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一點建議:中央今年從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大對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的扶持力度。要認真研究怎么讓農民直接從這幾百億元資金中受益?,F(xiàn)在一些本來應該由農民獲得的錢,一部分被提供生產資料的部門拿走了,一部分被流通環(huán)節(jié)拿走了。以農業(yè)生產資料為例,根據典型調查,今年上半年農資價格平均上漲15%,一畝水稻因農業(yè)生產資料價格上漲要多開支20多元錢。在一些地方,農產品價格上漲以后,糧販子賺了大頭,農民只得了小頭。既然中央拿出這么多的資金來扶持農業(yè),就應該讓農民從優(yōu)惠政策中直接受益。
為選民提供信息實現(xiàn)"權責對稱"
背景鏈接:2004年10月22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fā)各地方、中央有關部門以及法學研究機構征求意見。法律委員會和法工委還赴廣東、廣西、河南、湖北等地進行調查研究,聽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對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法律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提出了三點修改建議。2004年10月22日下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修正案草案。
選舉法修正草案第33條明確規(guī)定要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還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我認為這一規(guī)定至關重要。
近幾年,在各種選舉活動中,大都強調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jiān)督權。在這四權之中,起基礎性作用的是知情權。在選舉活動中,有的選民或代表對候選人的情況不知情,或者基本不知情。在許多場合,大會印發(fā)的關于候選人的介紹材料過于簡略,只有姓名、性別、年齡、政治面貌、工作單位等。在這種情況下,選民或代表只能根據候選人的年齡、工作單位及職務作出自己的選擇,很難對候選人的整體素質作出準確判斷,投誰的票,不投誰的票,帶有很大的盲目性。