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商所承擔的職能
十三行作為清政府唯一合法的對外貿易商,主要是“承銷外商進口商品;代表外商繳納關稅;代表政府管束外國商人,傳達政令,辦理一切與外商交涉事宜”,是既有商業(yè)職能,又有政治、外交職能的特殊商行。
具體來說其職能體現(xiàn)在四個方面:
第一,作為皇帝特許的官商,獨攬外商洋船接待,代皇帝接受貢品,并壟斷進出口貿易。
當一艘來自西方、滿載貨物的商船到達廣州時,船長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命人與十三行中的某一商號進行聯(lián)系。外國商船的大班(船長)、二班,可以住在“行”中,其余人員只能住在船上,不準上岸。所有進出口貨物一律由“行”承辦。然后十三行從船長那里收取各種官方的、半官方的、非官方的費用,所支付的費用中就是禮物;測量費,這是根據(jù)船的長度和寬度收取的;領港費;翻譯的費用;給買辦的費用,買辦是唯一有權為船只和船員提供給養(yǎng)的人,再將這些費用轉交給相應的官員。
當時的外國人對行商作了如下的描述:“行商是中國政府承認的唯一機構,從中國散商販買的貨物只有經(jīng)過行商才能運出中國,由行商抽一筆手續(xù)費,并以行商名義報關?!背松贁?shù)零星商品外,所有與外商交易的貨物必須由“公行”議價,即使不需議價的瓷器貿易,也要從賣價中抽30%交納“公行”。
行商利用對外貿易的壟斷地位加重了對外商的剝削,據(jù)《中西紀事》記述:“粵中初設洋商通事,洋行據(jù)為壟斷之利,誅求不已,串通官吏,規(guī)費日增”;又稱:“大班來粵者,率寄寓洋行,行人事之唯謹,然所以朘削之者無所不至,又與關吏因緣為奸,課稅既增,則規(guī)費抽用亦增,有取之十倍二十倍于前者?!?/p>
第二,代理海關事務。外國商人來華貿易,進口貨物應納稅銀,但并不直接向粵海關納稅,一律由行商代收代納。十三行督令受貨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時輸納。至外洋夷船出口貨物應緞稅銀,洋行保商為夷商代置貨物時,由行商報驗貨物,核明稅額,填單登簿,俟貨物逐漸銷售,照例陸續(xù)交庫隨貨扣清,先行完納。
為了保證關稅的及時征收,清政府規(guī)定:行商如有“欠餉之案,俱移會督撫,將乏商家產,查封變抵,其不敷銀兩,著落新辦行業(yè)之新商,代為補足。如行閉無人接開,眾商攤貼完結”。清廷希望以“行商”制度,達到“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目的,將夷人隔絕于中國主流社會和官宦階層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