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選民或代表在基本不知情的情況下盲目投票,各地在貫徹選舉法的過程中,應該對第33條作出更加明確的規(guī)定。比如,在選舉之前,應該采取措施,讓選民或代表了解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最好把候選人的執(zhí)政能力、工作業(yè)績、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廉潔自律等情況整理成介紹材料,提前印發(fā)給選民或代表,為選民或代表正確行使選舉權提供必要的信息,實現(xiàn)"權責對稱"和"信息對稱"。
因建筑物修繕而受到損害的應獲補償
背景鏈接:2004年10月22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早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就正式提請審議,物權法是民法典草案的第二編。經初次審議后,民法典起草思路作了調整,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分編審議通過。2004年10月23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物權法草案。
作為民法典重要組成部分的物權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表明全國人大對制定民法典的高度重視。我提三點修改意見:
第一,物權法草案第75條第1款規(guī)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需要重大修繕、改建、重建的,應當經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人會議總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這一規(guī)定在通常情況下是適用的。但是,當國家為了全局利益和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需要對某些特殊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重大修繕、改建、重建時,這一條款就不完全適用了。因此,建議在"應當經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人會議總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后增加"但國家強制的除外"。
第二,草案第75條第2款規(guī)定:"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重大修繕、改建、重建,少數(shù)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人持反對意見的,雖經有效表決同意,應當對持反對意見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人受到的損害采取補償?shù)却胧?之所以要進行補償,是因為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重大修繕、改建、重建過程中受到了損害。在受到損害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人中,有持反對意見的,有持贊成意見的,不能因為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人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重大修繕、改建、重建投了贊成票,對他們受到的損害就不采取補償措施。建議對本條的表述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