轂重地,商賈云集,最關緊要”。光緒二年(1876)二月,前門外西帽巷永陞齋鞋鋪被賊竊去銀錢等物。又如,朝陽門外向來是京倉糧食進出必經(jīng)之地,因而盜竊等案件始終層出不窮。光緒三年(1877)六月,東壩地方天利糧店鋪伙趙喜亮從西單牌樓悅來錢鋪取出銀五百兩用驢駝回鋪,行至朝陽門外四路居村地方,“突有五人將伊攔阻,說伊駝著煙土私貨,硬行查看,隨將伊所駝錢褡子拿下,將伊銀五百兩搶走”。又如永定門外馬家鋪,“自火車開行,為行旅輻輳之地,城內則天橋一帶游民雜沓,往往借端生事,一遇無關緊要之件,輒即多人麇聚結隊成群”。

京師又是各種官辦物資集中之地,針對這類物資的盜竊案較為普遍。例如糧倉,“東城地方遼闊,京城各倉皆在境內,夏秋二季通漕運京,漕艘云集,向有奸民伙竊米石,窩藏售賣”。運糧水手順手偷米,也屢見不鮮。嘉慶六年(1801)十一月二十日,東城副指揮張瑞云在慶豐閘南河沿地方拿獲偷盜漕米人犯王二、馬大、楊大三名,起獲現(xiàn)贓米計倉斛七石有零。而且據(jù)王二等人供稱,他們作為官船雇覓水手,“每日裝送米石,至大通橋交卸,于夜間將米袋打開,每帶偷出米二三升或一二升不等”。京倉中的太平、萬安二倉,因西側都靠著城墻,更是盜竊案不斷發(fā)生。又如官銅,“向來官銅被竊,解員例有處分,而一經(jīng)到部,該員及管押家丁人等又須聽候傳訊,部中胥吏,轉得便宜,而解員未免需費畏累。是以偷竊之后,往往私自賠補,不肯即行稟報,以致日久賊犯無蹤,致稽捕獲”。

從時間上來看,京城盜竊案,易發(fā)于歲末年初,即各衙門封印之后?!熬焹韧饷繉脷q暮封印后,各地方均以不理公事為辭,以致匪徒藉以混雜,肆行搶掠,縱報知地面弁兵,亦不理論。每年自封印日起,至開印日止,街市雖有禁止搶掠告示,皆視為具文。如實系凍餒,尚在可原,其中竟有飽食暖衣之人亦多混跡搶掠?!睔q末年初,五城衙門休假,平時就較為懶散的緝捕,此時更是形同虛設。

其三,假冒官員、宗室乃至差役的勒索詐騙案件頻發(fā)。

京城是政治權力的集中之地,是權力網(wǎng)絡關系的密集之處,也是權力尋租、依仗政治權勢徇私舞弊的多發(fā)區(qū)域。加之,宗室貴族高人一等、獨享特權,以及旗民在政治社會上的不平等關系,假冒官員、假冒宗室、假冒旗人進行招搖詐騙、為非作歹的各類案件在京城層出不窮。例如,嘉慶十四年(1809)十二月,巡視中城御史皂麟即拿獲假官誆騙的案犯陳煥文。

開局賭博等不法之事,其假冒的背后實則是有宗室旗人充當保護傘?!爸临€博及一切不法情事,皆系無業(yè)匪徒棲身王府及宗室戶下,或番役名下,為庇護之所,倚強仗勢,無惡不作,或假冒宗室,或指稱宗室交接,或指稱王府仆役,設局誘賭,訛詐拐騙,無所避忌?!庇行┘倜鞍讣拇_是為了詐騙,但有些假冒現(xiàn)象實際上是背后的權勢在作祟。

還有假冒差役的現(xiàn)象。咸豐三年(1853)九月,“因兵差絡繹”,朝廷下發(fā)諭旨,“嗣后雇備車輛駝只照例發(fā)價,不準任聽吏役強拉私押,以致苦累商民”。十二月十六日,巡視北城掌山東道監(jiān)察御史志文奏稱:“近日五城內外地方仍有藉稱差役及左右翼海巡名目串通匪徒,假借差票任意封扣車輛,查拿騾馬,訛詐各商民錢文,實屬擾害地方?!毕襁@種假冒差役等名目,勒索來往商民車輛的現(xiàn)象實際上在京畿地區(qū)常年存在。

其四,“土棍”猖獗。

這在晚清的京城尤其普遍。道光元年(1821)八月,正陽門、宣武門外“竟有把棍會名目,十百為群,殊屬大干例禁”。咸豐六年(1856)冬天,巡視中城御史臣保恒等拿獲土棍十二名,次年七月巡視中城御史英喜、巡視中城御史毛昶熙“訪聞外城地面著名有綽號土棍半頭磚齊二等二十五名”,“其中有久經(jīng)指拿者,有曾經(jīng)犯案送部審辦者,該犯等聚眾斗毆乘間滋事,視為故常,且獷悍性成,善能熬刑,雖經(jīng)拿獲送部,猶以質證無人,堅不吐實”。咸豐七年(1857)十一月初六日,巡視中城御史英喜抓獲土棍六名,如駱駝馮八、半頭磚齊二、瞎福子劉老、大太保李大、單刀馬三、燕三太爺即燕三。還有未捕獲的土棍二十名,如小霸王富老三、小羅成潘老、短辮子李六、劉大漢、霸道金三、鳳凰張七、獨霸李紗帽胡同婁春、小太歲孟四、活閻王閆大、攔路虎林馬兒、鐵胳膊李八、燕二太爺燕平、鐵拐張拐子、獨霸西河沿齊三大王、獨霸觀音寺鐵胳膊劉十、獨霸觀音寺劉四虎、獨霸宴家胡同賽金剛脫十、無毛虎小張美之張二、黃天霸黃三、快馬王熊等。

這些“土棍”不僅各自稱霸于某個街道區(qū)域,甚至拜盟設會,“煽誘鄉(xiāng)愚,近今旗人亦脅從結黨,設立老伙會,或霸道棍會,各立名目,糾約三五十人不等,互相助惡?;蛞谎圆缓?,甚至群毆械斗,動用火器,或數(shù)人成群,白晝拋擲石鎖,以為演習擲磚拋瓦打人之技倆,夜晚敲打手鼓,以為誆哄幼童幼女拐騙之詭計。或有好事之徒,唆使僧人斂錢,在街巷演放花盒,黑夜之間招聚男女混淆,致滋事端?;蚍送接吧渲魇箣D女在街市訛詐,肆意橫行,積久成習,目無法紀”。

清末,興起于天津的“鍋伙”組織也開始蔓延至京城。光緒十七年(1891)三月?lián)惨暠背怯吩G清阿奏稱,前門外中、北二城有著名匪棍設立鍋伙,“張貼堂號,結黨成群,久為地方隱患”。經(jīng)查訪,其中很多人都是慣犯,例如為首者“雙刀大王洪三”“鐵胳膊胡四”是光緒十四年(1888)毆斃宗室煥章及韓漋案的人犯,“滾地雷趙幅”是光緒十三年(1887)毆斃王五案的人犯,“顯道神大陳”也是刑部案內人犯。還有,同伙李老即李邋遢、李二永即鐵頭李、夾把刀龔九、洋槍王三、小太歲辛三、雙槍將耿二、飛毛骽楊聚、五花馬猴侯二等人在中城雙五道廟、北城燕家胡同地面設立鍋伙數(shù)處,名曰“天津鍋伙”。此外,中城地面還有玨卿堂花槍孟五、喜順堂賽太歲劉得海、老玉米劉沛云、連海堂小軍師劉芳鞠、香堂坐山虎王暈頭、義順堂大刀李中三、和堂活閻王王海山等等。

很快,“鍋伙”組織“散處各城地面,嘯聚為非”,以至于“搶劫人命暨誣告訛詐等案,層見疊出”,甚至勾結內城居住之土棍,“互相容留,晝則為匪,夜則為盜”。光緒十八年(1892)五月,巡視北城御史訥清阿奏稱京城各處“鍋伙”:崇文門內黃土炕有綽號“顯道神王平”“走狗王大恩”,東城龍鳳口外有天津人販子李文霖即李柱真,正陽門外興隆街有“大刀崔七”,鞭子巷頭巷有“訟棍蔣占鰲即蔣春山”,西河沿有冒充宗室的“老西兒”,玉子溝沿有“神槍手斜眼李三”,朝陽門外二巷有“黑面大王奎昌”“小霸王陳榮”,祿米倉有“白臉軍師薛三”“黑面判官田二”,西直門內曹老公觀后宮苑有“逃軍楊八”??梢姡板伝铩币呀?jīng)在京城遍地開花。

這些“鍋伙”成員,不僅“窩聚盜賊,擄買婦女”,而且在所立鍋伙附近,對大小鋪戶及居民進行勒索,每家每日斂收錢文,如果不給,“鍋伙”人員便“自作傷痕,赴司坊誣控”,進行訛詐。至于各坊皂吏、捕役人等,要么與其勾結,要么也懼怕被訛詐,聽之任之,結果導致“小民受害,訴告無方”。

還有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就是貧困化往往會加劇盜竊案頻發(fā),以至于清代京城不少貧饑之民淪為盜匪。這在清末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同治初年,“京城貧苦者十之八九”。這些五城內外窮苦饑民,往往“數(shù)十成群,白晝搶奪衣食等物,平民商賈均受其累,并有假裝廝仆,撞入官宅,意圖竊騙財物”。還有不少乞丐“晝則隨地覓食,夜則隨地安身,偷竊在所不免”,對于這些因赤貧而走向盜竊的乞丐,懲治往往并不奏效。光緒元年(1875)三月,巡視中城御史額圖洪額在奏請中就希望朝廷飭令五城司坊官將這些乞丐“設法安置,其或年力精壯,可以傭工之人”,即便以后再有盜竊之事,“止究乞丐行竊,不得連累雇主,庶雇主無此顧忌,皆為雇傭,則收養(yǎng)乞丐一名,即地方可少一竊匪”。相比于很多御史一味奏請嚴懲盜竊犯的空洞主張而言,御史額圖洪額此奏不失抓住了京城盜竊案頻發(fā)的一個主要癥結。

以上弊端的存在并不能徹底否定清代京城社會治安的效果,事實上,除了一些兵荒馬亂的特殊時期,北京城的社會秩序頗為安定。即便是對中國充滿挑剔眼光的英國人約翰·巴羅也說:“京城的治安管理非常好,居民的安全和寧靜很少受打擾。在每一條橫街的盡頭,以及街上一定的距離之內,都有一種橫欄,帶有崗亭,其中有一個兵丁。很少有不設崗亭的街道。另外,每一個第十戶居民或業(yè)主,就像英格蘭古時候的十戶聯(lián)保組長一樣,輪流負責治安,保證他的九位鄰居遵紀守法。要是他的轄區(qū)有聚眾斗毆或騷亂發(fā)生,他要立即向最近的崗亭報告。兵丁四處巡邏,不像我們的更夫那樣大聲報時,而是敲一根竹筒,發(fā)出一種沉悶而空洞的聲響。這種聲響曾讓我們好幾夜睡不著,直至習慣到充耳不聞?!痹诎土_的描述中,不僅涉及街道胡同的柵欄(“橫欄”)、堆撥(“崗亭”)和巡街兵丁,而且涉及什家戶法和更夫。

京城治安問題背后的原因

五城行政體系的弊端是造成清代大量盜竊案未能破獲的重要原因。清代京城治安問題背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其一,黑惡勢力勾結政治權勢作為保護傘。

例如,順治初年的“元兇巨盜”李應試和潘文學,此二人“盤踞都下,多歷年所,官民震懾,莫敢攖鋒”。李應試,別名黃膘李三,原本是明朝重犯,逃出牢獄后,召集匪類,形成團伙,“專一豢養(yǎng)強盜,勾聚奸梟”,而且通過各種手段“交結官司,役使衙蠹,遠近盜賊競輸重貲”。另外,還控制商鋪,“南城鋪行盡納常例,明作威福,暗操生殺。所喜者,即有邪黨代為市恩。所憎者,即有兇徒力為傾害”。甚至控制了國家財稅來源的崇文門,“一應稅務,自立規(guī)則,擅抽課錢”。其侄子殺人,“死者之家不敢申訴”。諸如此類,罪不勝數(shù)。潘文學,本是一個馬販子,“潛通賊線,挑聚膘健馬騾,接濟遠近盜賊,每次多或一二百匹頭,少或數(shù)十匹頭。群盜得騎,如虎生翼。且交通官吏,打點衙門,包攬不公不法之事,任意興滅。甚至文武官員,多與投刺會飲,道路側目,莫敢誰何”。順治九年(1652)十二月,經(jīng)和碩鄭親王查辦,將李應試、潘文學及其子侄“俱行梟斬”,團伙中的高思敬、高三、王國禎、顧麟、槐啟樟、李之棟、李東明、劉文登等人也一并正法。與李應試侄李天鳳聯(lián)宗、“認為兄弟”的兵科都給事中李運長等人也被誅殺。經(jīng)過清政府的嚴厲打擊,自明末以來形成的京城黑惡勢力有所收斂。

其二,旗民分治及其不平等的政治社會地位,也在相當程度上加劇了京城社會矛盾,導致各類案件頻發(fā),乃至影響了案件處理的效率。

清初,京城旗民分治之下,京城平民百姓往往受到旗人的欺凌。順治十七年(1660)六月,內大臣伯索尼奏稱,“五城審事各官遇滿洲家人與窮民構訟,必罪窮民,或富強之人與窮民構訟,亦罪窮民,不思執(zhí)法,曲意徇情,是朝廷設官,反為豪強者傅虎翼也”。京城周邊盜賊猖狂,在一定程度上也與旗民不平等的政治社會地位有關??滴醵迥辏?686)三月,直隸巡撫于成龍覲見康熙帝時,奏稱“直隸地方以弭盜為第一要務”,其原因就在于,“為盜者倚仗旗下名色,或嚇詐或劫掠,無所不為,有司明知而不敢深究”。為此,于成龍不得不當面向康熙帝請示,“嗣后旗下有如前不法者,臣當執(zhí)法究治”。由此可見,京畿附近旗下莊戶人等倚仗旗主為非作歹之情形也非常普遍。

旗民分治造成地方官在面對涉及旗人的案件時,要么無權管轄,要么不敢管束??滴醵迥辏?686)四月,直隸巡撫于成龍奏稱,順天、永平、保定、河間四府“旗民雜處,盜警時聞,非力行保甲,不能寧謐”。其根本還在于,“地方各官無管轄屯撥什庫之例,各旗都統(tǒng)等官又遠在京城,竊恐屯撥什庫不能嚴束旗丁及本身窩盜為盜不法等項,難以稽查”。經(jīng)于成龍奏準,“將各莊屯旗丁同民戶共編保甲,令屯撥什庫與保甲、鄉(xiāng)長互相稽查。如旗丁居民犯法,許地方各官一體申報該撫、該都統(tǒng)究治”。

按照規(guī)定,“五城呈控事件,凡有交涉八旗內務府人證之案”,向來由巡視中城御史“行文各該旗參、佐領等官傳喚到城備質”。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這一規(guī)定卻難以落實。這同樣致使一些案件難以審辦。

一旦宗室涉案,更難處理。嘉慶二十四年(1819),嘉慶帝曾規(guī)定,“宗室犯事到官,無論承審者何官,俱先將該宗室摘去頂戴,與平人一律長跪聽審”。但實際操作過程中,這很難實現(xiàn)。光緒二十一年(1895)十月,鑲黃旗滿洲閑散宗室魁茂與劉祥瑞等人發(fā)生口角,巡視東城御史審理此案,傳令魁茂上堂后,“既不肯遵旨長跪,又不服臣等審問,站立咆哮,強橫已極”。嘉慶十三年(1808)閏五月,正藍旗宗室敏學在赴大街剃頭后,與賣白薯的吉祥爭毆,看街兵立兒見人揪毆,上前攔阻勸解,敏學因其拉勸,竟率領家人將立兒毆傷,并將堆撥門窗槍架扳壞。

《京師全圖》,清乾隆時期淡彩印本



其三,捕役與盜賊勾結。

清代京城不乏吏役“豢賊分贓”的情形,尤其是各司坊衙門中的捕役人員往往出身于社會閑雜人員??滴跄觊g任東城御史的吳震方到任后就發(fā)現(xiàn):“院司兩坊皂役、班頭皆京城積蠹巨憝,簽票入手,即是居奇。一正役奉差,多至數(shù)白役相助,登門拘犯,聲勢潑天,蜂涌虎嚼,百計恐嚇,拿至隱僻之處,不異強盜,劫人講餉。其差役之錢多至百千,少亦五六十千。”這些司坊捕役以各種案件為牟利之機,導致告發(fā)案件者“未經(jīng)審斷,而骨肉已糜”。

為禁絕這一現(xiàn)象,清政府曾專門訂立明條,命步軍統(tǒng)領衙門“實力查禁,有犯必懲”。道光十一年(1831)四月,巡視中城給事中明奎在分析五城竊案愈積愈多、訖無弋獲的原因時,就指出:“總由該捕役等縱容包庇,平日利其贓物,臨時得錢賣放,此等情弊,實為可惡?!钡拦馐迥辏?835)九月,鴻臚寺卿黃爵滋也稱:“近來京營各堆撥兵役,日久偷懈,百弊叢生,兵役名為捕賊,潛且豢賊,而番子為尤甚?!狈徊稜I兵與盜賊勾結牟利,在坊間被俗稱為“吃賊飯”,“兵役等唯利是圖,罔顧法紀,平日取給于賊,謂之吃賊飯,或利賊贓物,或收賊分金”。各種社會治安案件層出不窮,百姓受害不淺,但對于司坊官而言卻不是壞事,有時往往成為底層官員牟利的契機。

除了兵丁捕役“養(yǎng)賊”之外,官差借辦案之機進行勒索,亦屬常見??滴醵哪辏?685)九月,有朝陽坊呈報趙良璧之妻縊死一案,案件尚未審理,總甲孫魁便收取了大錢六百六十六文,交給東城御史衙門。嘉慶九年(1804)六月,南城民人蔡德旺、匡廷等曾在土娼俞老兒、王玉兒家奸宿,案發(fā)后,南城書吏吳珍從中關說,收取蔡德旺“京錢壹百陸拾吊、錢票陸拾吊,私自完結”。諸如此類,向原告收取費用,已是司空見慣,“如此則司坊官等處,以至胥役之婪吞者,不知幾何,而庭訊之時、結案之后,所費又不知幾何矣”。報案時勒索原告,審訊時勒索被告,幾乎是司坊吏役的常態(tài)。

借盜竊案牟利還有一種方式,就是通過竊賊認贓的方式勒索店鋪。京城竊盜案件難以將贓賊一起抓獲的一個原因就是銷贓太快。一是“京城地方向有黑市,為竊賊之淵藪,市貪其價賤,賊利于速售,一經(jīng)交易,無從拿獲”。二是“由雜衣?lián)Q錢等輩廣收賊贓,一經(jīng)過手,便行拆毀改造,更難認識”。在這種情形下,各衙門兵役人員“每遇拿獲盜案,必先究其物買何處,銀換何家,隨即帶領多賊招搖街巷”,而這些賊犯也心領神會,“隨意報指,則各差役即隨意傳呼”,至于各錢鋪、當鋪往往“畏法情深,恐受株連之累,即勿論其贓之果否買過,必多方賄求差役,但期以無事為安”。也正因如此,御史戈靖痛斥“京師地面各衙門設立官差,原所以供緝捕”,但結果卻是“在官差役往往與賊相通,容隱分肥,輒以起贓為名,轉相誣陷”。

步軍統(tǒng)領衙門書吏甚至向各營收取“竊案費”。按照規(guī)定,如果京師巡捕營以及步軍營各營所承擔的緝捕案件已經(jīng)到期限滿,卻沒有查獲案犯,那么步軍統(tǒng)領衙門“例應咨參”,給予承緝任務者以相應的懲處。但在步軍統(tǒng)領衙門經(jīng)辦此事的經(jīng)承書吏,“專司其事,每月收受各營規(guī)禮,名曰竊案費”,即如果向衙門書吏交納了“竊案費”,即便“遇有限滿之案”,也可以“代為壓閣消弭”,不予處理。這實際上變相縱容了盜竊案的積壓。由此可見,在清后期吏治敗壞的情形下,出現(xiàn)官匪一家的現(xiàn)象,絕非偶然。

其四,獎懲失靈。

清政府為調動五城司坊官的積極性,在嚴懲失職的同時,也進行獎勵。但在緝捕盜竊案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始終存在獎懲失靈、進退失據(jù)的弊端。在清政府看來,五城司坊官完成本地緝捕盜竊案是其本職,因此往往重視懲罰,至于獎勵則大多是針對司坊官拿獲境外盜竊案犯。例如,嘉慶七年(1802)二月,當巡城御史明倫、茅豫等奏請對在拿獲賊犯一案中出力的吏目楊立干予以獎勵時,嘉慶帝認為:“此等緝捕事件原系五城司坊官專責,如有拿賊多名并緝獲緊要之犯,辦理果能迅速,經(jīng)朕加恩,或將該員量予議敘,或賞給緞匹,皆非可援以為例。乃自上年以來,步軍統(tǒng)領、五城多有拿獲尋常案犯,輒即奏請恩敘者,殊覺過濫。”嘉慶帝強調,“若似此拿獲一二尋常案犯,乃職分應辦之事,遽爾紛紛瀆請,恐啟僥幸之漸”。因此,楊立干“不必給予議敘”,而且“嗣后遇有拿獲尋常案犯者,俱不準奏請議敘”。

由于對五城司坊官緝捕盜竊案的獎懲失當,結果造成司坊官更愿意把精力放在抓捕鄰境逃犯上,至于轄區(qū)內的盜竊案件則基本不上心。道光九年(1829)二月,王琦慶奏稱,近來“各該坊官拿獲鄰境逃犯,奏請引見者頗不乏人,皆由該坊官等以本任竊案逾限不獲,不過罰俸而止,即偶有弋獲,亦屬分內之事,不能格外邀恩,遂任捕役縱容包庇,且遇地方報竊,往往設法諱飾。而于鄰境逃犯,則多方購求,希圖甄敘,是以本任竊案,愈積愈多”。此后,道光帝也通諭五城御史,以后司坊官拿獲鄰境逃犯、奏請議敘的前提是,“必須確查本任有無承緝竊案”,如果任內“無承緝未獲之案,方準送部引見”,“如有承緝未獲之案”,則不準議敘獎勵。但由于針對司坊官的獎懲措施沒有大的改變,這些約束往往形同虛設。

司坊官通過拿獲境外發(fā)生的盜竊案犯,以邀功獲賞,進而謀求升遷,其目的已是昭然若揭,其危害也是路人皆知,正如道光十三年(1833)七月御史周開麒所言:“各坊官本任緝捕疏縱甚多,豈有才優(yōu)于事、越境留心之理?即使果能越境留心,而職任廢弛,即不得稱為能事。似此本任之案不能弋獲,而拿獲鄰境要犯數(shù)名,即可僥幸保舉,濫邀甄敘。若司坊各官相率效尤,舍己蕓人,于本任職司轉多曠廢,殊非整飭捕務之道。”咸豐元年(1851)九月,清政府再次強調:“嗣后各城指揮等官如能查拿鄰境要犯,方準請旨,量予鼓勵。若僅于該管地面訪獲尋常案犯,仍不得濫行請獎。”但清政府除了不斷重復強調五城司坊各官“務當嚴飭所屬,不分畛域,一體查拿”,且不得“有取巧之心,置本任捕務于不顧”之外,似乎已黔驢技窮,拿不出有效的解決辦法。至清末,司坊官一味傾心于抓捕鄰境盜賊,以至于清廷不得不規(guī)定,“司坊官員拿獲斬梟盜犯三名以上者,準照章請獎,不及三名者,先行存記,至紳士拿獲盜犯斬梟,每案無論獲盜多寡,準照尋常勞績請獎”。由此可見,清后期政府對五城司坊官的獎懲措施已經(jīng)嚴重失靈,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困境。

(本文摘自劉仲華著《輦轂之下:清代北京五城行政與城市治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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